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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8-12-22 10:53

随着党的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村道路建设“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道路条件逐渐改善,农民逐渐过上了幸福的日子。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越来越多,究其原因近年来,一方面农民富裕起来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新建房屋;另一方面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农民违法建房几乎无人管理,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现象十分严重,每个乡镇每个村几乎都有农民擅自在自己承包地建房的违法现象发生。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逐渐沿路占用耕地建起了新房,老村庄形成了“空心村”,土地利用率极低,造成了大量土地闲置。老的村庄没有得到复垦,新的占地违法事实形成,且占用的又是基本农田,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纠纷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很多问题引起的土地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和谐社会带来了多种不和谐的因素。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占地。

新农村建设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逐步推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集中居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拆旧建新、整理旧村空闲地的前提下逐步实施。一些干部和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上认识不足。另外有些乡村干部法制观念淡簿和部分群众曲解党和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认为分给自己的承包地可以任意使用,一些村民擅自将自己的承包的土地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简单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建新房”,可以随意占地,不顾当地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合法规划,盲目占用耕地,随心所欲搞形象工程,造成新一轮的大量违法占地。

二、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滞后。

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始编于1997年,批准实施于1999年,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更是乡镇、城建、国土多头管理,致使实际形成有人管理、无人牵头的现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也与农民当前的经济承受能力、思想观念多种因素形成一定差距。例如按目前新农村规划实施要求,几个自然村要合并成一个中心村,农户建房规划新址就与原承包田地产生了一定的距离,给原承包户农田的耕种管理和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再者,张姓小庄不愿进李姓大庄,造成很多农民宁愿在自己可耕地上建房,也不愿在中心村规划新址选址建房。农村道路的修建给群众生活带来了方便,沿路、沿线交通的便利,少部分农民于是就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了房子,拉上了院子。更有甚者占用耕地做起了生意,造起了厂房。严重侵占了集体利益,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占用了基本农田,引起大部分群众的不满和抵制。

三、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执法监察难以实施。

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原隶属县局管理的土地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成立“土地村镇建管所”,人员减少到三人,但却肩负着国土、建委、环保三家管理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还要抽调土地管理人员从事乡镇一些中心工作,诸如包村包点,抽调其它工作等,他们根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致使这些年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失控。即使土地管理人员发现违法占地建房户土地管理人员想管,但毕竟人少势单,只能口头通知停工。土地管理人员一走开,违法占地建房又开始了,这种违法占地游击战农村十分多见。今天看见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发出停建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后,几天后土地管理人员再次来看,房子已经建好,甚至人都搬进去了,造成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事实形成,土地管理人员再进行处理就很难下手。

四、法律和政策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如何制止,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措施,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措施。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虽然规定可以查封施工设备,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不大,土地管理人员你前脚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他后脚又进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违法建房的处罚只有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面对众多的违法建房户,即使都进行了依法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也是很难执行到位,只能无助地看着耕地一点点地被乱占滥用。法律对有些方面虽有禁止条款,却没有责任条款。如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 ”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件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但违反规定的应追究什么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资金等。一些单位和个人就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钻政策的空子,进行违法用地,甚至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新一轮的违法占地不断发生。

五、建房审批手续形同虚设

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农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所,乡镇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尽管目前对农民建房不准乱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但建房不报批现象屡见不鲜,违法建房多有发生。按省政府政策规定,每办理一宗农民建房只收5元钱工本费,这些钱只够从省里购买土地证的钱。而实际上从审批到发证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至少要跑两趟,涉及建房用地审批还要上报审批,这样算下来,平均成本价要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而这部分办理手续补贴,乡镇政府没有,土地所更没有。对于土地所来说与其农民找到办理审批手续,不如不办,办一份贴一份,办得越多贴得越多。造成这些年来,农民违法建房只要没有人举报、没有人上访,就没有人过问的不正常现象。

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发生,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增多的现象。如何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群众健康有序的进行新农村建设,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遏制违法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路子,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完善各项保护制度。

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帐、表、卡、簿、册、田块完全一致。树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加强对保护碑、牌的管理,对界桩、保护牌损毁的及时恢复。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签到农户手中,让农户感到自己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和执法监察措施,重点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被乱占滥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作用,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建设新农村,消灭“空心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新农村规划必须结合旧村治理,通过对“空心村”的复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数量。同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我们要抓住本轮规划修编契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有专人负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细化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对每一个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包括旧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划定。前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暴露出问题,要抓住机遇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修编,并做好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要符合当地农民意愿,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要结合建设新农村实施。做到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根据农民财力量力而行,房屋模式要实用美观,个性鲜明。不要贪大求洋,不切实际。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采取逐步实施的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广泛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给农民、集体、国家带来的好处和实惠。让农民了解规划的实施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的面貌具有的重大意义,使新村建设规划深入人心。另外,要大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民法制观念,预防和遏制违章建房的现象。简化建房审批手续,严格建房审批条件,适当调整农民建房收费或者政府予以补贴。提高建房审批流程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把好审批关。另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出专款,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予以补贴,提高乡镇审查农民建设用地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农村宅基地超标有偿使用政策。制止农民违法建房不仅要用法律手段,还要用经济手段。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的纳入有偿使用。超占的少,收费标准低,超占的多,收费标准高。超占的越多,交的钱越多。超标准建房占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土地复垦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共同制止违法占用行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系统内的依法用地意识,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完善土地的动态巡查制度。发现违法用土地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缺止,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打击力度,多部门联动配合国土资源执法。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是全社会的事情打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的行动,更需要多部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作用,建立统一思想的执法机制,共同打击土地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更有直接保护耕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县政府要把这一责任落实现乡镇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中去加以管理,要像计划生育一样,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要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离任审计基本农田保护制。要求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目标保护责任、考核责任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级负责,抓好落实。加大国土监察巡查执法力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配齐村级土地协管人员,形成一支强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做到执法巡查制度化、经常化,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最大程度减少农民损失。对于以谋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交易集体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给予重力打击,使其钱空房无,未获利先破产,打击一个,震慑一方。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现行《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条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信息来源:安徽省利辛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戴献忠

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区范围内(东港街道办事处范围除外)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8.89平方公里)内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予以拆除;

(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违法占用耕地,一户多宅,又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原则上予以拆除;

(四)占用农用地的从严,其他土地的从宽;建住宅的从严,生产性用房的从宽;住宅面积超限额的从严,未超限额的从宽;规划区内的从严,规划区外的从宽;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从严,以前的从宽;整治期间主动接受处理的从宽,反之从严。

二、实施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2、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3、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但经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确认,在近两年内通过修编调整后,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违反村镇规划,一年内无实施规划建设计划的;

5、不符合上述情形,但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

上述没收的建筑物按照作价标准作价给建房的村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登记等手续。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未经乡镇、村认可的;或者城镇居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未经区、乡镇、村认可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农村村民因遭受灾害原因,虽未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房的,可由建房户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受灾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农村村民一户建有多处住房,现有违法建房按本意见可不作拆除处理,且原住房确实难以拆除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乡镇、村审核确认两年内不影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如果没有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村出具书面意见),又与主屋邻近的,允许其保留。但要注销原土地登记并按非法占地处理,在30平方米范围内或单间5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原住房,按同类地区、地类作价标准的150%作价处理,不另行发证,直接在主屋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上注明,加盖国土部门印章。

2、超过以上规定面积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规定面积但不同意没收作价处理的,则没收原住房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注销原土地登记,责令违建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五)面积计算:

1、占地面积计算。一律按照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高度在1.7米以下的,按30%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在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按地区分布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包括衢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140平方公里)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村(樟潭镇沈家村、茶园村、上埠头村、中埠头村、下埠头村、卢家村等6个行政村除外),具体见附件1。

二类地区包括大洲镇(不含石屏片)、杜泽镇、安仁镇、高家镇、廿里镇、后溪镇、峡川镇(不含李泽片)、上方镇(集镇所在地)、莲花镇、全旺镇、周家乡、云溪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横路乡、浮石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樟潭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下张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行政村。

三类地区包括湖南镇、长柱乡、坑口乡、举村乡、洋口乡、岭头乡、太真乡、灰坪乡、双桥乡、庙前乡、大洲镇石屏片、峡川镇李泽片、上方镇(集镇范围外)的行政村。

(七)对于以上第

(一)、

(四)条的罚款,根据占用土地类别不同,分别处以未利用地3元/m

2、山坡地5元/m

2、园地10元/m

2、耕地15元/m2的罚款。

(八)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处5元/m2的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2元/m2的罚款,同时责令违建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严重影响交通、环境、水利等公共利益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九)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天内接受处理的,罚款和没收作价按标准的50%收取;自第21天起,5天内接受处理的按60%收取;自第26天起,5天内接受处理的按70%收取。超过上述期限的按标准全额收取。

(十)在合法建筑上加高加层,不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予以没收作价;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予以拆除。

(十一) 对各级党员、干部等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要从严处理。

(十二)对不服从处理、聚众闹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作价标准

(一) 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第一层建(构)筑物按照占地类别的不同,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50-80元;

2、山坡地30-50元;

3、未利用地10-30元;

4、拆建1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10元 /m2作价处理。

(二) 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第一层建(构)筑物按照占地类别不同,以占地面积进行作价处理,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作价处理。

1、一类地区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220-250元;

(2)园地180-220元;

(3)山坡地130-150元;

(4)未利用地70-100元;

(5)拆建20-3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造价(见附件2,下同)的30%处理。

2、二类地区集镇(城镇)所在地范围、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220-250元;

(2)园地180-220元;

(3)山坡地130-150元;

(4)未利用地70-100元;

(5)拆建20-3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造价的20%作价处理。

除上述以外的二类地区,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150-180元;

(2)园地130-150元;

(3)山坡地100-130元;

(4)未利用地40-70元;

(5)拆建5-2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35元/m2作价处理。

3、三类地区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120-150元;

(2)园地90-120元;

(3)山坡地60-90元;

(4)未利用地30-60元;

(5)拆建5-1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20元/m2作价处理。

四、处理程序

1、由土地使用者如实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查表,经村组织盖章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报区有关部门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区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共同出具告知书。

3、罚没票据由区国土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领并专门负责管理,回执由区国土局指定专人登记保管。

4、区国土局、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凭当事人罚没正式票据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业务。对符合一户一宅,占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予以确权;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违法加高加层的,不予确权,不作为以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和安置的依据,并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备注栏中注明,加盖印章。

5、乡镇人民政府将所有罚没收入复核后,全额汇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在专项整治期间自查自纠的,按本处理意见处理。对不主动接受处理的,由区国土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结束后出现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处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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