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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环境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灌南县文化局机关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社会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公众监督的制度。为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办事,树立廉洁、务实、勤政、高效的机关和公务员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谋划城乡文化发展规划。在抓好县乡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不断丰富活跃城乡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坚持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热情为管理对象服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四、坚持政务公开,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一站服务制”,实行“阳光操作”,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五、坚持“三贴近”,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窗口”单位做到“宾至如归”,文明服务;专业艺术表演做到德艺双馨,精益求精;公益性单位做到服务环境优化,服务质量优良;社会文化活动做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不断提升品位和档次。

六、坚持繁荣与管理相结合,建立文化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规范音像、出版等经营行为,净化文化市场。

七、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八、监管投诉电话:3222099 灌南县文化局开展“两集中、两到位”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依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 “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公开规范为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手段,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切实解决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体制。

二、工作重点

1、归并职能。内部全部行政许可(服务)职能归并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2、进驻方案。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许可(服务)项目全部由中心窗口收件和出件,坚持做到一门受理、一事一地办理,坚决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违规收费行为。

3、授权方案。委托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全权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对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即办件项目,在窗口一次性完成受理、办结,授权责任人是窗口人员;对设立文艺演出团体等项目,窗口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督办和送达,授权责任人是行政服务科科长。窗口启用专用章,凡窗口出具的书面凭证,均加盖此章。

三、保障措施

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中心窗口联络、协调有关许可(服务)事项,确保后方科室服从服务于前方窗口,提高窗口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有效衔接、高效运转,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凡涉及到部门管理及行政许可(服务)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及时转送中心,使中心窗口人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管理和行政许可有关新的政策规定。 灌南县文化局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而采用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1、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科室为首问责任单位,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最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询问。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如果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承接下来,再交由经办人具体办理。

5、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6、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事项、举报或投诉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7、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当事人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2)、有关责任人不负责致使当事人拟办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冷漠对待当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当事人不认真作为,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灌南县文化局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有关部门人员或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到局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机关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对即时办理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2、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对要求办理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二、时限规定

1.对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的有关重要会议、决定和指示,在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时限前向县委、县政府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对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等,要当天报告领导,并按领导批示,由职能科室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或办法;对急件要马上请示、马上办理、反馈情况。 2.对本局研究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在当日内落实到人,重要工作或紧急任务做到及时反馈、汇报,不能如期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对基层的请示、报告要在两日内提交主管领导,当日可以办结的事应在当天办理,本局签发的文件即时办理。

3.本局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材料必须提前3天提交主管领导,其他准备工作必须提前3天就绪;会议要至少1天通知到会者,各种材料要分发及时。

4.凡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对相关业务事项有明确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确定办理时限并及时进行公示。 灌南县文化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理各项事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

1、群众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和注意事项,并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2、对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必须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并根据情况可先行办理,再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原因及依据,做到耐心细致。

3、对群众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领导,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和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对群众办事未一次性告知或态度生硬、未热情接待,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一经查实,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灌南县文化局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第一条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文化工作人员因执法偏差、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职业道德、党风党纪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纳税人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属实,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予以待岗:

(一)因执法偏差或失误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标准另定);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制度,或工作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了被管理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待岗期限

(一)情节轻微,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10天以内的待岗处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待岗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理;

(四)待岗期满,可申请复岗。经考核不能复岗的,可延长待岗时间,直至考核合格才能复岗。 第四条 实施程序

(一)通过举报电话、公告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布投诉、举报的渠道;

(二)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经查实应予以待岗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向其本人下发《待岗通知书》;

(四)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3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上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五)受到待岗处理的人员认为投诉、处理与事实不符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书》后3日内向本单位或上级人事部门申请复议。受理部门经调查核实,确属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但在批准部门未变更决定前,仍作待岗处理;

(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七)待岗期满后或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提前复岗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思想汇报,所在部门提出复岗意见,经相关部门综合考核合格后,报本单位研究审批方可复岗。 第五条 待岗处理

(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培训,接受本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二)给予10天以内待岗处理的,扣除当月目标考核奖和岗位(能级)津贴;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的,扣发1个季度所有奖金和岗位(能级)津贴;给予3个月待岗处理的,扣发半年所有奖金和岗位(能级)津贴。

(三)一年内受到10天以内待岗处理1次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受到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2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到3个月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2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3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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