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政治组织形式

发布时间:2020-03-04 06:1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治组织形式

2014/05/22

一、政权组织形式与政体

(一)政体

在谈论政权组织形式时,肯定会涉及到政体,我国理论界曾经将二者视为同一概念,但依照何华辉教授的观点,政权组织形式与政体之间虽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二者不能等同。

什么是政体?依照洛克的观点:政体、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视为隶属关系而定,并据此将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现代法学理论上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民主制或民主共和制,当然也存在少数的君主制,此外多数君主制是虚君主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

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内部构成形式。所以说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政体侧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体制粗略的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机关及各级机关的关系。因此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以古希腊时期的雅典为例:当时的雅典政体是典型的民主制,雅典城邦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公民大会特别是五百人议事会,既是立法机构,也是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总体上管理城邦的事务:法院除了具有司法权外,也享有立法权。它们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构成了雅典的政权组织形式,雅典的民主政体也是通过它们实现的。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与比较

(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政体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混合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分属两种不同的政体。

1、资本主义共和政体下有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1)总统制主要特征:第一,国家设有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员有选民选举产生。第二,国家设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罢免总统,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议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第三,国家司法权归属法院,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有权依照宪法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第四,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其中的关键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关系。

(2)议会共和制主要特征:第一,国家设有议会掌握立法权,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第二,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合组成,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与政府相会渗透,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第三,国家设有元首,通常称之为总统,总统由议会联合会议选举产生。总统不掌握行政大权,行政权有议会内阁首领总理行使。第四,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拥有独立司法体制和任命法官的权力,有法官的任命、分配、调遣、提升和规定措施等项权力。

议会共和制的优缺点:一方面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另一方面议会制容易形成立法部门操控行政部门的情况,而且行政上很难趋向专业化,因为议员的行政专业性远不如技术官僚。一旦发生政党轮替,就对政策的连贯性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议会制比较容易形成政党冲突,当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必然导致政府改组、倒台或议会提前解散,容易引发宪政危机。意大利就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

(3)半总统半议会制主要特征:半总统制半议会制主要是1958年后的法国。第一,国家设有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第二,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是国家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拥有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会议;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等。第三,总理是政府首脑,

总理是总统与议会的中介,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要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要与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辞职。第四,宪法委员会可通过违宪审查分享立法权,而委员会中有三名成员都是总统任命的。

(3)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委员会制国家主要是指瑞士。

第一,瑞士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具有同等权限的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只有两院一致批准,法律或决议方能生效。第二,联邦委员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委员会由众议院选举产生,由7名委员组成,分任7个部的部长,实行集体领导。设主席和副主席,由联邦委员轮任,任期1年,不得连任。第三,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第四,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由30名联邦法官和15名候补法官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正、副院长每两年改选一次。联邦保险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正、副院长每两年改选一次。

2.资本主义国家君主制政体中,根据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程度不同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1) 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会君主制类似于前面的议会共和制,只是国家元首不是选举产生出来的总统,而是世袭君主。第一,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第二,议会和内阁掌握立法、监督、财政等实权。内阁由君主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君主解散下院重新大选。首相典型的国家如英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

(2)二元君主制主要特征: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1871年~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年~1945年的日本是二元君主制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约旦、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

(二)社会主义国家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政体都是共和制,但政权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在这里主要介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的主要特征:

第一,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大,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二,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的关系。第三,人大设常委会,在人大不开会期间代理人大行使权力。

三、人大与议会的了异同

写到这里,自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惑,就是中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有什么本质区别,二者本质上都是最高权力机关,就拿英国来说,英国式议会至上原则,中国则是人名代表大会掌握国家一切权利,行政权上,英国内阁对议会负责,中国则是中央政府对人大负责。

找了一些相关论文之后,总结出来议会制与人大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组织原则不同

西方国家的议会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点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议会的根本区别。西方议会制度的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各自独立、相互制约,不存在一个最高的权力。

(二)权力与地位不同 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高度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虽然有些西方国家议会也称为国家权力机关,但在法律地位上与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比,它们的权力还是要小得多。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产生与负责的关系, 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监督方面,西方国家的议会也都有对政府的监督权,但没有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那样广泛。

西方国家的议会对政府主要是预算监督和重大国事行为的审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如此,还要对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短期计划实施审查和监督,可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或汇报,可对它们实施执法检查等。议会对司法机关的广泛监督,在西方国家更是少有,因为它们奉行司法独立,法院办案不受包括议会在内的任何组织的干涉。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西方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除非违法,他们是不会受到议会的干预或免职的。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则可以通过质询、特定 调查、信访等手段或渠道,对司法案件实行监督,并可以按期选举司法机关的领导人,罢免法官和检察官。全国人大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力,就是它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国家的议会是没有的。

(三)组织机构不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也不相同。西方国家的议会一般分为两院,分别产生。。在立法方面,要结合起来才能行使议会的立法权。我国的人大尽管在内部结构上也分为两个层次,即在人大当中设立常委会, 但是,人大常委会与西方的上议院没有任何相同之处,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仅仅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权力的机关。所以,西方议会的两院之间的关系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同。

(四)组成人员的产生及其罢免方式不同

一方面,西方国家的议员基本上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除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议员独立行使职权,一般是不受选民罢免的。他们认为这是议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主张议员选出之后,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在议会行使职权,不受本选区选民的强制委托,而按自己的能力和独立判断行事,不必拘泥于选民意愿,若让选民罢免议员,势必使议员惟命是从,局限于地区利益或某集团利益。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则要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罢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能不能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是议会的真民主和假民主、完全民主和不完全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制都建立了罢免制,并将它放在突出位置。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和罢免,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组织成员的工作方式不同

西方国家的议会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西方国家之所以规定议员不能兼任其他职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如果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容易使议员分散精力,从而不能高质量地履行议员职责; 二是如果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往往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集于一身,从而使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流于形式。西方国家国会议员专职制度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宪法上的规定, 又有制度上的保证。我国的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而且有相当—部分兼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只有在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少数代表才属于专职。因此在每次人大会议结束后,各级代表都回到了自己的单位而致力于其本职工作。目前,宪法对人大代表任职问题只是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规定。而且就这一规定而言,它只是排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国家公职的可能性, 而对于其他社会职务,宪法并未禁止。事实上,在我国各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很多人员担任了国家公职之外的其他职务。

六、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通常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议会孕育、培养了政党,而且政党又不止一个。所以,政党没有获得超于议会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政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议会途径去掌握政权,所以,政党必须服从于议会的形式,离开了议会,政党就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在党领导下行使职权,是我国的政治特点。在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中,有两个鲜明的关键词,一个是“领导”,一个是“监督”。一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要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另一方面,根据执政党党章、国家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享有监督权。

企业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教学组织形式

教学组织形式

教学组织形式

教学组织形式

教学组织形式

课堂组织形式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教学组织形式

小学教学组织形式

政治组织形式
《政治组织形式.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