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简称《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组织
第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奖评审机构,全面负责评选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学术奖初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人选及材料的初审工作;专家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条 学术奖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其职责有:发布学术奖评选工作通知;制定学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推荐
第三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评选,填写申报表,申报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科研成果和书面佐证材料,提交的科研成果不受出版、发表时间限制,可以是单项研究成果,也可以是系列研究成果,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
第四条 推荐方式:组织推荐、自荐及联名推荐相结合,以院(系、所)组织推荐为主,每个院(系、所)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2名候选人,候选人员确定后在要院(系、所)范围内公示一周。自荐和联名推荐的人员不占所属院(系、所)的名额,直接向科研处申报。
1 第五条 申报者须有两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推荐意见应详尽地阐明推荐理由,推荐者要对被推荐者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信誉负责。
三、初审及公示
第六条 初审程序:首先听取申报者陈述介绍,评审专家提问;然后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成果、申报表以及有关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阅;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名单,入选者必须获得实到评审专家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第七条 初审入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广泛听取意见;对入选对象如有意见的,可向科研处实名反映。
四、终审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候选人的科研成果、申报材料及校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情况),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学术奖获得者,最终产生的学术奖获得者必须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九条 学术奖候选人如是学术委员会成员,根据回避原则不参加学术奖评议活动,但可以参加投票,按实到、得票数各扣除一票方式计算。
五、表彰奖励
第十条 评选出的学术奖获得者,按《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加以广泛宣传。
六、评奖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在评选年度内的申报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4月初发布申报通知,各院(系、所)完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及联名推荐;
5月初各院系所上报推荐材料; 5月中旬科研处汇总材料; 5月下旬学校组织初审; 6月初公示初审结果; 7月汇总公示反馈材料;
12月(年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七、附则
第十二条 获奖者获奖成果如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