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规定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注: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三、收入支出表(年度)编制说明
(四)对于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度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应当纳入本表的相应项目反映。将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纳入本表的方法如下: 1.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注: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指校医院、食堂、水电暖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应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如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 2.对于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将其 收入、支出并入本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高等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本表的影响。
《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4 年1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即经过本规定“二”至“四”项新旧结转及调整后形成的科目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该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还需按新制度规定对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