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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进度奖惩规定(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威海拆迁工地安全文明、质量、进度

奖惩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威海拆迁工地的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等方面施工管理,确保优质、快速、高效完成威海拆迁工程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威海拆迁工地。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等管理方面的考核,首先遵照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罚不明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现场管理考核处罚额度的大小,仅依据问题发生时的类别和造成的影响来定性,而不论该问题最终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此类问题由其它相关规定、制度确定处罚及解决办法),其处罚以“一起、一例”事件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安全、文明考核依据《基建安全及文明施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质量管理考核必须依照本制度处罚;施工进度问题的处罚考核,以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项目工程部颁发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和调度会、协调会等有关会议商定的工期为据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确定处罚金的,以处罚通知、罚款单确定交纳时间为准递交罚款,核减合同款的以支付月进度款或其它结算费用时扣除。考核事宜由项目工程部以罚款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发出。

第九条

罚款和核减合同额通知单由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项目工程部汇总管理,罚扣款列专账作为工程奖励基金使用。 第十条 奖惩主要节点

1、3月1日,土建移交。

2、3月15日,拆用设备拆除结束,设备运输结束。

2、4月15日,工地现场拆清理,拆迁工程结束,移交威海电厂。 第十一条 奖惩人员

1、安全奖励:业主、德胜监理、西安热工院、威海电厂协调、山东电建一公司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为主体。

2、质量奖励:业主工程部、德胜监理、西安热工院、威海电厂协调、山东电建一公司组各专业主管、专工、技术员和检修队伍为主体。

3、计划进度奖励:参建单位所有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质量、进度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计划主要节点,由各参建单位和部门上报,经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威海拆迁工地领导小组和安全、质量、进度主管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特殊贡献奖:

1、积极主动发现及时并有效制止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恶性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至2000元

2、发现及时并有效制止由于违反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为误操作、人身伤亡或火灾事故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至2000元。

3、积极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奖励500至1500元。

4、对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经实践证明有显著的实效。奖励500至1500元。

第十四条 审批手续:各标段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写出事情经过,人员先进事迹材料,采取的措施、避免的事故及损失,书面材料经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认可,主管领导签字,交工程部安全负责人进行审核后,经建设项目法人批准执行。受奖单位及先进事迹材料由工程部安全专责存档。

第三章 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 在四期工程项目施工中,各标段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及责任认定后,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填写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达受罚单位执行,处罚金将从各承包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20万元的罚款,并解除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华能集团公司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8—10万元罚款,并报巴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及华能集团公司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8—10万元罚款,解除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华能集团公司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发生机械设备责任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罚款,解除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华能集团公司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3人及以上群伤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的承包单位,取消一年内所有评比及奖励资格。

第四章 进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开工前,应遵守《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办理开工报告。处罚办法按照该项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的以及调度会或有关协调会协商确定的重要工期项目,必须切实保证。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属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工期,每发生一例,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按照施工合同处罚,属施工合同未明确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万元;每延误1天按5000元/天处罚。上述未完成项目经协调调整工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在原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每发生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调度、指挥,如出现无视协调、调度的现象,每出现一例,除限期纠正及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处罚金2000元;如影响相应工程或相关工程施工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如:统计表、计划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必须按照确定时间递交。如未按期递交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500元,如因未按期递交而影响相关单位工作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1000元。

第五章 质量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给今后安全生产造成或留下隐患,造成华能新疆塔什店电厂项目工程达标创优无望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办法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生产留下隐患,但对达标创优得分有影响的,每发现一例,经整改能够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万元;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对达标创优没有影响的,除责令整改外,情节严重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2万元;情节较轻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万元。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记录性事故,或虽未构成事故,但属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质量问题,除责令整改外:土方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2000元。;拆除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三条 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装置性材料、成品、半成品、预制构件,无出厂合格证件等各类规定证件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每发现一起,除责令整改更换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三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物资、成品、构件等,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报确认的除必须拆除、更换外,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未经确认已使用,建设单位经考察同意继续使用的,每起仍需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或设备缺陷的,除限期整改外,重大事件,核减合同额5000元;一般性事件,处罚金2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有设计变更而未按照变更施工的,除限期返工外。重大变更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一般性变更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3000元。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设计变更单的,除必须执行设计变更外,每起处罚金1000元。

第三十七条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行隐蔽的,除责令返工外,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三十八条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许可,擅自处理的,除责令返工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三十九条 属规定应见证取样的项目,未取样、乱取样,以及未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的,每发现一起,除限期整改外,核减合同款5000元。

第四十条

属施工单位验收检查的项目,经抽查未执行验收手续,以及记录、资料不齐全、造假记录的,除责令返工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四十一条 属四级验收项目,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的,除责令重新验收或返工外,核减合同款5000元。

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规定

质量奖惩规定

质量控制奖惩规定

病历质量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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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质量奖惩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奖惩办法

安全奖惩规定

安全质量进度制度

进度质量安全小结

安全、质量、进度奖惩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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