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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古代法新论 读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藏族古代法新论》读书报告

一、本书概况、写作目的、写作背景

本书作者,华热▪多杰教授,任教于青海民族大学,有感于“法治本土化”的浪潮,加之目睹了国内对藏族古代法制研究的不足,遂通过在青海安多藏区实地调研考察,并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力图还原一个完整系统的藏族古代法制体系。作者希望,能够将法律的一般规则,同民间规范相结合,通过关注民间规则以改善法治实践。

二、中心论点、主要学术贡献

本书的中心论点:藏族古代法,是民族和时代的产物,在公平正义等原则上,与现代法律有相同之处,同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异,我们应该尊重这些差异,尽可能将这种习惯法或民间法统一于现代法律体系中。对学界的主要贡献,在于更好地实现在藏族古代法研究领域的学术成果、学术规范和学术方法的积累。作者作为一名藏族人,对本民族的古代法研究深度和热忱,以及在青海西藏数年的实地考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程度也是远超前人的。

三、主要结构和内容

作者将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即三编。分别是,上编,藏族古代私法研究,包括第一到八章,主要讲述藏族历史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财产制度、婚姻继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藏区的草原纠纷及解决路径;中编,藏族古代公法研究,包括第九到十六章,主要内容是解放前藏族部落的行政管理制度、藏族习惯法中的“命价”制度、藏族部落纠纷解决制度、吐蕃王朝的法律制度;下编,藏族传统法律观与现代社会,包括第十七章到二十三章,主要内容是藏族传统法律与现行法的矛盾、用现行法解决“命价”案的几点思考、从习惯到法律:一个古老定律的现代诠释、藏区民间法文化现象透析等。

四、作者对材料的选取和运用以及语言风格

作者使用的论据和材料,主要是自己在西藏和青海藏区考察的成果,以及敦煌出土的古籍和其他大量文献,如第六章中为了阐明吐蕃王朝的损害赔偿制度,引述了敦煌法律文书,P▪T107

1、P▪T107

3、P▪10751;第八章中为了阐明藏区草原纠纷的严重性,引述了档案中记载的1931年的一场部落械斗。2在语言风格上,作者也是尽量保持客观,极少使用武断的语句,而由于是藏族人,在研究本民族古代法时,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为尊者讳”的现象,也是合情合理的。我认为,作者已经穷尽了能够使用的资料,但在材料收集、选择、使用上也存在一些遗漏。再次以第八章藏区的草原纠纷为例,草原纠纷通常产生于相邻部落、民族、村落、村民之间,虽然可能发生书中介绍得大规模械斗。但是,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解决纠纷的首选是调解而不是武力,文中也提到了德高望重的宗教首领在解决草原纠纷中的重要地位,但是遗憾的是,没有举出实际例子。简单地讲,作者举了武力解决草原纠纷的实例,而只是泛泛谈了和平解决方式,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作者先有预设立场,再寻找论据用于论证自己的论点。

五、叙事方式和逻辑发展

12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3页 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8页 就叙事方式和逻辑发展而言,我认为,大体上叙事方式和逻辑发展都是合乎情理的。以第一章,藏族历史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为例,作者介绍土地所有权基本类型时,将土地所有权分为领主庄园所有制、土司头人土地所有制、部落首领土地所有制,三者的表现形式都是庄园;接下来,介绍了实际在土地上从事劳动的农奴,依据人身依附关系由强到弱和经济地位由低到高,被分为“囊生”、“堆穷”、“差巴”;紧接着,又根据农奴在其中所占的比例,将其分为囊生型庄园、堆穷型庄园、差巴型庄园三种主要类型。3第二章,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制度,作者从藏传佛教的寺院制度入手,介绍了寺院的寺院的管理机构,进而解释藏传佛教寺院财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统治者对藏传佛教的支持成为至关重要的条件。这种支持表现:政治上将佛教确定为国教,在思想上大力推行佛教珍爱生命和生命轮回观念,在经济上大量赠与财产和土地。与此同时,广大信教群众受注重施舍的教义感召而慷慨捐献,加之自身经营得当,寺院最终成为三大封建领主之一,掌握了藏族社会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社会财富,并以此强化和巩固其政治经济地位。使得读者能够迅速理解藏传佛教寺院的富裕程度,以及实现这种富裕的社会原因。

但是,仔细阅读本书,我也发现了一些逻辑上的瑕疵。第一处,第八章,藏区的草原纠纷及解决路径,“如解放前,海西王家旗都兰寺*麻丹津每次往返于王家旗、南北柯柯、家加、巴隆、茶卡。。。之间,讲经传法,调解矛盾,对海西地区蒙藏群众团结互助、安居乐 3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34页 业起了一定作用。从历史上的眼光来看,上述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应该说既有一定的历史作用,也不乏其局限性,在实现了政教分离的今天,上述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也不具推广价值。”4即反对宗教人士介入当下的草原纠纷解决。而在紧接着的,解决草原争议的建议中,“因此,在草原纠纷中,要邀请宗教界人士,如有名望的*、喇嘛和其他民主人士参与调解工作,减少矛盾,增强团结。”5即邀请宗教人士参与解决草原纠纷。我认为,此处的观点相去甚远,反映出作者不确定宗教人士在解决草原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作品的结论

作者在下编,藏族传统法律观与现代社会,给出了结论:藏族古代法虽然与现行法存在着冲突,但是现行法完全有能力将其内化,如果存在原则性的冲突,则坚决适用现行法,摒弃古代法。

关于冲突,见第十九章,藏族传统法律观与现行法的矛盾,婚姻家庭上的反应,在广大藏区,事实婚姻普遍存在,对结婚离婚程序不太在意,注重实质婚姻,男性婚龄20岁左右,女性婚龄15岁左右,也不歧视私生子;现行法强调结婚离婚的严格程序,不承认事实婚姻,男性婚龄22周岁,女性婚龄20周岁。刑法观念上的反映,第一,发生纠纷时,不诉诸法院,一般依传统习惯解决;第二,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案件,群众不以为然,认为这样做有失“公平”,要求传统做法解决,即赔偿命价、血价等。即法院判刑后,民间又追偿命价、血价的情况较多;第三,对于那些依民间的传统方式解决了的案件, 45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0页 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2页 人民法院又追究刑事责任的,群众不乐意接受。

关于冲突的解决,作者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与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相抵触;第二,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第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四,实事求是,注重实用。上述建议属于原则性的建议,缺乏操作性。于是,在第二十章,作者探讨了用现行法解决“命价”案的几点思考。第一,用现行法给“赔命价”案定性,即区分造成死亡或伤害结果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意外事件或正当防卫。第二,根据“命价”案之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即杀人和伤害两类案件,在现行法的视野中,主要涉及刑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可分别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6

结合起来看,作者的结论有充分证据支持,论证过程也合乎逻辑。

七、我的理解

本书让我对藏族古代法律制度和思想,有了初步的认识,我理解了在全民信教的藏区,宗教对藏族同胞在言行举止上的规范作用,也理解了书本上写的古代法制法律、道德、宗教规范杂糅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藏族习惯法中的环保规范,既有法律的规范效力,行文上也有宗教教义的语言风格,“1932年,十三世*喇嘛发布训令,提出:‘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期间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出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得违犯。„„为了本人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 6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5-248页 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7

本书的优点主要有三个地方,第一,材料大多来自实地考察,属于第一手资料,较好地保证了客观性,能够很好地用于阐明问题。第二,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编,结构清晰明朗,系统完整。第三,历史是一个联系的整体,今天的依法治国,必须学习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在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时,更加需要借助于历史。

本书的不足,首先是考察的样本有限,集中在安多藏区,属于藏区的边缘地带,代表性有待商榷。其次,部分内容介绍点到为止,不够透彻,以“命价”制度为例,介绍得不够详细,只明确了按死伤者身份确定上中下三种赔偿标准,却没有明确给出身份与标准的对应关系。

7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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