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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公司关于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123456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井下作业公司关于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交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稳定公司安全、环保及交通形势,提高员工对危害因素识别和控制能力,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城井下公司所属员工。 3 规定内容

3.1违章行为的处理条款:

凡被公司及上级部门发现员工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责任人罚款200元,发现下列隐患之一的,对基层队罚款500元。驻井监督未发现下列隐患和违章人员的,对驻井监督罚款200元。

☆(1)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及酒后上岗的;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的;

☆(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系带的(包括二层台井架工); ☆(4)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5)井场以内或易燃易爆场所(除生活区域外)吸烟的;

☆(6)高空作业(小修以地面、大修以钻台为基准面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 ☆(7)高空作业携带工具没有拴好安全保险绳的; ☆(8)违反作业许可规定的;

(9)电气焊操作时操作人员不戴护目镜的;

☆(10)吊装卸重物时,不执行操作规程,不使用牵引绳的; (11) 工作场所用汽油清洗配件和衣服的;

☆(12)吊车吊装作业时违反“十不吊”(超载或被吊重物重量不清不吊、无专人指挥和信号不明确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捆绑兜挂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被吊物下有人及被吊物上有浮置物时不吊、吊车有问题时,千斤腿下沉或地基不牢固时不吊、歪拉斜挂时不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时不吊、罐内有液体时不吊、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时无防范措施不吊)操作的; ☆(13)吊车吊装作业时使用自制绳套的;

(14)行吊吊装重物完工后,不关闭总电源,不刹好死刹车的; ☆(15)上井架时未使用防坠落装置的;

(16)在套管或钻具、油管上面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17)私自割焊钻修井架及附件设施的(特殊情况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18)私自焊割油气容器(油桶、油罐)的; (19)在电器取暖装置上烘烤衣物等易燃物品的;

☆(20)修理设备、电路、液压钳时未上牌挂锁的,无人监护的; ☆(21)在水龙头上拆卸水龙带、拆卸撬装30钻机井架时未系保险带的; (22)正常钻进及起下钻作业无专人坐岗观察的;

(23)刹把上挂重物,刹带下垫异物,正常作业时刹把离人的;

(24)办公室、员工公寓、员工宿舍等场所人走未切断用电器电源的;(电脑、打印机、充电器、电视机等,应从插座或插排开关处断开电源) (25)吊车吊重物使用棕绳纰子做绳套的;

(26)吊车吊装设备时,四角吊桩挂钩不齐全,吊装设备绳套挂三角或对角的;

(27)吊重物单绳起吊不备扣的;

(28)大修、侧钻井施工作业等、停、修理期间未按规定关闭井口的; ☆(29)防碰天车不起作用或防碰位置不对的; ☆(30)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二层台逃生装置的; (31) 各种设备护栏、防护罩未安装或存在缺陷的; (32) 钻台面、载车人行过道、泥浆罐有漏洞的;

(33) 起放井架,井架液压缸扶正器不起作用或扶正器不复位的; ☆(34) 现场没有配备检测合格的硫化氢检测仪的; ☆(35)现场没有配备检测合格的正压式呼吸器的; ☆(36)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安全间距不够的; ☆(37)氧气瓶、乙炔瓶混放保存的;

☆(38)凡手用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相匹配漏电保护器的; ☆(39)带电设备、设施漏电保护器失灵的; ☆(40)使用电器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线的; (41)室内私自乱接用电线路的;

(42)职工宿舍内取暖装置人走没有关掉电源的; ☆(43)维修车辆或维修设备不按要求打好掩木的; (44)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或用电线路裸露的; (45)二线工房配电柜前不配置绝缘胶皮的;

☆(46)“三田”防火期内在苇田施工的队伍,井场设备未安装防火帽的; ☆(47)基层队未使用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磁性吊卡销子的,吊卡耳孔上下不通的;

(48)使用与钻具不匹配的吊卡起下作业的; (49)接甩油管作业吊卡开口朝下的;

☆(50)未按标准使用保险绳的(水龙带、放喷管线、回水管线、保险凡尔卸压管线、立管和地面高压软管线、高压阀门组软管线、吊环、井架上灯具、二层台指梁、高架槽两侧);

(51)拆装封井器时,使用单根绳套进行吊装的;

(52)在安装封井器时,钻台下人员未撤离前放掉大钩负荷的; (53)测斜时方钻杆不入鼠洞的;

(54)用小绞车吊工具(螺杆、钻铤等)直接入井口的; (55)吊单根上钻台时,井口未停转盘或起下作业的;

(56)大绳及钳尾绳小绞车钢丝绳有断丝而没有检查记录或更换计划的; (57)起下钻、接单根、卸钻头时用大钳绷扣的; (58)用低压管线灌泥浆的或循环泥浆的; (59)车载钻机不放井架进行拖井架作业的;

☆(60)各种设备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行吊、汽吊、气瓶、厂内机动车辆)未定期进行校检的;

☆(61)购置、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部门审批的; (62)燃油锅炉房内油管线漏油的;

(63)对施工现场新增加的重大风险(包括搬家前)识别有遗漏和预防措施不落实的;

☆(64)新、改、扩建项目没有执行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保“三同时”的;

(65) 施工现场、生活区未使用垃圾桶的; (66)井场及生活区周边有白色污染物的(塑料袋、废纸、饭盒等); (67)泥浆池或井场污水有渗漏或外溢的; (68)基层队未制定各类吊装绳套限重标准的;基层队未制定吊装各类钻具限量标准的;

(69) 现场设备、设施没有重量标识的; (70)使用断丝高压水龙带进行高压作业的; (71)大修井、侧钻井洗井时井内原油进循环罐的; 3.2 交通安全违章处罚条款 3.2.1 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罚:

凡发生1-14条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司机罚款200元。 (1)不按规定路线行车,跑私车的; (2)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的;

(3)驾驶车辆未带上岗证及驾驶证的;

(4)拉运液体车辆阀门不严将液体撒在路上或不按指定地点排放液体的; ☆(5)客货混装的;

(6)拉运易燃易爆物品未安装静电接地链的; ☆(7)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讲话的; (8)车辆内乘员未系安全带的; (9)酒后驾车的;

(10) 驾驶员未执行车辆管理双休日、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的; ☆(11)违章驾驶车辆或被交警及上级部门通报的; (12)车辆内乘员未系安全带,司机驾驶车辆的; (13)司机驾驶车辆时吸烟的;

(14)城区内驾驶车辆最高时速超过70km/h的; 4.2.2对车班、车队和项目部的规定: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罚单位500元。

(1)车队或车班无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的;各项目部未建立车队安全承包责任制的

(2)车队或车班未制定对违法违章及发生事故司机的处理办法的; (3)车队未按规定进行“三ABC”管理的;

(4)各车队、车班未结合季节特点做好每天出车前的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对重点任务或特殊线路以及恶劣天气未做重点要求,并做好记录的;项目部领导没有每周一次对承包车队或车班进行安全活动(总结上周交通隐患,制定下周风险识别)的;

(5)长途车未办理长途路单、未进行安全讲话出车的。

4.3 本规定4.1和4.2条款中带☆号的和本规定未覆盖的,按《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现场HSE监督检查处罚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

4.4对发生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者按照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4.5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QHSE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井下作业公司关于违章行为的

处理规定

编 制:质量安全环保科

审 核:

审 批:

附件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现场HSE监督

检查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加大现场HSE监督工作力度,纠正违章行为,提高HSE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等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境外项目部和作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所属员工。境外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不能违背当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宗教习俗。

第三条 对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和隐患问题,以说服教育和指导整改为主。对违反《禁令》及重复出现的违章行为和隐患问题,除从严从重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处罚对象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违章处罚包括违章记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是干部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单位违章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安全整顿(工余整顿或停产整顿)。 第五条 对个人及单位的经济处罚,由HSE监管部门签发“HSE监督检查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表),交同级劳资部门,从应付工资中扣罚,不得进入成本。对非单位正式员工(如临时工、外雇工等)因违章经济处罚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自行离开单位的,罚款由当事人所在原单位承担。

第六条 对个人处罚

(一)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给予待岗处理;是干部的,给予记过处分:

1.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操作或安排无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

2.无许可证及未按作业许可审批程序或权限进行审批,从事或安排危险作业; 3.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或安排酒后人员上岗操作;

4.没有取得上岗操作证或安排无上岗操作证人员,从事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5.无运输许可证或安排无运输许可证车辆,从事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安排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7.驾驶员跑私车;

8.无公司内部准驾证驾驶单位车辆或安排驾驶单位车辆; 9.钻井队、大修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刹把或者无证操作刹把; 10.在吊装作业中未使用标准吊索具;

11.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强行进行起吊作业或吊装物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12.起重臂或吊物下有人,起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 13.在旋转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在旋转部位进行作业;

14.上井架不使用防坠落装置或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或高处作业工具不系安全绳(链);

15.未按规定上锁挂牌或擅自解锁摘牌; 16.每半年周期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 17.其他违反《禁令》行为。

(二)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以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责任人是工人的,同时给予违章记1-3分处理;责任人是干部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携带火种、吸烟、接打手机或使用明火; 3.“三高”地区,钻井队、大修队等施工队伍未经开工验收许可私自开工; 4.进行危险作业无有效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5.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防火干部和在火灾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上岗;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护目镜等)或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

7.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油气区、苇田区(禁火期)不按规定戴防火帽;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9.驾驶故障车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上路行驶; 10.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11.驾驶客货混载车辆; 12.客运、货运车辆超限;

13.驾驶员行车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14.驾驶车辆吸烟、打手机等妨碍安全行驶; 15.他人违章作业没有制止,默许; 16.员工未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 17.员工未对本岗位负责的HSE设施、设备、用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8.吊装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牵引绳、牵引钩;

19.起吊物捆绑不牢或不平衡,起吊现场光线暗淡、视线不清,起吊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

20.机动车辆和移动设备修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1.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同库存放或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火源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够。

第七条 对单位处罚

(一)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50000元: 1.没有HSE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员工生产作业无章可循;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未按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履行“三同时”设计审批、验收;

3.“三高”井施工未按规定审批的或设备存在“三超”;

4.施工人员在含有H2S气体的区块进行钻、修井作业,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5.施工人员在含有或可能含有H2S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地沟、涵洞、装置内施工未采取有效监护、预防措施;

6.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7.生产、生活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制造、购置特种设备;

9.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工;

10.进行高压施工时,高压区域无防范措施,强行带压维修作业; 11.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

12.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证而投入运行或超期在用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不善或者带病运行危及人身安全;

13.特种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有效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或未按期校验; 1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有效漏电保护器; 15.私自组织、动用公司车辆观光旅游或改变行驶路线到旅游景点旅游。

(二)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1.未按规定执行上锁挂牌程序;

2.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或岗位员工不会正确使用;

3.钻井队、大修队未安装二层台逃生器或逃生器失灵;

4.钻修井作业井架未安装防碰天车装置、防坠落装置、逃生装置或装置失灵; 5.钻台上未安装紧急开关或紧急开关失灵的,司控操作箱开关失灵或移位;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7.钻修井施工高压管线不符合要求或用软管代替,不拴安全链;回收管线、泄压管线固定不牢,不系安全链;

8.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规定标准,不积极治理或转嫁尘毒危害; 9.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0.使用国家或集团公司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设备; 1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不合格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构件; 12.防爆区域内电气连接不防爆或未使用防爆电器;

13.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5.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对转岗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16.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项目开工前未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工程交底、危害识别并制订有效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18.未按要求对施工项目制定HSE“两书一表”或“两书一表”未有效运行; 19.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非因设备、设施正规改造致使设备控制台、操作台、控制阀、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或关键部位变形、移位、缺失;

21.钻修井泥浆材料等化学药剂未按规定进行上盖下垫;

22.存放原油、成品油储罐的呼吸阀、阻火器、避雷、防静电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未按期检验、超期使用;

23.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未按规定申报检查审批; 2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外雇驾驶员,私自出租、租用单位或个人车辆; 25.以单位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落户或出具年检证明;

26.未组织班前检查、未召开班前会进行当班作业风险辨识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27.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吊卡安全销子;

28.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9.施工现场用电线路未按规定铺设的,电器、活动板房、配电柜、铁壳开关箱等未进行有效接零、接地;

30.未按规定配备HSE应急设施;

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者演练未如实记录和评估; 32.未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失效或者超期使用; 33.消防器材未实行定人、定位、定期检查和保养; 34.生产生活区域无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

35.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工用具;

36.自动消防系统、固定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使用; 37.油气生产、储存场所的地面、沟池等有油气积聚; 38.不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3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 第八条 对员工的违章实行记分管理。

(一)公司对员工违章实行记分管理。各单位和基层队分别建立违章记分台帐,计分管理时限为每半年一个周期。凡累计分值达到10分的员工,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月的处罚。

(二)公司实行三级违章累加计分,凡在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HSE检查中的违章记分,都在累加计分之中。

(三)对每半年周期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由检查人员通知各单位HSE主管部门对违章人员实行待岗处理。

(四)各单位基层队对员工违章记分实行月度累计并定期公布。 第九条 导致事故的违章处罚按照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长城钻探工程公司HSE监督检查违章处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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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公司关于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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