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成都市成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成价函〔2009〕112号)及配套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锦江、青羊、武侯、金牛、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若属下列范围,可按照相应等级减免:
(一)属低保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属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三)家庭成员中有烈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
(四)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若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减免可累计,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人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成都市城区廉租房住房租赁合同;
(四)其他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或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相关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租金申请减免程序:
(一)承租户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城区廉租房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应证明材料,向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二)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报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备案,按规定减免租金。
第六条家庭遇特殊困难(如车祸、火灾、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不能支付房租,经本人申请,由市公管中心核实,报财政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七条
租房。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5月1日之前的实物配租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