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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1

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

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多次的更新仍然不能改变信用证的本质特征,让不法分子仍然有机可乘。2

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

12 参见陈洋:《信用证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

参见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金融经济,2008,(08)

1 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和逼真。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较远,难以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再加上国际买卖合同的履约时间长,这些都给不法分子伪造单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当事人缺乏防范意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相当一部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源于受害的当事人自身的问题,他们对信用证缺乏深刻地理解,认为信用证交易就是绝对安全的,没有防范意识。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对信用证欺诈有防范意识,对信用证交易也有一定深刻的认识,但是对于一些手段高明、隐蔽性极强的欺诈无法防范。3

5、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这种条款可以使得开证行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或者将开证行的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归于申请人的控制下。所以这些软条款的存在使受益人很可能会遭遇拒付货款的风险。这种软条款产生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申请人和开证行利益的,但后来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受益人的最好工具之一。目前,中国的银行界和贸易界部分人士亦将软条款信用证视为一种信用证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都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

2、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3、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 3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法制与社会,2009,(1).

2 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4

二、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一)适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5

该种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虚假性。也就是说其信用证和单据是假的。假冒的信用证一般有以下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用证随付印鉴式样是假冒的;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收单行是不存在的。6这是进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的方式,即对出口商不利。

而伪造的单据作为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因为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合同、货物无关,没有保证单据真实性的责任,导致中间环节出现错误。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才发现无货可提或提取的是假货。这种欺诈侵害的是进口商的利益。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信用证存在自身的时效性,一旦过了相应的期限,那么信用正就不再具有有效性,行为人适用已经过期或者无效的信用证来骗取财物,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的共同欺诈

如果卖方发运的货物有重大缺陷,有可能已被船长批注,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不清洁提单,否则是不可能议付的。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便与承运人互相勾结,以保函形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诈骗收货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交易中将受益人处于不能主动解决意外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可以以这种隐蔽性的条款为由,拒付款项。

三、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一)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一直是困扰信用证业务的一大世界性难题。为了遏制和应对信用证欺诈,美国法院首先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其后很快就被世界各国法院所普遍接受和遵循。 4

57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参见谢岚平:《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与防范》.时代经贸,2006年11月.6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7参见张芳:《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商业文化 2012年6月

3 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即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一般性原则不再适用。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它包括受益人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受益人之受托人或受雇人实施的行为,还包括受益人与其他人的共谋行为。受益人进行欺诈主要有伪造单据或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或记载。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在给予欺诈例外的救济时应从严掌握,不能以“只要虚假即构成欺诈”为依据,而应视单据上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证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8

(二)当事人的防范对策

1、开证申请人的防范对策

在交易之前要仔细做好对交易对象的资信、信誉等方面的调查,尽量掌握对方的信息,特别是对对方的信誉问题要认真的调查。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何种贸易术语对自己来说是最安全、最合适的,要看具体的情况,若对出口商没有安全感,则需要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这样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就可以归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付款前严格审核相关单据,仔细鉴别单据的真伪,防止出口商恶意欺诈。此外,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亲自或委托可靠的代理人到装运港当场验货并监督装船,这样同样可以避免出口方用所谓的“货物”进行欺诈。9

2、受益人的防范对策

受益人要仔细审核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发现不对的地方时要及时修改,在修改信用证条款式应当慎重,仔细斟酌,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风险。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根据实际情况,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的考虑,可以使用CIF术语,力争自己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便可不用担心遭拒付的 89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09,

4 风险。

3、银行的防范对策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等。

(二)完善信用证体制

信用证应该具有统一格式并和纸币一样具有有效的防伪措施,其他的相关单据也要有可靠的防伪措施,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单据;审货是信用证流程缺失的一点,所以银行有必要拓宽服务范围,让审单和审货都成为自己的义务,进口方可以将货物的规格、样品图片等资料提供给银行,银行代其行使审查权。

(三)完善信用证的相关法规,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证业务具有国际性和复杂性,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而且还涉及到众多的环节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态度也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的密切合作、团结一致,这涉及到每个国家的利益。各国的法律由于法系和各自文化的不同,而国际惯例虽然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但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鉴于这一点,国际惯例的效力有必要上升到法律效力的高度,同时各国协调各自不同的利益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公约、惯例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适合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

(四)规避信用证软条款导致的欺诈

首先,要认真审证。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可以要求开征申请人据此标准开立信用证,对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仔细审阅,尽量拒绝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其次,对开证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开证行的选择做出限定,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合谋欺诈。最后,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本来就十分隐蔽、防不胜防,千虑难免一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证,不法分子的欺诈很难成功。10

(五)司法保全要保证度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是把对信用证的司法保全作为遏制和消除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尽管司法保全是遏制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必须掌握一个适当的度。保持度所需要的条件有:

1、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实质性欺诈成立。

2、必须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由于缺乏其它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 10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5 如果不颁发禁付令将给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必须只能针对实施欺诈或对欺诈负有责任的人采取司法保全。1

1参考文献

书籍: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1月

[2]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 中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3年12月 [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一版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年 [5]陈治东:《国际贸易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6]梁琦:《国际结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期刊

[1]余皓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商业时代,2008 [2]郑丽娜:《信用证欺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 2009 [3]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4]石冬莲:《信用证欺诈及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 商业现代化 2005 [5]薛静:《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中国期刊网 1008-5645(2007)-0028-04

11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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