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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课程名:电子商务概论专 业:财务管理学 号:姓 名:任黎

035108043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贸易形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然而相对的,电子商务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消费者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不能受到很好保护的问题日亦突出。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的规定极少,且散见于我国各部门法律中,这就使得网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且时代的进步,使得法律很难预测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会遇到怎样的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新问题、新现象,出现新问题时,就会出现立法空白,使得消费者隐私权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所以现阶段规范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引入2008年广东“资料门”事件来引入当前社会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层次分明的介绍了定义、现状,制约因素,以及从哪些方面着手保护这一权益,最后写了在现阶段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法律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继200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之后,我国的互联网普及再次实现飞跃,赶上并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然而,我们在享受信息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存储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迅速发展,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搜索和利用更为容易、便捷。随着个人对网络的依赖性越强,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在电子商务的强大经济空间里,对个人隐私的窃取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因为个人数据已经具有了具有了经济价值,附加经济价值,有的甚至具有财产属性。

一、经典案例“资料门”

2008年广州上百楼盘数十万个业主的资料,被一家网络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套取,并以此为资本向商家提供收费信息服务。就在广州“资料门”事件见报后一天,据消息称,该网络公司又攻克了广州,深圳的“资料门”也在铺开,并全面入侵北京和上海。据说这四地已有886个楼盘基本被攻克,保守估计涉及至少150万住户的业主资料。中央电视台连续3天66分钟节目回顾引全国关注。《三百楼盘数十万业主资料泄露》、《京沪穗深150万业主资料被盗?》、《盗百万业主信息“工作”日志揭秘》很明显,这是网络公司使用不合法手段窃取个人信息,然后通过交易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的典型案例。在丧失警惕的物业管理间接“配合”下,数百万业主的个人隐私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别有用心的商家面前。在现代高科技技术的支撑下,侵权行为涉及的范围和传播的速度更大,且可以做到不留痕迹,所以个人信息被可以被网络运营商轻易地收集、利用和买卖。

以下是本人大量收集资料,汇总、分析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方面。

二、个人隐私权保护现状

1.传统的隐私权定义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用列举方式给隐私权下定义;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作为传统的隐私权法总是侧重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认为个人隐私往往没有商业价值,不能够为社会带来福利,因此传统的隐私法侧重于保护个人的隐私,较少的考虑这些个人资料或者是信息的商业价值或者社会利用价值。我国关于传统隐私权的规定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立法和相应直接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零散分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且并不成系统。《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这一概念,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但是其后立法机关采取是许多措施予以补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用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但是,我国从未在法律这一层次上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延伸。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以及信息技术、通讯手段的迅猛发展,导致网上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传播、修改甚至滥用,而且由于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性质的双重化、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化最终可能导致侵权后果严重程度加大。因此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电子合同交易记录就涉及信息(数据)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这一问题。而且,随着电子合同和网上银行支付的使用更加广泛,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担心他们在电子合同交易中和使用的产品中会泄漏他们个人资料(如财产、信用和消费)。此外,随着个人的储蓄和交易财产信息的被“散布”,这类犯罪也日益增多。

我国各方面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依然薄弱,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后寻求司法救援时面临许多问题(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环境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并未根本改变现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制和这种法律体制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环境使消费者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面向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也就使得那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三、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影响因素

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必然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律的制定,成为制约法律制度的因素。在我国电子商务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凸显出来,因此制约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因素主要有:

1.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环境使电子商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在线商务环境。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商业的方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潜在的增长动力,也使各国的生产、管理、政府职能和法律制度等产生一系列的重大变革,给政府、企业和个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是对这些国家政府提出的特别挑战。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社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人们的家庭意识、集体意识、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在几千年的文明中得到巩固和发展,成为国家得以生息发展的主要精神力量。这种集体主义文化,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或政府部门以政令方式强制实行,这要求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2.政府因素

政府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专业人士不多。电子商务产业本身的不均衡使得相关政府机构中熟悉该产业、知识、经济学方面的人力资源稀缺。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约束不够,其法规和政令也经常变化,且这种变化有时会不公诸于众,在行使权力时甚至可能直接侵害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在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干预是长期计划经济的延续,亦是弥补市场缺陷不可或缺的手段。现在政府权力在商业活动中起着普遍作用,在国家、地方或地区层次上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对诸层次活动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因此,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政府态度不明朗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约因素。

3.国民意识

公民在享受网络及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的便捷时,往往忽略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私及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在以传统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信息权遭受损害的可能。很大一部分的公民并不懂也没有去主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也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设置了一层障碍。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

在时下,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处在一种缺乏保护的状态。从“艳照门”到“资料门”,个人隐私被恶意传播,被拿来当作交易工具。遗憾的是,对于不法企业套取业主资料这种社会公认的不法行为,我们在法律保护上还存在着空白,即使不算束手无策,至少从目前来看也显得力不从心(量刑定罪)。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法律如何与时俱进、及时打好“补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话题。

任何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皆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维护和保障消费者隐私权需要完善的立法作为前提。但是由于要建构相对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哈斯经过反复推敲,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涉及到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侵害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以下综合措施来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1.法律角度

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予以规定。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单独地予以保护,这不仅是符合世界潮流,也是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所必需的。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均在立法中对隐私权进行单独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样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这可以通过我国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将人格权单独设编,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通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2.国民行为方面

消费者个人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个人私密资料的保护技巧。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诱惑消费者留下个人信息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办理积分卡、会员卡、送赠品等情形。遇此情形时,消费者千万不要随意泄漏个人信息。如非必要,一定不能随意填写表格,以避免自己的信息被不当利用或恶意使用;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对保存个人信息的cookie(这个程序并不是毒草,它有一些正面的效益,它可以优化你的上网行为,快速的提供给你要访问的资料,而且这样的记录可能还为国家安全的监控提供某种便利)要提高警惕,或者通过对它采取警示、封杀,提高上网的安全性,或者经常清理浏览器的缓存,把一些不安全的站点列为浏览器的黑名单,使浏览器能够自动拒绝这些站点发出的对我们不利的指令。在一些网站上也不要随意注册过于真实的个人信息。

五、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1.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方便、快捷和商业利益的同时,应当重视对隐私权这样的人格权的保护,做到经济、技术发展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幸福、安宁相和谐。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正是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

2.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体现

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这一社会的文明程度呈正比关系,社会文明程度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大;反之,则小。从这一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是社会进步之大势所趋。确立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体现依法治国,实现消费和谐和消费发展,从而达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目的。

3.能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

电子商务在以传统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信息权遭受损害的可能,这些问题如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不利于公民消费信心的建立,而公民消费信心和信任的建立是消费者积极参与信息社会的前提条件,亦是电子商务生存和发展的源头活水,是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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