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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据,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泸西县是一个少林县,生态系统整体功能非常脆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增大,林地征占用数量、面积日益增多,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十分突出。

国务院提出的“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有效保护林地资源,充分、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泸西县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167479hm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补充调查林地落界的县域面积为164662hm2)。2011年进行调查。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共10年。根据调查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4871.82公顷,占国土总面积39.40%;不稳定林地面积9506.11公顷,占国土总面积5.77%;非林业用地面积90284.08公顷,占国土总面积54.83%。全县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为34.52%(指标数为29.65%);全县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为37.37%(指标为34.3)。

林业用地按森林类别类型划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根据泸西县的地理气候类型,各地类大部份分布在土层薄,立地条件较差,水土流失、石漠化较为严重的地区,故在区划上大部份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以利加强管护、恢复生态。区划结果为商品林面积29971.78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6.20%;生态公益林面积34900.04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3.80%。

公益林:通常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商品林: 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主导利用木材及其它林产品。

泸西县国家级公益林地以2011年国家级公益林修编为数据准,根据区位划分要求,全县国家级公益林31100.04公顷,共划分为三个区位,珠江(南盘江沿岸) 江河两岸5258.50hm2,占16.91%;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25841.54hm2,占83.09%。全县省级公益林3800.00公顷,省级公益林按生态区位分:江河两岸965.60公顷;大中型水库101.70公顷,重点水源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2732.74公顷。

全县商品林面积29971.78公顷,占林业用地的46.2%。其中:重点商品林地10900.53hm2,一般商品林地19071.25hm2。公益林按重要程度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地和一般公益林地。

重点公益林地是指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公益林地,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地。其中地方重点公益林地是指省级公益林中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自然保护区、高原湖泊和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以及部分县级政府所在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生态区位中的林地。

一般公益林地是指生态地位相对重要和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林地,包括一般省级公益林地、州(市)级公益林地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地。

2.3林地保护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2.3.1经济发展对林地需求量大,保护与利用矛盾日趋突出

近年来,泸西县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十分迅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各项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由于泸西耕地资源十分有限,需要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供地责任。而全县林地中,受地理环境、生态区位重要性等用地条件的限制,可供建设项目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少。因此,林地既要承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任务,又要承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任务,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规划期内矿电开发、道路、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城镇、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泸西县“十二五”规划及2020长远规划,2010年至2020年项目建设还将使用林地1300公顷。由于泸西是是典型的山区县,绝大多数项目建设都是不可避免要使用林地。从使用的角度看,使用林地报批难度增大,使用条件受限。从保护的角度看,项目建设必然破坏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2.3.3林产业基础薄弱,产业化发展层次低

据2004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泸西县的林业用地、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近年来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目前经济林(包括果树林、食用原料林、药用林以及其他等)面积为2135.40hm2,但林业产值却很低。2009年,泸西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37488万元,林业产值仅为2784万元,仅只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2.0%,“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通过调查,泸西林产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量的木材被低价值消耗。泸西县森林资源年生长量为138175立方米,消耗量为79792立方米。所消耗的木材80%以上被作为薪柴、烤烟柴被消耗;二是经济林经营粗放,效益低。全县现有果树资源总面积2135.40hm2,大部分果园仍然“自给自足”小农意识的支配下,采取了“自生自灭、靠天吃果”的粗放经营,效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2.3.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

2005年泸西县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程,从此结束了长期以来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截止目前为止,泸西县共实施重点公益林补偿工程34900.04公顷,占全县森林面积的53.80%。其中:国家级重点公益林31100.04公顷,省级重点公益林3800.0公顷。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远不能反映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因此导致林农对公益林管护的积极性不高。

2.3.5农林交错,林地管理难度大

泸西县是典型的农业山区县,农地以山地为主。并且这些山地大多是历史上毁林开荒形成的,分散在村寨周边。农地中间有森林,森林当中有农地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人口增长,耕地需求量不断增大,农地向林地逐渐扩展,往往因扩展速度慢,面积小,不易发现,管理难度大,“蚕食”林地现象依然存在。

近几年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以及以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大部分种植在农地上,也有一部分面积是低效林改造的。两者地类不同,但经营方式都是以耕代抚的林粮间作模式,从现地上看,无法确定是农地还是林地,造成农地与林地地类混淆,林地管理更加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现将调整后的38项林业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办程序、许可数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项

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一、审核、审批项目

(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二、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三、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五、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需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②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单位或者组织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个人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5、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森林资源核实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情况说明;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

9、其他证明材料:

(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2)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项目,同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征收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补办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

4、8两项材料)

(三)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省林业厅);

(三)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1、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数量

每年所审核的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

八、办理期限

(一)由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九、收费种类、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种类

除下列情况外依法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使用林地。

(二)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三)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6、《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十、文本格式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2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 2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

(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改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规定如下:

一、盗伐林木罪,以盗伐林木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盗伐林木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以盗伐林木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八千株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以滥伐林木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八百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滥伐林木八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三、盗伐、滥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数量下限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副本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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