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一、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部室、项目管理处最高负责人,并由该负责
人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3、发生一般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应在三日内将《事故报告书》交项目管理部备案。
4、发生较大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应在一周内将《事故报告书》交项目管理部备案。
5、重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给公司领导,并在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交项目管理部。
6、特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在一月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交项目管理部。
7、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发生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四、事故调查
1、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人员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
2、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 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制度进行处理。严格制定“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查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职能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