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一、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分公司安全生产,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隐患,特制定安全生产整改制度如下:
1、各施工作业区一经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反映给安全领导小组。
2、安全领导小组在检查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所在工区
负责人。
3、各施工处对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
4、要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5、对隐瞒或不执行整改命令的,强制整改,并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6、对给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好的整改意见或作出积极贡献者,给与500~1000元
的奖励。
二、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加强分公司安全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迟报、瞒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关于安全事故处理的一切经费,凡涉及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必
须附有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方可报销入帐。
二、各单位、各部门关于安全事故处理的一切经费,涉及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下
的,必须附有本级分公司或安全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方可报销入帐。
三、发生安全事故后,凡涉及医疗保险、车辆保险、工伤补助的有关单位、部门和
个人,必须附有分公司安委会的处理意见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四、分公司财务部、企管部要做好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迟
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五、发生安全事故迟报、瞒报现象的单位、部门,经分公司发现、查实后,取消当
年安全评优资格。
三、安全事故的处罚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后,凡有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均属触犯《劳动法》或《刑法》,要受法律制裁。情节较轻的要受到党纪和行政处罚:
1.已发生明显的事故征兆,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致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者。
2.不执行规章制度,对各级检查人员发出的整改意见、指令拒不服从,带头或指使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3.已发生事故,仍不接受教训,不采取和不执行预防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者。
4.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屡教不改,以致引起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5.任意拆除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者。
6.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