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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3 21:01:1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6、《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8、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3、调查组的一般加程序

(1)明确事故观场的范围,并组织人员响现场保护工作。

(2)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

(3)收集并查阅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方面的资料和记录,将了解的情况形成文字与图片。

(4)对事故现场进行周密详细的调查。

(5)进行必要技术检验和鉴定。

(6)根据调查资料和技术检验与鉴定资料正确地综合分析事故的性质与过程、事故的原因、破坏的形式,事故的责任。

(7)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

(8)提出预防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0)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监察机构的主管部门

推荐第2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成员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综合部有关负责人员组成。

第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总经理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事故发生,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公司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现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蔽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十二、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推荐第4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一、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部室、项目管理处最高负责人,并由该负责

人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3、发生一般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应在三日内将《事故报告书》交项目管理部备案。

4、发生较大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应在一周内将《事故报告书》交项目管理部备案。

5、重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给公司领导,并在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交项目管理部。

6、特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在一月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交项目管理部。

7、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发生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四、事故调查

1、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人员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

2、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 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制度进行处理。严格制定“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查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职能管理部门。

推荐第5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目 录

第一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第一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行车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六条 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1、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

2、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七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

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级统计填报,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统计信息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三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事故单位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开展警示教育和制订防范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送书面统计分析材料。统计分析材料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形成专项材料及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和内容

1、对客运驾驶人包括: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的规范性、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2、对客运车辆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装臵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3、对班线通行条件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乘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4、对环境因素包括: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备设施(防滑链等)的配备等;

5、对管理因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被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应会同各业务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监督,确保基层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对基层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政府安监和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公司安全专项检查和事故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建立专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并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以便复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度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整改。

第三节 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以上责任死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的,由总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管理责任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责任认定并处理。

第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全面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1、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缺少安全配套措施的:

2、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管理松懈的;

3、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4、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监管不力而导致事故的;

5、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发生事故的;

6、未认真履行安全领导职责的。

第三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无检查、无落实,致使安全管理松懈的;

2、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隐患以及各类危险源排查不力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的;

3、对上级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未能落实到位的;

4、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未能及时得到纠正的;

5、不具备从业资格和上岗资格的人员驾车或操作而导致事故的;

6、单位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7、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8、未按规定对车辆办理足额足项保险业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四条 分管生产(业务)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按照“一岗双责”的 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责任。

1、年度或日常工作中未做到安全与生产(业务)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的;

2、编制生产(业务)经营计划或安排加班、包车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预案和配套措施的;

3、对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的;

4、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标准的设备或人员而发生事故的;

5、因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第五条 分管技术、机务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领导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1、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无安全保障配套措施和未按“三同时”要求作业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施工而导致事故的;

3、车辆、设备无维修保养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而导致安全技术性能下降引发事故的;

4、未定期检查设备、生产设施造成设备不可靠,各类设备、车辆超负荷运行而没有制止、安全防范设施不全而导致事故的;

5、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6、未按标准规范保养和维修工艺操作,致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存在隐患而导致事故的;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六条 分管劳动人事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负责人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1、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2、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用新工人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逐级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

4、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治理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分管后勤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治理责任。对单位后勤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1、后勤设施、设备等不保养、不维修而带病运行或使用安全不可靠人员而导致事故的;

2、后勤电器线路老化而发生事故的;

3、对分管范围的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的;

4、未与出租房屋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的;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未完全履行部门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松懈,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的,给予责任追究。

单位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治理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与其职责有关联的,给予责任追究。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二级单位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或发生严重的责任安全事故,经安委会责任认定小组认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及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请董事会、安委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单位在上级安全督察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累计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经责任追究,负有责任的肇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检查,同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取消本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没收安全风险金。

3、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累计发生二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经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免职并给罚款处理。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未全面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导致酿成重大隐患或严重责任事故,将分别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没收安全风险金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事故调查

1、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推荐第6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深圳中建南方太原项目部

主送:北京建黎幕墙公司份数:1 编号:SZZJ-2009-02共1页

签发/日期:2010-3-20拟稿/日期:2010-3-19 事由:关于处理幕墙屋面掉东西处理情况通报

内容:贵公司自入场以来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违章、隐患不断发生,给工程施工安全消防带来严重隐患,其中违章作业,吊篮配重掉下来已被项目部进行过处罚,监理、总包曾多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但每天都有违章作业在发生,并且有日趋严重之势,现特通报给贵公司。

1、非焊工电焊作业:已查处非焊工电焊违章多人次,每周都在下发隐患要求教育整改,每天非焊工电焊作业仍然不断,至今仍未彻底杜绝。

2、防火措施不到位:外墙电焊作业一贯不使用接火斗、缺少看火人、不清理下方易燃可燃物,致使焊渣随意坠落,虽形成火灾,但构成了对现场的火险隐患。

3、施工中下脚料、材料不及时清理回收,放的到处都是。

4、吊篮不及时停到地面上,作业中不绑牢。

5、临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焊条、焊把、工具随意放在女儿墙上,违反现场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时有发生;

6、现场缺乏人员监督,作业区看护不到位,经常往下掉东西。

以上隐患、违章只是每周例行检查时查处的,日常施工中隐患、违章比例会远远高于以上情况。近期外墙保温面临全面施工,防火、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工作将更为重要,希望你单位能够进一步加大安全消防管理力度,从而引起高度重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整改落实,杜绝以上隐患、违章再次发生。如在今后的管理中仍然如此,总包将向贵公司、业主发文,进行通报并进行加倍处罚。

深圳中建南方太原项目部

2010-3-20

调查处理整改报告

建设方、监理、项目领导:

-----------北京建黎幕墙3.19物体打击事件调查处理整改报告:

一、事故起因:

2010-3-19下午16时40分许,建黎幕墙公司北侧朱之友施工队未按照项目部工完场清的要求,将幕墙材料铝盖板存放在阳光板房屋面上,起风时没有及时回收,由于太原的风力太大,下午四点半左右,一阵大风将铝盖板从阳光板房屋面吹落下来,砸到甲方厨房房顶上,把房顶砸个洞,给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二、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为对太原的风力估计不足,

考虑不周,没有及时清理屋面、回收材料造成的。

2、管理混乱,安全员不到场,现场检查不到位,对困难和问题没有预见性。

3、建黎幕墙管理人员对现场管理严重缺乏安全意识,认识差、整改落实差,违反规

定等问题不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

4、建黎幕墙公司出现此次安全事件,给建设方、监理方、我公司、施工现场造成很

大的负面影响,对建黎幕墙公司现场管理来说,出现此次安全事件绝不是偶然性,而是必然结果。

三、处理结果:

1、针对建黎幕墙公司出现此次安全事件,依据相关规定给与:10000元处罚。

2、总包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项目执行经理罚款500元

3、项目生产经理罚款500元、项目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整改措施:

此次高空落物安全事件的出现,北京建黎幕墙公司应引起高度的反思和警醒,应深刻认识到当前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完善责任机制、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在今后的现场施工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人为隐患的发生;面对太原特殊的天气条件,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制度去落实、去施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警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违章、违纪等行为者引以为戒。

五、整改结果

此次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潞安太原酒店工地的安全形势严峻,各级组织都要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充分估量天气等特殊情况对施工现场带来的安全隐患。此次事故发生后,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积极组织了现场调查、整改,并组织会议进行总结和教育,结合现场进行了整改:

1、此次安全事件的问题查清楚了,并将阳光板房屋面的材料回收入库,屋面清扫干净。

2、对现场的幕墙各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将隐患整改到位。

3、三天之内将现场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整改到位。

4、下周一召开全体项目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大会。

5、下周二召开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教育大会。

6、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深圳中建南方太原项目部

2010-3-20

推荐第7篇: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我: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设区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三)事故报告的类型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6号)的规定,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月报。

1、事故快报

(1)事故快报的范围

事故快报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其中,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伤及其他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事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汽车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在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伤亡事故。 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2)事故快报的时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应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交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和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4)事故快报的方式

1)一次死亡(遇险)10有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逐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2、事故统计月报 (1)报告部门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报告内容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 (4)报告方式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3、有关统计规定解释

依据《安全生产法》、BG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公交管[2004]92号)、《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农机发[2007]2号)、《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2004]13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等法律、法规、标准,对有关问题都做了如下解释。

(1)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立为行事案件的除外)。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舶户籍地进行统计。

(3)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4)重作是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在补报和统计。

(5)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的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二、事故调查

目前,我国的伤亡事故调查基本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调查处理的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中都有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行施行。该条例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一)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有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其他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三)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组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材料。事故调查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保存。

三、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进行事故改天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的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个: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起经验教训;三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事故影响。

4、分级管辖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伯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要意想的落实,是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阶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进行。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了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意义所在。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关系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得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五)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期限

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表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在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六)事故责任追究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责任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在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要有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 以及刑事责任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五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收入的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期间撤离职守的。

2、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第三十七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八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

5、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第四十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在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四十一条规定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8、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 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推荐第9篇: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一、有关法规、规定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制定: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朱榕基总理),共七章91条;

修订: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八章103条,其中第六章共11条“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为新增内容;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六章46条,规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制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共七章49条,规定事故定义、分级界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制定: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91条,规定事故分级、调查,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与处理等内容,外加两个附件:

附件A:“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附件B:“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二、事故定义与类别

(一)事故定义(《规定》第六条,《导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露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

2、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类别

1、按事故特征分类

事故特征指导致事故严重后果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按事故特征,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十三种。 (1) 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积蓄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设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2)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性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与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

- 1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事故报告

(一)报告要求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遇到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报告。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2)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3)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且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打电话予以确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造成的伤亡及遇险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

5、已经采取的措施,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6、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必要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调查

(一)分级别组织调查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按不同级别分别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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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事故安全监管部门的事后工作

1、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修订。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事后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七、事故防范

特种设备存在于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遍布全国城乡各个角落。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少则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一定损失,重则人命关天,后果不堪设想。事故是可以防患的,大到一个国家、一个单位,小到每一个人,只要人人重视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1、强化安全防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确保锅炉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是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提,我们始终要将安全可靠摆在首位,强化安全防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安全问题决不是公司几个领导的事情,而是全体员工,特别是位于一线的热能运行员及管理人员的事情,要在全公司上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让“安全第一”成为公司全员的意识。

2、完善安全保护设施,杜绝设备不安全状态

工业锅炉作为特种设备,从设计审批、制造许可、出厂监检,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上岗特证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上,要注重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和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绝不允许出现缺项、漏项,并确保产品质量要求,杜绝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人员不安全行为

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特别是对运行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不能有任何折扣。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不安全行为。

推荐第10篇: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2年4月某日四川某建筑公司某工地工程本已接近尾声,其主要负责人李某安排向某处理昨天未处理完的护架后离开工地外出,而后向某指派未做任何安全措施的王某到第6层撤除昨天忘记撤除的某根钢管,在撤除过程中,王某因脚滑而坠楼,事后救援车到达,经过1小时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经事故调查组核实,认定xxx公司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在张某未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派王某到高层作业,导致王某失足坠楼身亡。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李某某在王某未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派其到高层作业而导致其失足坠楼身亡。李某对其负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 四川某建筑公司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高层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撤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防护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四川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向某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离开施工工地,未起到其本应该负有的监督约束作用,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及建议: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楼层各项安全防设施;

(3)加强楼层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第11篇: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关于9 · 13芳构化加热炉闪爆事故的处理决定

2016年9月13日6:45,化工一厂芳构化加热炉熄火,重新点炉时发生闪爆,造成加热炉对流室的弯头管箱盖板撕开、一名司炉工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万元,是一起人为操作管理事故,事故经过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6年9月13日6:15班长陈允庆在中控室发现甲醇断量,王小江和陈允庆先后到泵房查找原因。由于甲醇泵突然断量,造成加热炉的进料量波动增大,炉出口温度随之降低,由于炉出口温度与燃气阀连锁,导致燃气阀开度至100%。

6:38冯斯学发现燃气阀不断开大炉膛温度仍下降,判断可能炉火已熄灭,便对讲机呼叫王小江去查看炉子的运行情况,王小江到加热炉发现主火嘴和长明灯都已熄灭,便关闭主火嘴燃气阀(未关长明灯燃气手阀),同时对讲机通知冯斯学加热炉已经熄火。

6:42王小江回中控室取打火机与陈允庆前往炉区点火,王小江到加热炉二层平台配合点火,陈允庆点着火把准备点火,在距点火孔20公分处火焰被吸入炉膛,发生闪爆,造成对流室两侧弯头管箱的盖板被撕开,王小江被从看火窗冲出的高温热气烧伤左手臂。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违章操作:加热炉主火嘴及长明灯熄火后,只关闭主火嘴的燃气手阀,未关闭长明灯的燃气手阀,造成大量的可燃气体进入炉内,而且重新点火时未吹扫炉膛就直接点火,酿成此次闪爆事故。

2、间接原因。(1)安全意识差,经验主义严重,认为熄火时间不长,直接点火不会有事,也可以缩短工艺的调整时间。

(2)班长指挥管理不到位,对炉子重新点火未进行把关,在未确认点火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点火操作。

(3)出现异常情况时判断及操作滞后。阀位出现波动,未及时将自动改为手动,恢复“正常”阀位状态。而且主操缺乏经验,改手动操作涉后,阀位恢复偏慢,操作的预判性差。

(4)班组缺乏指挥汇报协调沟通:首先,甲醇泵是否能尽快恢复正常,主操不清楚,不利于操作调节;其次,主操没将炉子熄火时间告知司炉工;第三,对于点火前准备工作情况也互不了解。

三、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后生产安全运行。

1、修订炉子操作口令;设置警示牌;修改燃气控制参数,设定开度上限为80%;安装火焰报警器。

2、完善DCS系统机甲醇泵启停指示。

3、对芳构化加热炉进行技术改造,将自然通风改为强力通风(热风),既可节能也可稳定操作。

4、安装工厂局域网,利于工厂、部门领导对现场生产状况了解并实时监督管理。

5、推行电工现场值班。

6、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设备“四懂三会”活动。

7、完善生产指挥及汇报制度,炉子熄火后,重新点火必需由部门领导指令。

8、制定天然气使用巡查管理制度,梳理天然气流程,加强天然气操作,关键阀门设置警戒牌,杜绝天然气管线跑漏窜。

9、完善岗位上岗制度,严肃转正上岗、转岗、复岗的培训及考核;强化岗位练兵,应急处置的培训;加强部门班组安全活动,领导带头参加;规范班组指挥汇报沟通机制。

10、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配足指挥领导干部和员工。

11、开展生活日活动,发挥厂长信箱作用,多听取员工心声。

12、全员学习一些急救方法,如心脏复苏,烫伤,蛇咬等。

13、全厂各部门认真总结事故,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以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进行学习教育,并做好记录。

四、事故处理。

针对事故原因,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事故处理如下。

1、陈允庆:当班班长,负有指挥操作处理不当、违章操作的直接责任以及管理责任,予以扣罚当月绩效奖、罚600元,并记大过一次。

2、王小江:当班司炉员,负有违章操作的直接责任,予以扣罚当月绩效奖、罚500元,并记过一次。

3、冯斯学:当班主操,负有操作处理不当、汇报沟通不及时等间接责任,予以扣罚当月绩效奖。

4、李奎:负有业务培训不到位责任,处罚300元。

4、李强:部门负责人,负有部门全面的管理责任,处罚800元。

5、吴飞:工厂第一负责人,负有全厂全面的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

6、高方志:总经理,负有管理不到位责任,处罚3000元。

化工一厂 2016年9月17日

第12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安全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 (3)火灾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3、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也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2)发生未遂、轻微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科、工程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查明事故经过、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认定事故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6)事故原查清后,发生事故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4、事故处理

(1)按照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及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责任和作用,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由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个月。

(3)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存入档案。

5、附则

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3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统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目标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全科确定事故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及时填报事故报表,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2、明确统计工作要求。对各类安全事故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具体要求。

3、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又称统计调查,是指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是整个事故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统计调查一般采用报告法,具体按照国家或者指定的报告制度,采用报表等方式逐级上报。

4、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又称统计汇报,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故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汇总就是按一定的统计标准,将分组研究的对象划分为性质相同的组。不如按事故四项指标分组,然后按组进行统计计算第四项指标及指标完成情况。

5、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建立事故数据库有利于在相互

孤立的统计信息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6、强化分析,切实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表或绘制统计图,应用相对指标和觉得指标使大量的零星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是统计工作的结果。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表达。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报表里、数据上,要能透过数据,发现问题。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导向作用。

三、事故调查制度

1、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在配合协同公安交警部门的前提应当及时、准确,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方式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的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作出处理,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当地有关安全监管的部门;

(2)、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调查报告和作出处理上报;

(3)、对事故进行通报。

4、按规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档案资料,由安全部负责建档。

5、事故处理分析处理制度

(1)、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在组织施救,并将事发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领导必须全面掌握事故情况,亲自参与并组织人员处理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减少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4)、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将事故的各种资料纳入驾驶员个人档案、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训。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6、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上报肇事者的处理意见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落实处理及教育措施。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的有责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由安全部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

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级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

场图。

2、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公司主管人员须根据事故类型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3、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死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六、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七、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保持事实求实,务求实效,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衣服依规定追究责任。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十、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广大从业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属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为安全部。

第14篇: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本要素要求:

1.关于印发事故管理制度的通知

2.事故管理制度

3.发生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佐证

4.发生事故应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佐证

5.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6.事故档案

7.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8.事故统计

9.事故分析

10.领导对事故分析报告的批示

11.本企业事故回顾记录

12.同类行业、企业发生事故进行学习记录

第15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使在施工生产、生活或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健康安全环境事故、事件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西二线东段EPC 项目部和分包商施工活动发生各类生产、交通、火灾和爆炸以及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

3职责

3.1HSE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根据领导安排组织一般 B 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 各分部参与项目部组织的一般 B 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3 各分包商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一般 C 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的一般 B 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和分级

4.1.1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4.1.1.2 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1.1.3 施工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工、停(减) 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1.1.4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作业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1.1.5 工业卫生和健康事故:由于作业者违反健康管理条例、违反操作规程或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卫生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中毒事故。

4.1.2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4.1.3一般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一般事故 A 级;一般事故 B 级;一般事故 C 级。

4.2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职业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不论大小(除民用火灾一般事故外),应如实统计上报。(说明: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的分类:事故快报和事故月报。

4.3.2事故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

4.3.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事故经过、事故类别、人员或设备伤害损失情况、目前处理情况、被害人等。

4.3.4事故快报:事故发生单位首先口头报告,由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其上级报告,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一般事故以上(含一般)在 1 小时内上报 EPC 项目部,然后填写《事故快报表》及时上报。

4.3.5发生事故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3.6 发生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3.7事故月报:事故发生单位按月报方式统计上报事故,于当月 22 日前将《石油企业事故综合月报表》报 EPC 项目部;

4.3.8各类各级事故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涂改。

4.3.9对于未遂事件,EPC 项目部和各分包商应进行统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4事故调查

4.3.1 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4.3.2事故调查程序

4.3.2.1 一般 C 级事故由各分包商组织调查。各分部派人参加。

4.3.2.2 一般 B 级事故由 EPC 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生事故单位参加。

4.3.2.3 一般事故 A 级以上(含 A 级)事故按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调查。

4.3.2.4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3.2.5发生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3.2.6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认事故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2.7调查人员向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事故单位、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4.3.2.8 发生污染事故应按下列程序调查:

a.发生一般或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由责任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b.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由 EPC 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c.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 1 小时内报 EPC 项目部总部。同时报当地环保部门。EPC 项目部应邀请当地环保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确认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制定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及有关部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3事故调查内容

4.3.3.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4.3.3.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责任和管理责任。

4.3.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3.3.4调查结束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4.4.1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4.4.1.1 事故登记表。

4.4.1.2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4.4.1.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录像。

4.4.1.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4.1.5 物证、人证材料。

4.4.1.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4.1.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4.1.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国家或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

4.4.1.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4.1.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4.1.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4.1.12 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4.4.2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存档。特大事故由各单位报业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处存档。

4.6事故处理

按照业主和《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4.5.1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按照《HSE 奖惩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2事故、事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5相关文件

《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HSE 奖惩办法》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XED/HSEJL5.6.4-01石油企业事故综合报表

6.2XED/HSEJL5.6.4-02事故快报表

第16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范围

适用于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火电业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华润电力Q/CRP-FP-299.001-2010) 《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华润电力Q/CRP-FP-299.002-2010)

《事故调查规程》(华润电力Q/CRP-GE-299.003-2011)

3 术语和定义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记录设备事故:是指造成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以及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7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一个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备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4 职责

4.1施工、调试单位

4.1.1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统计表。

4.1.2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4.1.3负责本单位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2负责事故统计并报建设单位。

4.3建设单位

4.3.1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2负责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及报送。

5 管理内容及方法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标准,做到事故处理有章可循。

5.4.1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5.4.1.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5.4.1.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

行调查,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建设单位。

5.4.1.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于事故发生后6个工作日内由事故调查小组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根据情况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5.4.1.4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公司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60日内事故调查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4.2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4.2.1设备记录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部门应于1周内向安全部门及其主管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5.4.2.2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5个工作日内应向总公司安监部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5.4.2.3重大及以上备事故: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和授权,由事故单位总经理主持事故调查工作,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应于6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4.2.4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5.4.2.5事故原因或事故造成的后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建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6发生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7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外力破坏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的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

5.4.2.8建设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表。

6 报告和记录

6.1人身事故报告

6.1.1记录事故

6.1.1.1施工单位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6.1.1.1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备案。

6.1.2轻伤事故

6.1.2.1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迅速向班组长报告。

6.1.2.2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

6.1.2.3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6.1.2.4安监部在24小时内整理出事故快报经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报单位总公司安监部门,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1.3重伤事故

6.1.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6.1.3.2事故单位项目经理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情况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

6.1.4.1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总经理,并根据情况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4.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2设备事故报告

6.2.1记录设备事故

6.2.1.1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6.2.1.2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项目(专业)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项目(专业)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一般设备事故

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1小时内报告本公司相关领导和安监部、质保部以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6.2.3重大设备事故

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传真向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总工程师、安监部、质保部报告。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经理及工程主管领导、安监负责人,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4小时内向上述领导、部门报出书面报告。

6.2.4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上报。

6.3火灾事故

6.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均有报告的权力和义务,应立即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6.3.2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人身和设备事故程序进行报告。

6.4交通事故

6.4.1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6.4.2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7 检查与考核

7.1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7.2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参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构成由政府及控股公司考核的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便于在发生消防事故后能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堵塞消防安全漏洞,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防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职责:

2.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

2.1.1负责消防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工作;

2.1.2负责或指令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2.2人力资源管理部:

2.2.1负责公司消防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2.2.2负责组织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2.2.3监督和跟踪消防事故的处理结果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2.3工会:

2.3.1参与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全体员工:

2.4.1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发生的消防事故;

2.4.2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对发生的消防事故进行补救。

3.工作程序:

3.1事故汇报:

3.1.1一旦发生消防事故,当事人或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制造部)报告;

3.1.2根据消防事故的严重程序,当事人或目击人应及时拨打“119”,并启动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3.2事故处理:

3.2.1消防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2.2发生消防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制造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3.2.3消防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描述; 事故类型; 事故损失估算; 事故处理过程; 事故原因分析; 改进意见和纠正预防措施;

 处理意见。

4.其他

4.1人力资源部、制造部、安全环保人员对消防事故纠正及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估。

4.2“四不放过”为:事故原因未查出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罚不放过,员工在此事故中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为制作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执行,企业管理部负责监督。

第18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继续恶化。在抢救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若是因抢救工作面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则一定要做好明确的标志或拍照后方可移动。

三、轻伤事故由单位领导或工地负责人立即在12小时内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报告;重伤或轻伤多人和死亡事故,应立即用最快的形式报告总公司。

四、轻伤事故由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材料如实上报一份给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五、重伤或死亡事故则必须由总公司、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公司或工地有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各种方便。

六、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针对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对于各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七、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应向事故调查组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情况,如实提供证词。任何人不得伪造或破坏现场,不得提供伪证。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公司

第19篇:10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Q/DC•G 06―10―2014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重伤多人和伤亡事故,由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从各方面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 3确定为工伤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执行。

4各部门对已确定为防止重要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要立即执行。如无故拖延者,应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5凡属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应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材料,报送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后,报送厂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6重大事故的处理必须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7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关联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隐报、慌报或假报事故者给予处罚。

大连川连酒厂

9

第20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5—25%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5—1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

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调查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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