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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1 21:02: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 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5—25%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5—1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

推荐第3篇:2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吸取教训,加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或其它活动中(均指因公),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到一定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轻伤以上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 厂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支持和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事故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 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如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

2 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厂主管领导汇报,由厂主管领导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请检察部门对现场死亡人员作出鉴定;经抢救死亡的,由医院出具医疗证明。(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单位(车间、部门);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第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结案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由厂领导和生产、政工、管理、

3 法制、纪委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上级和厂领导、生产、政工、管理、法制、纪委监察等部门及检察室的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作风正派,与本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主要是: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程度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及事故责任者;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措施; (六)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工作;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要确定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的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4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四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五条 因原因复杂,需要委托有关技术权威单位和专家进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书面提出,经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委托手续。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完毕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包括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

5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一般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15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重大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20天内,如情况比较复杂也应在一个月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确需延长的,应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外,还必须由企业审核盖章,连同《事故结案审批表》和其他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主要材料: (一)封面:上款是“x.x”(指事故日期)事故结案材料,下款是发生单位全称和申报日期;

(二)目录:按材料顺序排列,并注明页码; (三)《事故结案审批表》 (四)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表;

(六)检察机关的尸体检验证明或送医院抢救后的医院死亡证明;

(七)现场照片和事故现场图;

(八)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九)善后处理的协议书;

(十)事发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人员

6 操作者证等。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 (二)由于有章不循、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和损失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警示标志等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者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二)对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操作者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无安全防护装臵或警示标志,长期严重失修,超负荷运作,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发生同类

7 事故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操作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六)由于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事故的;

(七)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做到“三同时”,造成事故的;

(八)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一)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干扰正常调查,甚至嫁祸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和伤亡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违反本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

十、二十

一、二十二条中情形之一者,要给予处罚;对造成重伤事故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

8 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编号:AQ-TB-2014-011 事故:****车间员工****夹件装配过程中从铁心摔下致左耳划伤

一、事故经过

2014年7月31日下午4点20左右,130T翻转台上正在装配14453铁心,当时***用C型夹具夹紧下轭,C型夹上千斤顶与C型夹具崩开,千斤顶飞出,C型夹碰到***,***从铁心上掉下,造成左耳划伤。

二、原因分析

1、现场使用的C型夹与千斤顶分离,工装存在缺陷,****紧固千斤顶时未意识到隐患的存在,千斤顶弹出,C型夹碰到****导致该员工摔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员工摔下过程中,安全帽被甩出,未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员工伤害加重。

3、现场隐患未进行有效识别且进行整改,员工自我保护和隐患识别能力需要提高,车间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三、整改措施

1、由***组织编制铁心夹具使用要求,并对现有的工装进行改造,确保工装安全使用。

2、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责任人****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车间组织所有人员对本次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保存记录。

3、各部门结合本次事故,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制定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所有员工必须正确、规范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劳动保护的作用。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对不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员工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四、处理结果

针对此次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现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规定,取消公司所有员工7月份安全奖励;考核***车间主任****500元;考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100元;考核**部、**部、**室、**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事业部负责人100元/人。

各部门不要放过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任何细节,不要因事小而不为,让员工养成细心谨慎的良好行为习惯。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16、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

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四、协调处理意见,审查调查报告

16、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17、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18、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19、局务会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牵头单位召开局务会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20、申请批复调查报告。

事故牵头组织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21、政府审查批复调查报告。

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六、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22、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23、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4、监察机关依法落实行政处分意见。

根据批复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5、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6、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7、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29、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0、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方案

安监总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月9日对外公布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事故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

通知明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部全文公开;较大事故中,对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或跟踪督办的,2014年要实现事故调查报告全部全文公开;对其他较大事故尤其是省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办的,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设定目标、明确要求,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的比例。通知要求,对于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跟踪督导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链接。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助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同时,要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通知还要求,自建政府网站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调整和完善网站栏目结构,突出安全生产重点信息公开。暂未自建政府网站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争取在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开设相应栏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此外,要结合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险兆性事故),必须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认真处理、统计、结案。

二、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部。

四、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五、在事故调查中,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作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统计建档,保存期五年。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4.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部,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人员的受伤情况。 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部,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部及综合管理部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车间、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 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部。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部。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 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 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5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部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 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综合管理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实施,各部门执行。 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 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6、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综合管理部、复印件二份送安全生产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8、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9、附件

9.1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1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修改版

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相关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黄牌警告、罚款等。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处置受伤人员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干部。事故单位要根据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情况以便处理工伤申请上报、费用支付及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队)值班人员。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接到死亡事故汇报,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4、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现场部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微)伤的,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公司不承担误工费用,伤愈后办3天“三违”学习班。治疗费用在1000以上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公司不承担误工费用,伤愈后办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微)伤的,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对违章者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治疗费用在1000以上的,对违章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办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10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处以5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

4、对当班班长、直接领导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在本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直接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全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4、对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对事故部门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对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1、在对事故部门按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2、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

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细则》执行)。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

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处理,由公司和事故部门在1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2、其他事故责任者由事故部门进行处理,在一周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3、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部门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部门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公司安环部备案,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建立齐全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等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并负责技术解释,自总经理批准后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017.12月修订

第12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船舶服务分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

1、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长或当班驾驶员应及时用无线电话或其它联系方法向调度或分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向就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重就轻进行施救。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4、事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或协助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认真载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交接班记录,24小时(根据船舶所在位置)由当事人向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事故报告。

6、发生事故接到上报后,由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如实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事故及以上在10日内向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9、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应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小事故处理按《船务分公司小事故处理标准》,一般事故及以上,严格按分公司规定和上级处理决定执行。

3、对发生事故隐瞒事实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救损失,追加责任人直接损失金额的20%处罚,24小时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班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追加船长和责任人的处罚。

4、如属船长、班组长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事故,按直接事故金额的20%予以处罚;

5、对所发生的事故分公司管理层应负管理和监督责任,一般事故以下,分公司负责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按直接事故当事人处罚金额分别给予40%、20%予以处罚。

第13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有效控制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等环节,有利于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2.1.2《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2.2术语

2.2.1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注1:事故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注2: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通常称为“未遂事件”。 2.2.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3 职责

3.1安全技术部:是本程序的主责部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2 分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事故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工作。 3.3综合办公室(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4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5工会主席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发表意见。

4 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

a)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 b) 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100人,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

c) 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5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d) 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

4.2事故分级报告

4.2.1本公司事故级别的划分

a) 各类死亡事故;因事故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车辆交通死亡事故主责和全责;一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一级生产安全事故;

b) 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

一、二级标准者;车辆交通死亡事故同责及次责;因事故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二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二级生产安全事故;

c) 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

三、

四、五级标准者;因事故(包括火灾)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三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三级生产安全事故;

d) 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六至十级标准;因事故(包括火灾)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四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四级生产安全事故。 4.2.2事故报告内容

a) 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c) 事故类型、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善后处理情况; 4.2.3事故分级报告时间及流程

4.2.3.1发生四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公司经理或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4.2.3.2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主管经理报告,主管经理向上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要时时,通知集团公司、监理单位。

4.2.3.2涉及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凡构成公司三级及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任人科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3.3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分管经理应当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重大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4.2.3.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4.2.3.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误报、隐瞒不报和漏报事故和其他重要信息。如隐瞒事故不报或虚报,任意缩小或扩大事故,故意延迟报告等情况,对责任人应按《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2.3.6各单位在与分包方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救,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执行,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预防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2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4.4事故调查过程 4.4.1组建调查组 4.4.1.1当事故发生后,各部门按处理权限处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公司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报告的严重程度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或者由安全技术部组成调查组。

4.4.1.2根据事故性质,四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调查。

4.4.1.3由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技术部及事故现场负责人等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4.4.2开展调查

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参加调查。所有调查需要做好笔录记录,并拍照保留证据,收集伤员治疗的医疗方案。调查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在十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3调查组负责编制《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b) 事故发生的单位、部门;

c) 人员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简要经过;

e) 事故原因的初步原因分析;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f) 针对事故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措施,或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g) 明确事故责任者,以及对其的处理意见。

4.5事故处理过程控制

4.5.1任何事故处理各部门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 a)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b)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c) 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 防范措施没有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5.2事故的两类责任划分及原因

e) 4.5.2.1事故责任分类: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二种。 f) 4.5.2.2事故的原因 g) 事故原因有二个方面:

h) 第一是: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自然灾害所造成。 i) 第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所造成。 j) 4.5.3工伤事故的处理

k) 对于出现的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人员、重伤人员(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的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申报工伤鉴定,再按鉴定的工伤等级标准进行处理。

安全技术部建立并更新《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台帐》、《意外伤害保险档案》。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档案》。 4.5.4制定处理方案

4.5.4.1 安全技术部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专题会议,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针对事故的原因,共同讨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要求,并明确后续改进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4.5.4.2凡是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事故的,会上应明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事件、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或负责人的责任。

4.5.4.3《事故处理方案》应得到《事故处理方案》公司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安全技术部组织对其进行审批。

4.5.4.4 事故处理方案应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a) 处臵的难易程度;

b) 质量问题对下道工序的影响程度; c) 处臵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

d) 处臵对工程的安全性或使用性能影响程度。 4.5.3.5 通常事故处理方案包括:

a) 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现场负责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处理。

b) 对于一般事故(死亡)以上事故,事故处理期间,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进行停工整顿,制定纠正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以改进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c)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 记录

5.1《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5.2《事故处理方案》

5.3《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 5.4《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5《事故调查报告台帐》 5.6《意外伤害保险档案》

第14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 (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1、特别重大事故:30≤死或100≤重伤或1亿≤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死<30 或50≤重伤<100 或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3、较大事故:3≤死<10 或10≤重伤<50 或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4、一般事故:死<3 或重伤<10 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 新安全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15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质部、社管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报社管中心)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第16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为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成本,积累生产经验,促进企业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无论发生大小事故,都应对事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出书面报告,伤亡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二、事故分析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损伤情况及现场改进意见和处理方法。

三、重大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向上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由安全科组提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公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人员及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数据,不允许有意阻扰。

五、质安部下达整改通知,应要求按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

高科路道排工程项目部

第17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18篇: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 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黄牌警告、罚款等。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汇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干部。

第九条 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队)值班人员。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接到死亡事故汇报,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

50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本部门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条 死亡事故,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全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5、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6、对事故部门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对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及事故部门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部门职能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罚款。

4、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在对事故部门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七条 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救护中心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 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值班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抢救现场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部门负责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部门分管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部门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 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处理,由公司和事故部门在1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2、其他事故责任者由事故部门进行处理,在一周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3、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事故部门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 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部门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公司安全科备案,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九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地面生产部门及地面其它生产区域内的事故追查处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按要求时限由本人缴公司财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信阳市明港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19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经验

2012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经验

近年来,思茅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为了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严格执法,基本保持了我区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从历史纵向角度来梳理和审视党和政府在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既可以感受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和处理工作所取得的历史进步,更可以探寻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内在规律,总结党和政府探索和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具有一定意义。

一、“生命至上、救人优先”的原则

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党和政府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也越来越强调人的生命的宝贵。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的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近些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和善后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因此,一旦发生事故,我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的及时抢救伤员。我局平日里对企业所进行执法宣传、安全教育等一切工作中,都要求企业制定相应规范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等项目,规范落实到每个人,如此下来,各企业在事故发生时,就能及时有效的挽回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损失。

二、善后工作更加细致和人性化,体现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素来被人们誉为“人类苦难的温柔抚摸者”。近些年来,

党和政府在处理事故善后方面越来越强调人文关怀。第一是对事故遇难人员的尊重和对死难者家属的歉意。今年来,我局在进行5起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局领导都高度重视对死者家属情绪的安抚工作,积极协助企业安抚好家属的情绪。2012年(案例)

第二是精心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首先是及时救治、精心护理伤员。及时快速地救治伤员,对于减轻事故受伤人员伤痛, 降低事故伤亡程度具有直接影响。事故一旦发生, 医疗急救中心即调度医疗设备和资源,派遣医疗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现场,一旦救出伤员即送往医院治疗护理。其次是耐心地抚慰事故伤亡家属,及时通报救援进展的信息等。再次是提高了事故的赔偿标准。合理的赔偿数额既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和补偿,也是对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同样,赔偿金相比钱几年已有了大幅提高。2012年(案例)

三、增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与信息开放透明度

我国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包括抢险救灾事件的信息必须公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 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我局紧跟政府指示,2012年来所发生的5起事故都对各乡镇安监办、企业、相关单位发布事故通报,让政府、企业、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故的发生,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四、规范统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一、统一事故的划分标准。按照《条例》采取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双重标准进行分级的方法,统一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二、理清事故处理的职责和权限。生产事故处理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可能涉及多级政府以及多个部门,以往在事故处理中常出现不同部门相互推脱责任或者是相互冲突的情况。如2012年普洱市“10.26”事故倒查工作中,因为是一起学生搭乘违章车辆肇事的事故,所以涉及对倚象镇中学、倚象镇政府、倚象镇派出所、思茅区交通局、思茅区教育局等10多个单位进行倒查取证,按照职能职权的不同逐一调查,这就体现了事故处理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所进行的事故处理方法。

三、完善事故责任人的行政问责。

第20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

在工作中感到有必要对事故调查处理一些认识上的盲区、误区加以纠正,现将个人想法谈出来,请同仁斧正。 一. 工伤事故的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各子公司在册员工或外协单位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 工伤事故的分类:

1. 轻伤:是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 重伤:是指负伤后医师诊断成为残废、可能成为残废、虽不致成为残废但严重的伤害;(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3。死亡。

三. 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人数分为五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无人数限制)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的事故(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无人数限制)。

.3。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3.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四. 事故上报

1.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员工轻伤事故登记表》上报。

2. 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抢救,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和政府有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查明死亡地点、死亡人数、死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准备协助调查。

3. 发生重伤和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国家关于事故上报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严重,自己公司抢救有困难时,请求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同时做好后勤准备。 五. 事故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 按照事故轻重程度分级组织调查:

轻伤事故由车间、采区及负责组织; 重伤事故由子公司负责组织;

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

重大死亡事故,有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调查组的成员应该是和该事故无直接关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有人力、安全、生产、保卫、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3.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4.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因素而引起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5.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前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6.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用具、事故种类;

7.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 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信号约定、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征兆和反应、发现异常现象时的判断和处理情况; 9. 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区队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员、有关技术、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10.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11. 施工、维修、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的说明、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12. 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六.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要必须做到:

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发展; 2. 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七. 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的原因所造成,具体有以下原因: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 身体上和精神上处于过度疲劳、在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定、浮石未及时处理、敲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 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7.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灵; 8. 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 缺少个体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

10. 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 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八. 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事故相关,但属于从属地位)和领导责任。而不能简单把事故责任归到事故伤害人违章了事。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处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九. 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施工、检修的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由

有关单位领导负责;

7.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员工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由于员工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员工进行操作者负责;

8. 指派没有特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符合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10.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级单位无力解决但已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上级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十. 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 员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专用工具不齐使用替代工具、工具不洁使用打滑造成工伤事故的; 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 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导致工伤事故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 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关闭机器设备运转造成工伤事故的;

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票、操作牌制度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 违反已有制度制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设备、工具、物品位置的。

十三。事故的建档和统计:

1.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单位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整改措施,且验收合格,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管理,并写出目录以便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员工死亡事故登记表;

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资料;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认证调查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死亡情况的报告;

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时间材料;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有关本次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十四。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你公司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分析,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为下步安全管理改进提供依据。

以上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些基本方法,在整理时也参考了有关资料,请同仁参考。有错误和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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