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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4 11:0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部分

现金提取及缴存业务

第一条

人民币现金提取及运送业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购买密码支付器,办理结算证。

2、乙方根据业务需要从其开立在甲方的同业存款账户中提取营业用现金。乙方应当于现金提取日前一个工作日的15:30前向甲方传真提交“提现通知书”(格式件附件一)。甲方于提取日依据乙方提交的现金支票记账并将相应的款项在本方网点交付乙方。

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当日从甲方提取营业用现金,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现金支票送交甲方配款,甲方记账并将相应的款项交付乙方。在现金库存能够满足正常支付的情况下,甲方应尽力配合乙方临时提出的紧急提现请求。

乙方对由甲方提取的款项在拆捆、拆把时发现差错,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1)乙方如发现长款,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随时领回,并登记差错记录簿。

(2)乙方如发现短款或假币,应保留好该笔款项的封签、腰条和当日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与书面说明一并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核实。甲方应查看当日录像资料,经证实为短款或假币的,由甲方负责为乙方补足相应款项;经证实甲方无过错的,由甲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提供给乙方。

3、乙方库存现金过大,需将多余现金缴存其在甲方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应于提前一个工作日的15:30前传真“缴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通知甲方。

乙方向甲方上缴现金,应备好现钞、填制有关上缴现金凭证。

甲方对乙方上缴的款项,应当面清点,如时间所限双方可协商采取封包的形式,由甲方最晚在次日结束前在监控下清点,事后发现差错、假币,按以下规定多退少补、收缴。发现短款,金额在100元以内(含),甲方不保留全部款项,及时通知乙方补齐款项,金额在100元以上,甲方保留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有权来复点款项和查看录像,无误后补齐款项;发现长款,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随时领回,并登记差错记录簿;发现假币,甲方予以没收并出具假币没收凭证,同时及时通知乙方。

4、乙方的“提现通知书”及“缴现通知书”应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有印鉴,上述印鉴应当与乙方在甲方账户的预留印鉴相符。

第二条

现金押送业务

甲方根据乙方“提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所要求的金额备好现金,便于乙方前来解钞。

第三条

交接时间

1、时间:周一至周五由甲方按乙方在“提现通知书”中所要求的时间备好现金。如有变化,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联系协商后可特殊处理。

2、方式:

(1)乙方提交现金支票、正本“提现通知书”或“缴款通知书”到甲方柜台前办理。 (2)甲、乙双方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现金的交接。甲、乙双方交付的现钞应当保证无破损、无假币。甲方或乙方即时核点金额,整把的现钞签收后再分辨有无伪钞,散装的现钞当场辨别真伪。如甲方或乙方发现有破损,或有假币,可以要求对方予以退换。退换时,甲方或乙方须出具函件和有关录像资料,将破损币、伪钞和封签送交对方。

第四条

入账时间

1、乙方从甲方提取现钞,甲方将在给付乙方现钞的当天凭乙方提交的现金支票和“提现通知书”借记乙方在甲方的同业存款账户。

2、乙方通过甲方缴送现钞时,甲方将在收取乙方现钞的当天凭乙方填制的上缴现钞凭证贷记乙方在甲方的同业存款账户,并当日起息;封包现金,在清点完成后入账并起息。

第五条 特别承诺

1、乙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帐户中。

2、甲方承诺依照人民银行和甲方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存取款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的账户结算服务。

3、乙方承诺接受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各项业务的办理积极配合。

4、通讯联络方式: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双方约定的通讯及联络信息如下: 乙方指定联系人:

传真电话: ,其他电话: 甲方指定联系人:

传真电话: ,其他电话:

5、乙方对在甲方办理各项支付业务的人员实行备案制(格式见附件三,甲方有权拒绝非备案人员办理相关支付业务。乙方相关备案人员需要变更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签收书面通知前仍按原约定受理业务,对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同业存款利率:

1、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存入甲方的人民币资金按1.8%的年利率执行。

2、如在合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同业存款利率及调整方式。 第七条

计结息方式

1、甲方同意对乙方存放的资金自到帐日起计息,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1日。

2、乙方同意甲方核心业务系统自动结息的方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缴款给乙方时,乙方签收前风险由交款方(甲方)承担,签收后风险由接收方(乙方)承担;甲方从乙方接款时,甲方签收前风险由交款方(乙方)承担,签收后由接收方(甲方)承担。

2、若甲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交款,应立即通知乙方迟交时间,并迅速采取措施,尽早缴款,以免影响乙方营业。

第二部分

委托代理交换

第九条 在乙方被批准加入区域性票据交换之前,由甲方代理乙方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事宜。送包、取包由指定的甲方工作人员负责。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处理好业务并封包(上午9:00向乙方送包,10:00从乙方取包;15:00向乙方送包,15:40从乙方取包)。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封包、接包,甲乙双方要逐笔登记交换凭证,并进行签收。

第十条 在签收过程中,要认真核对交换包及凭证等物品,如发现问题(例如金额不符、单据不符等),要立即通知对方(最迟不超过本交换场次),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协调解决。如确实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人民银行《区域票据交换实用手册》中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自身的票据交换工作。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延误交换以及交换包或交换凭证遗失、损坏的,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如因双方原因造成以上损失的,根据双方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部分 其他

第十二条 账务核对

1、甲乙双方应指定专门对账人员,每日17:00前进行电话对账,确保账务每日核对相符。

双方约定的对账人员通讯及联络信息如下: 甲方指定对账联系人:

电话: ,其他电话: 乙方指定对账联系人:

电话: ,其他电话:

2、甲方应按月打印对账单并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乙方对账,乙方应逐笔勾对,确保每笔账务核对相符,核对无误后将回执加盖业务公章返还甲方。

3、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对账方式,由甲方按季向乙方签发余额对账单,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对账单返还,若对账过程中发现异常,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说明,甲方应积极落实说明内容,积极配合处理。

4、如发现账务不符,甲乙双方对账人员要密切配合。对于日常电话对账中出现的问题,要在当日解决;对每月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对于每季度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七个工作日内解决。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存款利率、金额等有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其他

1、待乙方加入人民银行的区域性票据交换并书面通知甲方之后,本协议中涉及交换代理的相关内容自动失效。

2、甲方如有重大事项致使协议不能履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遇到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另一方要承担相关部分。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在调解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甲乙双方仍须履行。协商不成的,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按年度自动展期。因机构拆迁、撤并或其他原因,甲乙双方需终止协议的,变动一方提出后,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终止手续;甲乙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行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

如双方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变更或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业务合作协议

旅行社业务合作协议

拍卖业务合作协议

咨询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保密协议

语音业务合作协议

语音业务合作协议

家教业务合作协议

二手车业务合作协议

数据通信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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