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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0 08:33:35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奖惩规定可以调动其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的制度,是一种正激励机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奖惩规定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参考!奖惩规定心得体会1

电力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同时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也就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非一般规范和严格,遵章守纪是保障电力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

秉承某南省员工奖惩办法的精神,我局自上至下,组织每一位员工学习了《员工奖惩办法》,通过此次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古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虽是一句人人皆知的俗语,却很好地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企业的战斗力和生命力来源于各级人员良好的精神面貌、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流程,工作中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造成的无序浪费,更是非常糟糕的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企业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规矩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它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

供电企业的员工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这就要严格遵循员工奖惩办法,切莫触犯了其中的条条框框。否则,就要受到应有的惩处,甚至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自由。相反,只要我们很好地遵守员工奖惩办法,勤勉敬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就不但不会受到惩处,而且能够得到应有的奖励。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模范遵守员工奖惩办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时时刻刻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本着“他的工作我有责,我的工作我负责,公司的工作我尽责”的原则,勤勤恳恳的工作,不怕苦,不怕累,为公司的建设奉献出自己的全力,一心一意为公司建设做贡献。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2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自我理解和同事们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我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我反醒到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培训让我的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我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所学的制度,意识到自己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理解的不够深刻细致,平时不是很重视。

二是每次做完工作,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三是对工作中不善于自我创新,不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是对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不能够做到很好的自我调节,导致有时工作态端不端正从而影响到工作。针对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将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平时应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勤总结勤回头看,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并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三是平时应多了解一些有利于工作与公司发展的比较具有新颖的一些好的想法与意见。四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应加强自我调节,在以后的工作坚决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3

几天前,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学习受益非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说明了规矩的重要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规矩是——法律;企业的规矩是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除了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约束和管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体现——引导、激励。奖惩办法中的“奖”就是引导和激励;“惩”就是约束和管控。

“惩”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制定“规则”需要严守“规则”的大力支持!重新将规则定位到我们个人的身上,更是如此,没有规则,我们将没有安全,没有发展的机会与平台,更谈不上什么成功。是规则和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次成长的平台,使我们离成功越来越近。有些员工以为规章、制度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则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这是一种职业纪律,更是一种职业技巧,因为企业常常会通过“制度”把资源和荣誉给予员工,如果你与“制度”格格不入,那些资源和荣誉只会与你无缘。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电力行业的特殊在于——高危。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电是一特殊的东西,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如但是果你严格按规程把控,它的用途就非常广泛,就会很好地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你把它当儿戏,不严肃认真对待,它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事故危害自己、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避免受到惩处,甚至能够得到奖励。

奖励时鼓励向上。对员工而言既是自身的提高,又能增加收入或者其它奖励,何乐而不为?对于单位而言,员工的提高就是公司业务能力的提高,相对于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给予员工的奖励又算得了什么呢?

如此双赢的事情,你为之?我为之?何乐不为?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4

近日,响应公司的号召,我们积极参加了《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学习。通过学习,是我认识到加强《规定》的落实,是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规定》学习,是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以下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学习《规定》的重要意义。

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成熟的企业文化,是构建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合规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是由始至终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由于我们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违规现象。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奖优罚差。

二、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激励个人成长。

有些员工认为《规定》只是企业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定》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

社会的飞速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新的时代对公司员工的要求不仅仅是做一个遵章守纪的碌碌无为的员工,它要求的是能适应新环境、新技术的弄潮儿。而《奖惩规定》中的“奖”就提供了引导和激励人才发展培养的通道。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受公司的奖励制度的激励和引导,秉着“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信念,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推荐第2篇: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4篇)

当我们积累了新的体会时,不妨将其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让自己铭记于心,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使我们今后少走弯路。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奖惩规定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分享。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1

电力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同时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也就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非一般规范和严格,遵章守纪是保障电力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

秉承某南省员工奖惩办法的精神,我局自上至下,组织每一位员工学习了《员工奖惩办法》,通过此次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古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虽是一句人人皆知的俗语,却很好地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企业的战斗力和生命力来源于各级人员良好的精神面貌、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流程,工作中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造成的无序浪费,更是非常糟糕的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企业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规矩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它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

供电企业的员工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这就要严格遵循员工奖惩办法,切莫触犯了其中的条条框框。否则,就要受到应有的惩处,甚至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自由。相反,只要我们很好地遵守员工奖惩办法,勤勉敬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就不但不会受到惩处,而且能够得到应有的奖励。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模范遵守员工奖惩办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时时刻刻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本着“他的工作我有责,我的工作我负责,公司的工作我尽责”的原则,勤勤恳恳的工作,不怕苦,不怕累,为公司的建设奉献出自己的全力,一心一意为公司建设做贡献。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2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自我理解和同事们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我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我反醒到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培训让我的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我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所学的制度,意识到自己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理解的不够深刻细致,平时不是很重视。

二是每次做完工作,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三是对工作中不善于自我创新,不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是对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不能够做到很好的自我调节,导致有时工作态端不端正从而影响到工作。针对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将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平时应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勤总结勤回头看,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并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三是平时应多了解一些有利于工作与公司发展的比较具有新颖的一些好的想法与意见。四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应加强自我调节,在以后的工作坚决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3

几天前,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学习受益非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说明了规矩的重要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规矩是——法律;企业的规矩是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除了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约束和管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体现——引导、激励。奖惩办法中的“奖”就是引导和激励;“惩”就是约束和管控。

“惩”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制定“规则”需要严守“规则”的大力支持!重新将规则定位到我们个人的身上,更是如此,没有规则,我们将没有安全,没有发展的机会与平台,更谈不上什么成功。是规则和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次成长的平台,使我们离成功越来越近。有些员工以为规章、制度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则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这是一种职业纪律,更是一种职业技巧,因为企业常常会通过“制度”把资源和荣誉给予员工,如果你与“制度”格格不入,那些资源和荣誉只会与你无缘。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电力行业的特殊在于——高危。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电是一特殊的东西,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如但是果你严格按规程把控,它的用途就非常广泛,就会很好地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你把它当儿戏,不严肃认真对待,它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事故危害自己、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避免受到惩处,甚至能够得到奖励。

奖励时鼓励向上。对员工而言既是自身的提高,又能增加收入或者其它奖励,何乐而不为?对于单位而言,员工的提高就是公司业务能力的提高,相对于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给予员工的奖励又算得了什么呢?

如此双赢的事情,你为之?我为之?何乐不为?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4

近日,响应公司的号召,我们积极参加了《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学习。通过学习,是我认识到加强《规定》的落实,是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规定》学习,是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以下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学习《规定》的重要意义。

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成熟的企业文化,是构建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合规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是由始至终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由于我们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违规现象。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奖优罚差。

二、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激励个人成长。

有些员工认为《规定》只是企业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定》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

社会的飞速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新的时代对公司员工的要求不仅仅是做一个遵章守纪的碌碌无为的员工,它要求的是能适应新环境、新技术的弄潮儿。而《奖惩规定》中的“奖”就提供了引导和激励人才发展培养的通道。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受公司的奖励制度的激励和引导,秉着“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信念,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推荐第3篇:奖惩规定

一、考核宗旨

通过实行教学人员教学实绩考核奖惩条例,建立起客观、公正、合理的教学过程评价机制和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全面发展,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服务学生、改革教学、发展学校的同时,实现个人精神与物质的双赢。

二、考核原则

教师过程教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一、班级分类评价。

按照文、理、艺体三类进行班级评价。

按照分班后的学生平均名次和的比值计算出三大科类的比率和基数以及各班学生的基数,在每次大型考试中,按照此比率对文、理、艺体确定参考人数并进行班级分析。

二、奖励分班级和备课组奖励。

1.班级奖励:以分班之初各班全部学生历次考试级名次的平均值之平均值为基数,对比大型考试中各班级全部学生名次的平均值(名次和除以班级总人数),按照类别,以1:1:1的比例划定

一、

二、三等,一等班级奖励600元,二等班级奖励300元,三等班级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制定切实措施。

2.备课组奖励: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按照各备课组教学的优秀有效率*60%+优良有效率*40%进行比较,按1:1:1的比例划定

一、

二、三等,同时对学科作业质量进行调查,按1:1:1的比例划定

一、

二、三等,二者结合再按1:1:1的比例划定

一、

二、三等,一等备课组人均奖励80元,二等备课组人均奖励40元,三等备课组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取消弹性坐班,按学校要求进行坐班。

3.县、市、省组织的考试按最高级成绩分析结合学校分析进行奖励。

三、区别不同情况:

1.如果在县、市、省组织的相应考试中,成绩与兄弟学校差距比入学时减少,则备课组都享受奖励:一等备课组人均奖励100元,二等备课组人均奖励60元,三等备课组人均30元。2.如果在县、市、省组织的相应考试中,优秀及优良数之和比兄弟学校还少,则应得奖励降一级。

推荐第4篇: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办公室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办公室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和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大家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每名员工反醒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学习让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办公室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办公室全体员工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每名员工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每名员工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所学的制度,使每名员工意识到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理解的不够深刻细致,平时不是很重视。二是每次做完工作,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工作中不善于自我创新,不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是对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不能够做到很好的自我调节,导致有时工作态端不端正从而影响到工作。针对自身存在的前述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将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平时应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及时总结、回头看,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并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三是平时应多了解一些有利于工作与公司发展的比较具有新颖的一些好的想法与意见。四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应加强自我调节,在以后的工作坚决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推荐第5篇:质量奖惩规定

质量考核最新规定

公司全体职工的奖罚应于工作质量,进度,服务态度挂钩,具体考核奖惩如下:

1.由于主观原因未在协议规定时间完成业务工作的,将扣除当月工资100元。

2.由于工作马虎、业务能力原因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视质量事故大小扣除当月工资的10%-50%。具体表现:

(1) 实际工程量误差率在3%以上的;

(2) 结算审核结果经委托复审后,偏差在3%以上的;

(3) 招标代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影响进度,发现工作差

错,引起重新招标等负面情况的;

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奖励工资的10%-50%。

所有奖罚当月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2014-5-12

推荐第6篇:员工奖惩规定

员工奖惩规定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2、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勒令辞职(视为以实际行动提出自动离职)四种。

3、奖惩权责

3.1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长签发奖罚决定,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生效。对部长以上的,直接由总经理签发奖罚决定。

3.2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决定。

3.3奖罚决定生效后,须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在册并由关系人签字认可,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并在离职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其本人家属和下一家单位。

4、奖励标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4.5、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员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5、处罚标准

5.1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60%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50%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5.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40%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辞职。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

6、奖罚金额:

6.1员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按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奖励,小功按15%奖励,大功按20奖励;

6.2每警告一次,按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处罚,小过按10%处罚,大过按15%处罚,勒令辞职按20%处罚,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7、员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推荐第7篇: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三)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做出贡献,工作业绩突出者;

(四)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踏实,长期在临床第一线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业绩突出者;

(五)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在提高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管理效益、开源节流等方面成绩显著、工作突出者;

(六)保护公共财产,避免安全事故,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勇于同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坚持改革发展,锐意进取,起到表率作用的;

(二)科室、部门内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勤奋务实,廉洁高效,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纠纷和事故的;

(三)圆满完成医疗任务,学科专业健康发展,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注重技术更新。

(四)完成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任务,业绩突出的;

(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患者和临床提供优质服务,业绩突出的;

(六)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组建的工作组(队)等承担临时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由民主评议推选候选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并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集体奖励,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锦旗或奖状、奖牌。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医院研究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决议,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构成重大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有违职业道德,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五)打架斗殴,赌博,损害医院公私财物的;威胁恐吓同事、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医院纪律的;

(六)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或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八)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的规定》执行,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批准后,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规定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满两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医院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所在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单位和受处分本人。

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院级会议批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医院的人事行政关系。其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要经过相应的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违反纪律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没有决定或未获批准以前,经医院批准后可先停止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申诉并要求处理部门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医院在收到受处分人申诉要求后,无特殊原因,应及时研究并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和《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人〔1998〕80号)执行。

第九章

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已由公检法部门查处的,待公检法部门做出处理结果后,医院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医院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 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拘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鲁人函5号〕、《转发人事部的通知》(鲁人薪〔2000〕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且所外执行的人员,如果医院仍保留其公职,其工资处理问题,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开除其公职。

第三十三条 在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第十章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执行。

第十一章

奖惩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事部作为奖惩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在医院领导下,加强对奖惩的综合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全院职工的监督作用。个人或集体奖励评选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或集体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应撤销的个人或集体奖励,一经查实,由医院批准执行。

个人或集体奖励撤销后,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或锦旗、奖状、奖牌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变化的,以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服务奖惩规定

服务质量奖惩规定

一、目的

规范公司奖惩管理,明确奖惩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管理更好的规范员工行为,有效发挥奖惩管理的激励及导向作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三、奖惩原则

⑪ 公平、公正、公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奖惩结果公开。 奖惩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则;

⑫ 对于同一事件,公司发文进行奖惩的集体及个人,各部门不得再进行重复奖惩;重大事件的奖惩采用一事一议原则;

⑬ 注重奖惩的时效性,有效发挥奖惩激励、警示作用;

⑭ 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奖惩形式

㈠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者可同时使用。

精神奖励包含:

1 通报表扬(个人)、通报表彰(集体);

授予公司级荣誉称号;

其他形式的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包含:

一定额度的经济奖励。

优惠机票奖励。

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5天以内)。

晋级、加薪

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㈡ 惩处包括行政惩处和技术惩处,两者可以同时使用 行政惩处按严重程度分为: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记大过;

推迟晋级/加薪;

降级/降薪/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

补充行政惩处包含:

停职; 调离原岗位;

2 脱岗培训。

注:停职、降职、撤职仅适用于管理干部;警告(含)以上为重大处分。

技术惩处(可以与行政处分同时使用)包含:

取消值班资格;延长培训周期;

五、奖励标准 ㈠ 个人奖励标准 1.部门级奖励

⑴ 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视情同时予以500元(含)以下/人的现金奖励:

① 工作表现良好,受到客户来函、来电或其他方式进行的表扬,经过调查证实被表扬事迹确切、真实、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② 服务形象良好,注重标准着装和仪容仪表,精神状态积极向上,提供优质服务,得到集团领导、公司领导、客户认可的;

③ 有较强的创新服务意识,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出服务及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对公司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体系建设产生一定促进作用的;

④ 有较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在自身严格按标准和本岗位要求从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对团体其他成员可能造成的服务差错,能积极弥补,维护公司和集体形象的;

3 ⑤ 在服务及相关岗位上表现良好,积极主动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起一定示范作用,经核实、评估,应予奖励的;

⑥ 对客户投诉或服务非正常事件,能够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弥补工作差错,有效降低后续服务隐患的,维护了公司和客户利益或对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起一定作用的;

⑦ 积极协调和监控代理单位的服务,促进代理单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⑧ 业务熟练,工作热情积极,全年工作无差错、无投诉,在服务领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工作表现突出的;

⑨ 工作人员主动检查、认真复核,发现上一环节的工作失误并及时地进行补救,避免了服务严重差错发生的;

⑩ 认真处理客户的意见及建议,能主动从专业角度出发,深层次的发现问题,并主动提出其它项目整改的。对推动相关单位服务改进工作起积极作用的。

⑵ 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视情同时予以500(含)-1000元/人的现金奖励:

① 因优秀服务,受到有影响力的国家机构或协会、团体认可,或受到VIP级别(含)以上客户表扬,经过调查证实被表扬事迹确切、真实、有巨大典型、示范作用的;

② 工作表现良好,年度5次以上受到VIP级别(含)以上客户来函、来电点名表扬,经过调查证实被表扬事迹确切、真实、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4 ③ 对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员工或者代理单位造成的一般或服务严重差错,能够积极处理、主动弥补过错,或主动发现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员工或者代理单位可能出现的差错,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预防的;

④ 在发生要客投诉等突发性、特殊性事件时,能够快速得当处理,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避免公司服务形象受损的;

⑤ 敬业爱岗,作风廉洁、正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拒绝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维护公司和集体利益,其行为有良好示范作用的; ⑥ 因改进服务流程或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投诉相比往年大幅减少,且能证明是因为改进服务流程或采取有效措施产生积极作用的。

⑦ 为圆满完成公司在特殊时期、特殊地点,对特殊人物、特殊事件提供的保障服务,做出较大贡献的;

⑧ 有强烈的创新服务意识,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出服务及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对部门服务品质提高或生产程序完善产生巨大促进作用的;

⑨ 其他在服务及相关岗位上表现突出,积极主动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其行为对公司经济或社会效益产生较大正面影响,经核实、评估,应予奖励的。

2.公司级奖励

5 ⑴ 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视情同时予以1000(含)-2000元/人的现金奖励。

① 具有优质服务行为,发挥非常突出的服务典范作用,服务事迹获得公司内部、业内、业外普遍认可,具备广泛推广意义(含获得年度服务明星称号的);

② 服务规范、熟练、热忱、积极、主动,连续一年以上工作无差错、无投诉,年度获得10次以上VIP级别(含)以上客户表扬,被客户和单位同事评价为模范榜样的;

③ 个人的优质服务事迹被具有国家级影响的或外籍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对树立公司优质形象有特别重要的宣传作用的;

④ 个人被邀请、推荐代表公司参加省级(含)以上优质服务评比活动,获得等级名次的;

⑤ 个人的先进服务事迹、理念、经验或服务管理经验被整理后,成为公司内部培训教材的;

⑥ 在出现国家级特殊事件时期,例如:国家级庆典、重大活动、重大灾难、严控传染病传播等,能够圆满完成公司针对性的特殊保障服务,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促成公司在国际、国内服务机构参评获得荣誉,且荣誉被集团或公司领导认可并点名表扬的;

6 ⑧ 其他在服务及相关岗位上表现杰出,其行为对公司经济或社会效益产生极大正面影响,或能起极突出示范作用,经核实、评估,应予奖励的。

㈡ 集体奖励标准 1.部门级奖励

⑴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标准和规定要求所属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集体通报表彰,并可同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的集体经济奖励,或对其负责人参照上述个人奖励条款进行个人经济奖励:

① 单位员工服务规范、熟练、热忱、积极、主动,年度内该单位在编人数50%的员工均受客户点名表扬,且证明为管理得当所致的;

② 单位员工严格按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持续、积极、主动改进服务工作,经评估取得显著成效的;

③ 积极落实改进不符合项,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整体服务质量改进明显,经评估取得显著成效的;

④ 注重本单位系统建设和业务改进,在年度内经过公司内外服务质量检查、业务技能考核,均未出现不符合项或不合格的,且完成年度公司服务考核指标的。

2.公司级奖励

⑴ 公司服务或服务管理单位严格按标准和规定要求所属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集体通报

7 表彰,并可同时予以2000元-5000元(含)以内的集体经济奖励,或对其负责人参照上述个人奖励条款进行个人经济奖励。

① 具有优质服务行为,对公司服务品质提升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集团内部、业内、业外普遍认可,具备广泛推广意义; ② 单位员工服务规范、熟练、热忱、积极、主动,多人次或多频次受到VIP级别(含)以上客户或公司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证明为管理得当所致的;

③ 由于管理得当,单位或其员工被推荐参加省级(含)以上优质服务评比活动,获得等级名次的;

④ 由于管理得当,单位或其员工的优质服务事迹被省级(含)以上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对集团服务形象有正面宣传作用的;

⑤ 其它能够体现公司服务宗旨、服务精神的,优异、突出的集体表现,证明为管理得当所致的。

㈢ 奖励的申报

⑴ 部门级奖励

①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认为应予奖励的,可由部门呈报奖励公文,经部门总经理签批后直接下文奖励,并将奖励文件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② 各部门对本公司相关接口单位存在的应予奖励的服务事项,可提出奖励建议,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评估并自行呈报公文进行奖励,并将奖励文件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⑵ 公司级奖励

①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认为应予奖励的,可依据本规定申报公司奖励,由综管部按公司奖惩公文审批流程呈报公文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进行奖励。

② 综合管理部服务质量主管对各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核定相关事实,认为应予奖励的,可直接提出奖励建议,由综管部按公司奖惩公文审批流程呈报公文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进行奖励。

六、惩处标准 ㈠ 惩处标准 1.服务严重差错

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岗位责任人员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级/职、脱岗培训处分,并处1000元/次-3000元(含)/次的罚金。技术处罚参照部门技术管理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对承担管理责任人员可视严重程度予以严重警告、降级/职、脱岗培训、免职处分,并处1000元/次-3000元(含)/次的罚金。

⑴ 服务态度欠佳、沟通不当,与客人发生争执,乃至使用不文明用语或发生肢体冲突等明显过激行为的。

⑵ 因人为原因造成航班任务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完整或出现错误,致使客户出行受影响或造成后续服务被动以致服务品质受到极大影响的。

⑶ 因人为原因导致账单制作出现错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

⑷ 服务人员对客户反馈的服务方面问题未引起重视或存在故意隐瞒,致事件影响恶化或致客户二次投诉的;

⑸ 协议签署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公司经济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含)。

⑹ 因地面保障工作过失,导致航班延误或乘客滞留1小时(含)以上,致客户不满或投诉的。

⑺ 由于直接责任原因造成乘客行李发生破损、或丢失无法找回。

⑻ 国际航班在办理乘客及机组出入境手续时将机组或乘客证件遗失,对航班运行造成影响的。

⑼ 国际航班因出入境申报错误导致航班延误或乘客滞留1小时以上的。

10 ⑽ 对于非正常事件不及时处理、谎报、瞒报,导致事件恶化或公司后续工作被动的。

⑾ 对外委单位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客户对于代理服务不满或提出投诉的。

⑿ 机内清洁操作不当导致飞机内饰被大面积沾污,或被划伤、损坏的。

⒀ 未按照飞机清洁程序或标准作业,导致客户不满或投诉。 ⒁ 保障信息变更,主管领导及值班人员未能及时传达,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⒂ 未及时对已识别的服务危险源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服务品质下降,造成严重后果的。

⒃ 因其它违反生产运行标准或程序的行为,对服务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危及企业良好口碑与社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服务一般差错

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岗位责任人员可视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并处1000元(含)以下/次的罚金。如需附带技术处罚及行政处罚,可根据部门管理规定参照执行。

对承担管理责任人员给视严重程度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处1000元(含)以下/次的罚金。

⑴ 服务态度欠佳、沟通不当,导致客户不满。

11 ⑵ 生产运行中未按照工作程序操作,导致服务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客户不满的。

⑶ 因人为原因造成航班任务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完整或出现错误,以致服务品质下降的。

⑷ 账单制作不及时,造成公司账款无法及时回收。 ⑸ 生产运行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准确,为后续生产环节的工作带来不便或使运行信息无法共享。

⑹ 因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⑺ 对外委单位工作监督不力,造成客户对代理提供的服务不满,但未形成投诉的。

⑻ 上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后续工作开始执行之前得以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⑼ 未及时对已识别的服务危险源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服务品质下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⑽ 未按照计划如期完成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⑾ 未按照飞机清洁程序或标准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⑿ 保障信息变更,主管领导及值班人员未能及时传达,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⒀ 因工作交接不清晰,不准确,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或客户不满的。

⒁ 因其它违反生产运行标准或程序的行为,造成服务品质下降但未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㈡ 减免责条款

1.工作人员严格按标准和本岗位职责、程序及公司相关管理手册、文件要求办理业务,无主观故意和不良服务态度,出现服务差错的,一般不予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2.新员工在实习期间,除因服务态度或服务意识不佳而导致的服务差错的,可按相关规定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差错或造成服务质量事件后,积极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利益和声誉损失得到控制或减轻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4.工作人员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按以功抵过的原则,可酌情减轻处罚。

㈢ 惩处申报流程

对不合格工作人员和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惩处,按惩处权限分为服务严重差错惩处、服务一般差错惩处两类。 1.服务严重差错惩处

综合管理部服务质量主管对各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出现服务严重差错的,依据本规定核定相关事实,认为应予处罚

13 的,将惩处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最终核定,按公司惩处公文审批流程呈报公文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进行惩处。 2.服务一般差错惩处

⑴ 各部门所属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出现服务一般差错,依据本规定核定相关事实,认为应予处罚的,可由部门呈报惩处公文,经部门总经理签批后直接下文处理,并将惩处文件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⑵ 各部门对本公司相关接口单位存在的应予惩处的服务事项,可提出惩处建议,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评估并自行呈报公文进行惩处,并将处理文件抄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3.惩处申诉

服务单位或个人认为服务事件的调查结论或惩处意见事实认定不清、量惩失当、依据法规有误,有违“客观、公正”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可向本部门领导、综合管理部申诉,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录

⑪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⑫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推荐第9篇:奖惩规定学习心得

学习《××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并要求各部门学习宣贯《××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对各个章节和实施细则进行认真的解读和答题,自己对奖惩规定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现总结如下:

1、“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奖惩条例,这样才能激发广大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特长。通过学习,大家统一了认识,深刻感觉到新《规定》的出台,不是空谈、不是形式,而是公司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规定》中每一条都结合实际,句句落在实处,能够让大家接受和认同。

2、《奖惩规定》为××钻研业务营造了良好平台。《规定》为××勤奋工作提供了源动力。让大家切实感受到,辛勤付出总会有回报,只要立足岗位,踏实钻研业务,就有展现自己的平台。特别是对于青年员工而言,严格的管理,有效的奖惩,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快速成长。

3、增强了企业的认同感和主人翁精神。看到关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规定时,深刻认识到如今的网络媒体面对着新形势,看到一些不实消息,要能够以清醒的头脑进行判断,要时刻维护公司和企业的形象,必须从自己做起。学习的过程中,就已经增添了一种约束力和责任意识。通过学习,使自己对企业也增添了一分敬意,增添了纪律感和创先争优意识。

4、能够帮助自己、帮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电力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只有树立好自身形象才能赢得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优质服务不仅仅针对于服务窗口,也包括××,因此,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水平,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提升 “窗口”形象。

5、可将奖惩规定渗透到培训中。可以在培训内容中,特别是一些管理类和规章、规程类的培训课程中渗透与工作息息相关的奖惩条例,既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增强了员工对奖惩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员工队伍水平。

推荐第10篇:施工现场奖惩规定

施工现场奖惩规定

为了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能落实到实处,加强管理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和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奖惩规定,施工香肠的奖惩事宜依照本规定;几日起执行。

一、奖励

在日常的施工生产中,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50—500元。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有突出成绩者。

2、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说、敢干、善管,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敢于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消除和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4、坚持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5、在抢救工伤、火灾等各类事故中的头功人员。

6、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努力钻研业务,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安全生产有突出成绩者。

7、坚持安全生产并带动大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成绩显著者。

8、经常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成 绩显著者。

9、取得单项工程安全无事故的集体和个人。

10、举报他人偷盗工地财务,破坏、损坏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配电设施、成品办成品及随地大小便者。

二、处罚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交现金20元)罚款50元—500元。

2、2米以上(含2米)无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未固定牢固的罚款100元—500元。

3、施工现场吸烟(指定吸烟室除外),所辖区域地面有烟头;罚款50元。

4、施工现场内(宿舍内除外)赤背、穿拖鞋、三角裤衣着不整出入或参加施工,罚款200元。

5、聚赌、酗酒闹事、酒后上岗者,视情节罚款200—5000元。

6、特殊工种人员不持证上岗;非特殊工种违章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罚款200元—500元。

7、施工现场围墙、生活区、办公楼、施工作业区等乱写乱画,(安全标志和侧量标记等其他标记必须经执法部同意)罚款200元—500元。

8、施工现场内随地大便;罚款200元,随地小便;罚款100元。

9、恶意破坏公共场所照明灯,(厕所灯、楼梯灯、室外电梯灯等)罚款500元。

10、不能将垃圾入垃圾桶、垃圾库;随地乱倒垃圾、污水、剩饭菜,罚款100元。

11、用电无插头直接用线头插电;插头破裂不更换、带电体裸露;罚款100元—500元。

12、动用明火作业(电气焊、喷灯等)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罚款200元—500元。

13、动用明火作业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看火人员;未对动火区域周边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或浇湿处理;结构临边或架子上高空动火作业未采取兜裆焊渣火花措施;罚款200—500元。

14、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着火及时扑灭未造成经济损失;罚款500元,造成火灾致使消防监督部门处罚;并造成经济损失,除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后;罚款5000元。

15、不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防毒面具、工作服、护目镜、防滑鞋等),罚款50—500元。

16、食堂炊事员不穿戴工作服、帽,穿拖鞋、不讲究个人卫生,罚款50元。食堂卫生脏乱差;不达标;罚款100—200元。

17、信号指挥工不按规定佩戴袖标;无旗、无哨、对讲机兼任其他工作,不按“十不吊”规定指挥;罚款200—500元。因信号指挥问题造成撞人、撞物及吊装事故;视造成损失视情况;罚款1000—5000元。

18、不在指定部位晾晒衣被,将衣被挂在电缆或施工现场其它部位晾晒,罚款50元。

19、未申请或未经项目部批准;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架子、安全标识、临边洞口防护)配电照明设施、机械及防护设施,根据性质严重情况;罚款200—500元。未经许可施工用水使用消防栓防水,罚款200元。

20、不关灯、不关水造成长明灯、长流水能源资源浪费,罚款50—500元。

21、未经批准使用项目部材料制作个人用具、用品,视情节罚款50—3000元。

22、随意由高处向下投掷物料,在脚手架作业面上堆放材料;向电梯井内或安全平网上倒垃圾、杂物,在结构临边或架子作业面临边堆放材料;因杂乱散碎造成高空坠物,罚款100—1000元。

23、未经批准使用电热器具的、使用煤或其它方式取暖,罚款100元。

24、现场清理的垃圾不进行分类、分拣;不可回收类垃圾库中发现可回收材料;罚款200—1000元。

25、无操作证人员擅自动用机械,机械操作手上岗不坚守岗位,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机械,私自拆除机械设备上的防护设施,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机械;机械带病作业;罚款100—1000元。

26、电焊机

一、二次线接线不规范;未接保护零线、不适用线鼻子压接、无防护罩;乙炔瓶不安装回火防止阀、两瓶工作间距不足5米、与明火间距不足10米;气管、仪表破损不更换,罚款200—500元。

27、使用手提配电箱、碘钨灯、振捣机、打夯机、电焊机等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对电缆支撑、拉顺,满地乱接拉电缆,电缆泡水,罚款100—500元。

28、安全设施(架子及防护设施、机械设备、配电设备)不经验收使用,对不报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100—1000元。

29、仓库里材料摆放混乱、不达标;混放易燃易爆物品、化工危险物品(油漆、汽油、稀料、氧气、乙炔瓶等)罚款50元。

30、宿舍不按规定布置,卫生脏、乱、差,宿舍内存放工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宿舍内吸烟不设烟头收集桶;乱扔烟头及违章动用明火,罚款200元。

31、卫生责任区不清扫或清扫不达标;厕所不按规定冲洗,打药、处理积水;卫生状况脏乱差,罚款100元。

32、项目部未申报夜施证期间;晚十点至早六点施工或人为制造噪音;造成扰民来访或城管执法部门处罚,除接受城管执法部门处罚,羡慕不罚款500元。

33、打架斗殴的、群殴,视情节罚款1000—5000元,造成人身伤害;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

34、偷盗工地或个人财务,视偷盗物品的价值,处予500—3000元罚款并开出施工现场。

35、未经批准携带家属小孩在现场住宿;在施工程内住人、设仓库,罚款500元,并责令及时搬走。

36、分包单位不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每月罚款5000元。

37、搭设、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部符合要求;对安装单位罚款200元。施工中使用搭设、安装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

38、破坏成品、半成品;视损坏物品价值和破坏物品重要性;罚款100—3000元。

39、工序完成后不清理场地和材料;不能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造成材料浪费或损坏,视情节罚款200—1000元。

40、混凝土浇筑后未达到强度;未经工长同意;上人、上料施工;罚款200元。

41、施工任务单、隐患通知单的任务和整改为题;未按时完成,按项目及性质严重性;罚款100—3000元。

42、项目部制定的施工方案、措施和技术交底;信息传递一律以发文形式、签字为准,传递过程中那个环节未向下一级传递,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3、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工序之间不交接检查验收;对上一道工序责任人罚款100元;下一道工序责任人罚款100元。不办理书面报验手续;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4、不参加或不认真组织所辖部门、施工队参加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会;按每人200元罚款。

4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分包单位罚款2000元。

4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不及时报告项目部;隐瞒、谎报事故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50000元。

47、分包单位使用童工或身体有残疾(如:盲、哑、聋、四肢不便、心脏病、疯癫等)不适合建筑业工作的人员参加施工的,罚款1000元及时清退。

48、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指挥,态度恶劣;与管理人员发生争吵、打架,视情节罚款1000—20000元,性质特别严重的,清退该人员或班组。

49、未严格执行项目部关于“安全生产、技术质量、卫生防疫”等具体管理要求;不认真进行落实;不采取具体措施;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及中毒、传染性疾病发生;对责任单位视情况严重性罚款1000—3000元。

50、分包单位不按《劳动法》规定给工人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给工人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等证件;不办理特殊工种上岗证;按不合格分包处理,给予1000元处罚。

三、附则

1、奖惩规定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相异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奖惩规定只针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违章操作进行经济处罚,凡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后果特别严重;超出本奖惩规定范围;由上级机关处理或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奖惩规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人平等;违反者一律按此规定处罚。奖惩规定的条款针对个人和单位集体;奖励可按情况针对个人或单位集体进行奖励,处罚应分析处罚项目的直接责任后;决定对个人或单位集体进行处罚。

4、罚款以书面罚款单形式;签发部门、处罚单位、签发人、接受处罚人签字或签章,若处罚单位拒绝签字;以项目经理、执法经理签字认可。处罚单位有异议、争议;可上报分公司处理。

5、本奖惩规定最高奖惩额度3000元;超出范围需公司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11篇:安全奖惩规定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安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项目部)、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负责重大安全奖惩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安全科是公司安全奖惩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并对各类安全奖惩事项的认定,提出安全奖惩建议,办理安全奖惩相关事宜,做好安全奖惩统计和通报工作;负责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并参与其他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施工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部,必须设3名以上专职安全员;10000-5000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设2名专职安全员;1000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设1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都是兼职安全员,管理人员责任心要强,对整个工程的安全防护进行交底、验收与检查。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职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应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

第七条、及时举报事故隐患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公司给与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第八条、如该工程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按公司管理制度给予项目部工程产值万分之一的奖励。 第九条、各项目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3000元。

(一)在安全生产、安全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的示范文明工地的;

(四)其他经公司研究决定,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条、在公司工程部安全科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作业中存在事故隐患,可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处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标准对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在公司年度考核时,工程部安全科负责对公司各项目部一年的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对责任心差,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项目部,公司将考虑取消其项目施工权。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项目部)1000-20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六项基本制度,没有安全领导小组。

(二)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监管不力,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进场没进行入场教育,管理人员不进行日常检查、巡视,无检查、巡视记录;

(三)塔机、升降机等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大型吊装、外墙施工、附着式脚手架、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生产作业无安全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四)塔机、升降机、电动吊篮、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安装完毕后没有经有关单位验收即投入使用;

(五)上级主管部门及工程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积极进行整改,敷衍了事,不及时报请复验的;

(六)特种设备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的;

(七)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各项大检查中,安全检查综合评分得分率不足70﹪。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对工地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全责,在施工现场发生下列违章行为,将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处理。

(一)安全资料

1、进场所有职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三级交底”,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每缺少一人罚项目部200元;

2、工程开工后15日内,必须将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塔吊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拆除爆破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外电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经理审核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审批,否则每缺少一项罚项目部200元。

3、工程开工时,没有建立安全资料且与工程进度不同步,内容不详细真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200元/项。

(二)文明施工

1、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工程,开工15日内没有六牌两图一报两栏的,处以300元罚款;

2、现场应绿化、美化、亮化,施工道路主干道路硬化,道路畅通,工地无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标识牌齐全、统

一、有效,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3、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料堆未挂标志牌、堆放不整齐的,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4、在建工程兼做住宿,工地宿舍脏乱差,无保暖、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5、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处以300元罚款;

6、施工现场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专人定期清理卫生的,处以300元罚款;随地大小便,按50元/处罚款;

7、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归堆、倒运罚款100-500元/次,从建筑物内抛撒垃圾罚款200元/次。

8、施工现场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无防中毒和防蝇措施,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9、严禁酒后上岗,岗位上不准嘻笑打骂,违者职工每人罚款100元,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10、施工现场人员穿拖鞋、高跟鞋、短裤、裙子、赤脚、赤膀,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着装整齐,违者每人罚款50元;

11、施工现场门卫处必须备齐十个以上合格安全帽,每缺少一个备用帽,罚项目部200元。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管理人员每人每次

罚款200元,不听劝阻者加倍罚款。安全帽老化,破损后必须更换,否则每一个安全帽,罚款50元。

12、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电缆、塔吊安全装置等都要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产品合格证,无三证的一处罚款300元。

13、架子工、塔吊工等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项目部每次罚款200元。

14、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人罚款300元。

(三) 脚手架

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使用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否则罚项目部500元;需专家论证而又无论证的罚项目部5000元

2、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罚款3000--5000元;

3、脚手架基础不平、沉降,按200元/处罚款;缺少底座垫木的,按100元/处罚款;缺少扫地杆,距地不规范,按100元/处罚款;无排水措施的,处以300元罚款;

4、拉结点满足不了三步两跨或两步三跨,私自拆卸拉结点的,按100元/处罚款;

5、剪刀撑从转角处开始设,相邻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只有1-3跨的架体设置“之”字撑,双排架转角,中间每隔六跨连续设内撑,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按100元/处罚款;

6、作操层脚手板不满铺,捆绑不牢,出现探头板的,未设挡脚板和两道防护栏杆,按100元/处罚款;

7、从第二步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一层或不大于2步架高度设一道层间网,必须先挂平网后铺脚手架,安全平网的绑扎点不大于30cm,没有设首层平网、中间网和随层网的,按200元/处罚款;安全立网从第一步架开始,全封闭设置,全眼连接。立网、平网张网面不足,跟不上进度、松垮、网有漏洞、破损老化现象,网内有杂物,每次罚项目部500元。

8、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按500元/处罚款。

9、小横杆靠近主节点设置且严禁拆除(操作层小横杆间距不大于0.75cm,操作层以下中间一根小横杆可拆除),否则每缺少一根罚架子工50元。

10、脚手架如不验收就使用,罚使用人200元,验收后,无签字验收手续,罚相关人员(安全员、使用人、搭设人员、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每次罚50元。

11、未设定型化料台,料台未设荷载限量牌,每处罚200元。

12、必须搭设上人斜道,斜道坡度为1:3,防滑条宜为3-4cm木条,间隙不大于30cm,其搭设方法同外脚手架,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13、在建工程按规范必须搭设进出口防护棚,其长度由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决定,宽度多为3.0m,否则,每处罚项目部100元。

14、外墙抹灰阶段,必须由专业队伍在前面设随层网,铺脚手板并进行防护,架体错层处防护要严,且不大于2步,拆架必须由专业地队伍按先搭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拆除物体严禁抛掷,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罚项目部200元,抛掷架管每根罚款100元。

(四)基坑支护

1、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的,罚款5000元;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支护设计的,罚款1000元;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审批、论证的,罚5000元;

2、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3、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处以300元罚款;

4、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

5、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处以300元罚款。

(五)“三宝”、“四口”防护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按100元/人罚款;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按50元/人罚款;

2、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按300元/人罚款;安全带不符合标准、系挂不符合要求的,按300元/人罚款;

3、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款500元,安全网封闭不及时,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罚款300元;

4、四口、五临边无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或防护不严密措施的,罚款300元/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罚款100元/处。

(六) 临时用电

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罚款300元;

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未采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款200元/项;

3、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罚款200元/处;

4、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的,罚款200元/处;

5、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处;

6、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罚款100元/处;

7、未按规定使用五芯线的,罚款100元/处;

8、电工无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罚款300元。

(七) 塔吊

1、拆装单位没有资质,没有签订安全合同的,处以1000元/次罚款;

2、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罚款200元/处;

3、基础排水不畅,严重积水,罚款200元/次;

4、多台塔吊同时作业时水平距离和高度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台;

5、塔吊司机无证上岗的,罚款500元/人;

6、违章吊物的,罚款500元/次;

7、塔吊安装时,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设备租赁站专职人员在场监护,安装前由出租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安装完毕后,由设备租赁站组织人员将塔吊各种装置调试齐全,会同公司工程部安全科、项目部、设备租赁站、塔吊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签字手续,方可使用,安装后不验收就使用的,处1000元罚款。

8、未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投入使用的罚款1000元/台。

9、塔吊及提升机拆除安装必须将方案报安全科审批,无方案或无审批者处罚款1000元/台。

(八)施工机具

1、搅拌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没有搭设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台;

2、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罚款100元/次;

3、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罚款100元/台;

4、圆盘锯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的,罚款100元/项;

5、钢筋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制动开关失灵的,罚款100元/项;

6、各种机具开关箱的距离大于规范要求的,罚款100元/台;

7、压力容器不符合规范使用要求的罚款200元/台

8、吊蓝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合格证的产品,杜绝使用自制吊蓝,否则罚项目部200元;吊蓝的保险、安全锁、副绳必须齐全,严禁采用沙袋作为配重,否则罚项目部200元。

9、严禁乘坐吊笼、井架上下,违者罚乘坐及操作人员每次100元,项目部500元。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根据工地的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训练,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凡未作要求的严格按照“一标准、五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突发性、临时性的防护,由项目部安全员当场监护。

第十六条 如发生以上情况之一者,由工程部出具罚款单,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项目连续两个月安全综合评分得分率不足75﹪,对项目经理进行警告,并罚金2000元,若连续三个月安全综合评分得分率不足75﹪,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撤职待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3月5日

第12篇:财务人员奖惩规定

财务人员奖惩规定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益 维护学院正常经济秩序,制定本奖惩办法。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对违反国家和学院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的现象,对直接责任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且作为对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业绩考评的依据之一。

奖励

财务人员年终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2、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学校采纳;

3、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处罚

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调离财务岗位:

1、非客观原因,没完成本职工作者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在会议上通报批评;

2、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影响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调离财务岗位;

3、违反劳动法规,月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次数超过 3 次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将扣除当月所有奖金,连续 3 个月出现上述情况,除上述处理外并给予扣除年终考核奖的处罚;

4、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第一次扣除当月50%奖金,两次者扣除当月全部奖金,三次者除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外还应扣除年终的考核奖金,并调离本岗,情节严重者调离财务岗位。除此之外扣发财务负责人的当月奖金,取消年终优秀干部的评选资格。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奖惩规定学习心得

《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

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电力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更需要有其特殊的管理规范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国网公司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旨在通过奖、惩结合,规范员工的为人行事,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在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促进个人和企业的共同进步。

奖励是肯定,是鼓励。鼓励我们立足岗位,爱岗、敬岗;鼓励我们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养成谨慎细致的工作态度;鼓励我们积极学习,不断探索和创新;鼓励我们行好事、做好人、崇廉尚德、甘于奉献;鼓励我们把自己当做企业的主人、当做社会的主人,担起助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

惩罚是约束,是底线。不违章违纪,消积工作;不玩忽职守,造成生产事故;不滥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不参与非法活动,损害企业形象;不诋毁他人,损害他人声誉;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奖惩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会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以先进事迹个人为进步目标,以违章事例为前车之鉴,时刻提醒自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为公司发展贡献绵薄的力量。

第14篇:职工奖惩规定

职工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诊疗规范,遵守医院的各项制度,爱护医院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廉洁行医,努力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为就诊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精湛的技术。

二、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与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在工作中未达到相关要求,出现违规或差错的给予处罚。

三、为规范全院干部职工的医疗服务行为,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 奖 励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行政绩效管理

1、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负责,廉洁行医,事迹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模范”“标兵”“十佳”“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市级及以上行业表彰500元,市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1000 元,国家级表彰2000 元。

2、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集体荣誉的科室,如: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分别给予科室奖励2000元。

3、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文艺活动,体育比赛、业务技术竞赛,视技术难度,获得前三名者给予适当奖励。

4、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上发表宣传医院的文章、图片,每篇奖100元。

5、收到锦旗、表扬信、感谢信每例奖100元。

6、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业务绩效管理(医疗、护理、院感、科研、教学)

7、医院设立每月专项(医疗、护理、院感)质量控制奖,三项得分均95分以上者,每月科室每人奖励100元;95分以下不予发放每季质量控制奖。

8、在医疗工作中引进应用新技术、新项目,年创造经济收入不少于10万元,每项奖励3000元以上,20万5000元。如果当年诊疗人次未达到30人次,创造经济收入未达到5万元,但在市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中获得加分(通过市医学信息中心查询被确认为市级新技术、新项目)者亦给予同等奖励。

9、本院职工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著,参照责任书奖惩规定分别奖励,凡中华类版面费报销,每篇奖1000元,核心类期刊文章版面费报销,统计源期刊奖200元。

10、本院职工独著或任主编、编委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范围的学术著作,每本30万字以上50万以下主编或独著奖1000元,副主编奖500元,编委奖300元

11、本院职工任项目负责人而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研课题,每项分别奖励课题组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基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同一课题获双重立项,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12、本院职工任项目负责人而获国家领先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奖励课题组5000元、3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分配。项目参加依照在项目中的作用权重依次递减。获得国家、省、市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奖,且在市医疗质量评估检查中为本院获得加分,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1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专利,并在本单位创造效益,对项目第一负责人奖励5000元。

14、我院医务人员和其他单位横向合作的项目及课题奖励:我院医务人员作为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限制在总研究人员前5名)参与的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国家级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省部级成果奖视为市厅级。

15、获得市级以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等分别给予科室奖励20000元。

16、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取得可喜成果,通过中期、周期评估,分别给予科室奖励5000元。

17、医院每季度质量质控抽查住院病历,评分95以上奖励100元/份,抽查护理病历,评分达到100分奖励50元/份,抽查门诊病历95分以上奖50元/份;市卫生局年终检查抽查住院病历,评分95分以上奖200元/份,抽查护理病历,评分100奖励50元/份,抽查门诊病历95分以及上奖100元/份。每月归档病历科室甲级率≥95%,奖科室500元、科主任200元。

18、每季度质控抽查住院病历、留观病历,评分95以上,并作为优秀展评者奖励科室50元/份;

19、每季度医疗及护理三基理论及技能考核合格率100%,并取得平均分第一名的科室奖励500元。

20、主动上报医疗并发症、不良事件、非计划再次手术、药物不良反应,并按规定正确填写上报表奖励上报者10元/次、科主任5元/次;及时上报同期发生两例以上(含两例)同种致病病原菌院内感染,对报告医务人员奖励200元。

21、凡在市疾控中心及院感办环境卫生学采样监测合格率100%,奖励科室500元。

二、其它有特殊成绩和贡献者,奖励项目与金额另定。

三、调入本院以前或单位未署名“黄冈市妇幼保健院”的项目不列入此奖励范围。

第三章 惩 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行政绩效管理

1、上班(含班外上班,下同)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30元,超过20分钟,每次处罚50元,超过30分钟,每次处罚100元。(护理人员上班时间:护士提前10分钟到岗,护士长提前15分到岗,无故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每次扣10元,累计三次者扣50元)。

2、上班时间脱岗(指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0分钟或受就诊人员投诉),每次扣罚30元;超过20分钟,每次处罚50元,超过30分钟,每次处罚100元。

3、上班穿拖鞋、不佩戴胸卡、不穿工作服每次扣30元,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0元。

4、上班打瞌睡、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罚100元。

5、就诊人员在场,工作人员间互相争吵的,每人每次处罚400元,与就诊人员争吵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上班打架斗殴,每人每次处罚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由于说话生硬、服务态度差等原因导致就诊人员投诉到科内,经查证属实,每人每次扣100元;科室未积极处理,投诉到院部,经协调处理者,每人每次扣200元,科主任或护士长扣100元;投诉到媒体并报道者,每人每次扣300元。重复出现此类情况者,加倍处理。

7、对不服从医院整体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医院下达任务者,每次处罚300元,情节严重的,在编人员待岗培训,非在编予以解聘。

8、医务人员遇有查房、会诊、手术、开会、体检、公干、休假等临时或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本人不向本科室或职能科室负责人说明而导致就诊人员投诉,每次扣罚100元。

9、科主任休假、补休、外出办事、休息时间离开黄州城区等须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并保持通讯畅通,凡未指定临时负责人、电话关机、休假前未在晨会上宣布的,值班人员不清楚科主任去向的,每次处罚科主任100元。请休假手续提前三天办理,特殊情况随时申请办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开黄州,遇急事通知不到者每次处罚300元。

10、培训、会议时不请假迟到15分钟以上处罚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扣罚100元,中途无故离开者扣罚50元。科主任、护士长确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说明理由并委托人员参会,否则按无故缺席会议扣罚100元。

11、不爱护医院财物,下班工作人员离开后,不关闭窗户、不锁门、不关灯、不关空调、不关电脑、不关饮水机、不关水龙头等,各类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每次每项扣罚科室100元,由科室追究当事人。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医院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价格由院评估小组研究后决定。下班后公共场所电视不关,晚上公共场所水电开关未及时关闭,每次扣罚值班保安30元。院内发生偷盗,依据合同条款扣值班保安100元。

12、经查实,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私自收费或索要(侵占)他人(含就诊人员)财物,或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器械提成费、宣传费、统方费等,除原款退还索要收受额并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外,按索要收受额10倍罚款,在编人员低聘一档职级并取消处方权三个月,非在编人员解聘。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处罚金的20%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13、职能科室人员为临床保健医技科室服务不及时、态度生硬、服务效果不满意受投诉,经查属实,每人每次扣罚50元,被就诊人员投诉每人每次扣罚100元。

14、总务、设备、药剂人员由于失查采购“三证”不齐、假冒、伪劣商品或药品,除退货外,每种每次扣罚责任人3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不能退货者,根据评估损失酌情给予处罚。

15、开错单、划错价、抽错血、计错帐,但未造成后果,每人每项扣罚50元;虽未造成后果,但被就诊人员投诉,每次每项扣罚100元;造成后果者,根据医院《医疗缺陷、差错防范及处理预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科内发生医疗纠纷、缺陷、差错或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视情节扣除300元,由管理者及科室共同承担。

16、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上月月报表,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报上季季度报表,元月8日前报上年年报表,其它报表、资料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科室不按时间上报各类报表、文字资料,每延迟1天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不按规定时间完成上级交给的统计任务及各类文字资料,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17、各类统计报表及文字资料未经科主任审核签字、不经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行政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越级汇报,每次扣100元。

18、科室不及时、不正确传达医院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造成后果者每次处罚负责人200元。

19、违反消防安全生产规定:相关人员未请假无故缺席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等活动,一次扣罚30元;消防器材使用操作掌握不熟练或不懂操作,一次扣罚50元。科室未实行月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无记录,一次扣罚科室100元。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乱存,剧、麻、毒等物品保管不当,一次扣罚100元。保卫科监管、指导不力一次扣200元。

20、违反集体宿舍安全管理:集体宿舍内私自乱搭乱拉电源线和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一次扣罚100元;占床位或房间而又未居住,随意留宿外人或亲友,经核实后扣罚100元,并即收回居住权利;在集体宿舍室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一次扣罚200元;在集体宿舍内酗酒、赌博等,一次扣罚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凡故意损坏电表、水表及已安装有水、电表而未通过及非法外接水、电源的,一律视为窃电、窃水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1、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办理登记验证手续的非在编人员,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自发出通知拒不办理者,按《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有权解除用工合同。

22、当年结婚者未及时申办《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验证,处以每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政策内怀孕者未及时办理生育证明,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3、科室人员有计划生育新情况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应在一人月内及时汇报医院计生专干,瞒报、迟报者,给予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100元处罚。

24、科室职工(含职员、雇员、非在编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登记提交不及时,处以计生专干100元,科主任200元以下罚款。

25、违反责任书第一条的

(七)

(八)条款者,处以科室500元、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6、违反责任书第一条的

(二)条款者,发生大月份引产、政策外生育,扣除科室全体人员全年计生奖,处以个人3万元罚款,解除用工合同,同时报请卫生局、计生委处理。

(二)业务绩效管理(医疗、护理、院感、科研、教学)

27、急救出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如违反院内规定2分钟内未出车,如由于车辆、司机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保卫科500元罚款,科主任200元、责任人300元;如由于急诊科医护人员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急诊科500元罚款。医院检查,2分钟未出车,如由于车辆、司机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保卫科300元罚款,科主任100元、责任人200元;如由于急诊科医护人员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急诊科300元罚款。

28、抢救设备处于应急状态,设备完好率100%,物品齐备。一种设备运转不良或物品短缺,扣罚责任人100元,影响救治者,扣罚5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9、未按程序要求上报,擅自推诿转诊就诊病人,每次扣罚当事人200元。

30、门诊病历:

⑴因未写门诊病历或保健手册、体检表而引起就诊人员投诉或引起医疗纠纷者,查实后每次扣罚200元。因不写门诊病历或保健手册、体检表,引起医疗纠纷而给医院造成影响或经济赔偿者,医院将按《黄冈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缺陷、差错处理预案》规定严肃处理。

⑵接诊发现未写病历(购药除外)一次扣罚100元;不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或保健手册、体检表封面者,缺一项扣罚5元。留院观察无病历扣100元/份,记录不全或缺陷扣5元/处。留院观察24小时以上无查房记录和无留观病程记录,每次扣10元。

⑶门诊病历合格为90分,低于90分者,每份扣罚50元。保健手册、体检表合格为95分,低于95分者,每份扣罚50元。

31、门诊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一份不合格,扣罚10元。

32、临床医师出具虚假诊断证明,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3、对核实的大处方,按每张金额的两倍扣罚奖金,落实到责任人;对引发投诉和医疗纠纷者,酌情加重处罚,并处罚科室2000元;对申请的新药,因不及时使用造成过期浪费者,申请科室承担损失的50%。

34、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抗菌药物金额占药品收入的比例超过综合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标准时,按超出标准的百分比扣科室绩效工资(即每超过1%,扣科室绩效工资的1%),科室再按比例落实到个人;医生个人使用抗菌药物占药品比例每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扣责任医生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35、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不符合规定、滥用氟喹诺酮类药物、越级使用抗生素、用药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的,按每一起(指一张处方和一个就诊人员医嘱)扣罚责任医生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36、药敏的送检率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该科室当月绩效工资400元;每季度不良反应上报例数低于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按少1例扣科室绩效工资200元。

37、医疗设备未落实专人管理,无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本,一次扣罚50元;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季度效益分析达不到效益标准或无特殊原因闲臵未用的,一次扣罚100元;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损坏者,一次扣罚 200元。损害程度严重者讨论后另加重处罚。

38、科室库存医用材料、体外诊断试剂无效管理,造成过期浪费的,一次扣罚200元;科室责任人变动,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一次扣罚50元。

39、因操作不当,发生血液标本凝固、血量不足、血标本污染等,导致重新抽血导致病人投诉者,每人每次扣50元;由于责任心不强,各种交接记录、登记不合格者,每人每次扣10元。

40、非NICU、手术室、产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擅自进入者,每次扣50元;环境卫生、消毒隔离措施不达标者,每人每次扣责任人50元。

41、医院感染病例未及时上报,每份扣罚当事人100元;院感检查手卫生监测不达标,每次扣罚当事人100元;院感部门每月对各科室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监测不合格,每次扣罚科室当月绩效工资500元;有过期包或外包装破损者,责任人每人每次扣100元。

42、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如未通过中期、周期评估,分别扣罚科室3000元,扣罚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相应的管理人员300、200、100元。(未讨论决定)

43、医技科室未保存检查报告的原始登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具报告,每次每项扣50元;延误急诊检查报告,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质控有误、出现错项、漏项报告单不规范者每次扣罚50元。

44、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每次扣罚责任人200元:药库有药而药房缺货;药房有药而向临床误报缺药;药库无正当理由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内药品发给药房造成缺药。

45、对药库、药房的药品变质或过期等现象,不及时报告并更换,每种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被就诊人员投诉者,扣罚200元;购入假药、伪劣药品或购进计划外药品造成药品积压过期者,除退货外,每种每次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并追究相关责任。药房重地不允许闲人进出,一旦违例扣罚当班责任人100元。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药库、药房积压药品、卫生材料,药房须在药品失效期半年前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有权责成各科室、医务人员在有效期内使用完规定的药品、卫生材料,否则将按积压药品、卫生材料成本费用的成本扣罚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46、每月归档病历科室甲级率

47、终末病历缺陷、环节质量缺陷。

病历首页书写:门(急)诊诊断填写错误或漏填,入院诊断填写错误或漏填、手术操作名称漏填或错填,HIV填写错误或漏填扣10元。其余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病案首页1-36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入院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入院记录扣10元,(单项否决乙级),以后每超过24小时加扣20元。入院病历或医嘱执业医师签名不及时扣5元,医嘱无执业医师签名扣10元/处。无主诉或未描述个人史或无入院初步诊断扣5元。其他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入院记录1-45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诊疗计划不全面、不具体;病程记录无经治医师签名;病情稳定或病重或病危患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病程记录;重要病情变化、体征变化未记录或记录不全;未对治疗中改变的药物、治疗方式进行说明;确诊困难或疗效不佳病例无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无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或未及时书写有创操作记录;无阶段小结;常规会诊或急会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输血记录单填写不全;无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记录;重要病情变化未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授权委托人告知。以上发现有一个缺陷扣10元。其他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病程记录1-59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无手术术前小结;无术前3天内第一手术者查看病人的记录;无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无第一手术者签名;无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无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无麻醉术后访视记录。以上发现有一项缺陷扣10元。其他的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手术科室相关记录1-26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三级医师查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扣上级医师10元,其他的项目(1-8项)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出院记录:无新生儿脚印取样;出院记录无医师签名及上级医师审核;无主要诊治经过;无出院诊断。以上发现有一项缺陷扣当事人10元。其他的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出院记录1-26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辅助检查:住院48小时以上缺血、尿常规检查结果扣5元,无住院期间对诊断、治疗有重要价值的辅助检查报告的,每缺一份扣5元。凡做病理检查者,无病理报告的扣10元。辅助检查单不及时(24小时内)归入病历的扣1元/张(以出报告结果时间为准);病历中已记录的检验、检查结果但无报告单扣5元;有辅助检查医嘱而在归档病历无相应的报告单扣5元。报告单、化验单粘贴不规范,不整齐或未按照要求做标记扣2元。

医嘱及病历书写:出入院记录无医师签字及上级医师审签;药物名称、剂量书写错误;抢救急危患者下达的口头医嘱,抢救结束后,医师未即刻据实补记医嘱。以上发现有一项缺陷扣发5元。其他的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医嘱及病历书写1-23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医患沟通:缺医患沟通记录扣10元,缺一项扣2元/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非手术在入院24小时内,择期手术可在术前1天)完成扣10元/次。缺授权委托书扣20元(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的才写),缺一项扣2元/处,上级医生签字不规范扣5元。

传染病管理:传染病漏报或迟报一例扣20元,项目不全扣2元/处。死亡病人漏报或迟报一例扣20元,项目不全扣2元/处。 危急值管理:检验结果属于“危急值”范围,检验科没及时登记和通知相关科室扣责任人20元/次。检验科通知了相关科室而医师没有及时的登记和处理扣责任人20元,如造成了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则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检验科通知了相关科室而医师处理后漏登扣责任人5元/次。

科室病历归档管理:病人出院后病历归档超过3天扣科室2元/份/天,出院1周后未归档扣科室10元/份,一周后每超过1天扣5元。私自复印病历者扣责任人50元。科室丢失病历扣科室1000元/份。

护理病历书写:患者须知缺项、患者或家属未签字扣10元。住院患者首次评估单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发现一项扣2元;患者或家属未签字扣10元。三测单眉栏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发现一项扣2元;体温未及时测绘扣5元,测绘错误扣10元。临时医嘱未及时执行,未构成后果、皮试未及时签字(超过2小时)扣10元。护理记录单首次生命体征未记录扣10元;护理记录单书写不规范发现一次扣2元;危重病人当班未记录病情扣50元。

48、药品、处方管理:

药品使用:抗生素使用不按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用药者,扣医生5元/次。其他事项按医院有关文件执行。其他药物超适应症、超疗程、违反说明书使用药物的,每次扣医生10元,超剂量的扣医生10元/次,药师5元/次(含审核人员)。出现严重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病例者,每漏报一例扣罚100元;不良反应未记录、未按要求报告,每次扣医生50元。

处方管理:未按医院《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每张不合格处方扣5元,药师扣2元(含审核人员)。临床诊断与用药不符的,每张处方医生扣10元,药师扣2元。处方点评有严重不合理或超常处方,扣医生10元/张,药师未认真审查的扣2元/张,同时提出警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用药不合理,每张处方医生扣20元,药师未认真审查的扣10元/张。违反处方其他相关规定的,酌情扣5—50元。

药品管理:治疗室备用药品未定期清点,每次扣责任人5元;定期清点发现有过期失效药品发现一次扣50元。毒麻限剧药品未按规定管理,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急救药品未按规定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清点交接和检查,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影响救治者,扣罚500元。

49、门诊和急诊管理

门诊日志缺登记、无门(急)诊病历记录扣10元/次。留院观察无病历扣50元/份,记录不全或缺陷扣5元/处。留院观察24小时以上无查房记录和无留观病程记录,每次扣10元。

50、未执行核心制度扣责任人100元、科主任50元,落实不到位扣责任人50元、科主任20元,造成后果或医疗纠纷的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请示报告不按规定要求报告者,每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2、无故不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试、例会等,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科主任扣80元/次,职工扣50元/次、科主任连带5元/人次。

53、科室管理

安全管理:科室无相应的预案流程扣科主任50元,未有效执行扣责任人50元,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制度执行。科室未开展安全管理(每月至少1次)扣科室管理者50元,发现了安全隐患而科室没有及时的处理和上报扣责任人50元,如发生了医疗安全事故则按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等有关制度执行。科室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科室安全教育方面,至少包括上月科室的安全分析、主要存在安全问题、整改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签名等,漏一项扣科室管理者20元/次。漏报或迟报医疗并发症、不良事件、非计划再次手术、药物不良反应扣责任人50元、科主任20元;漏报住院超过30天患者扣责任人50元。

医疗管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三基学习、业务学习、三基考试、教学查房、质控活动及质控会议、临床追踪随访等,缺一项扣科室100元,开展不规范扣科室50元(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学习课件、学习记录等)。科室未建立工作制度扣科主任100元,建立了工作制度而未有效实施扣责任人50元;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重点、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等,扣科室100元。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并完善讨论记录等,缺一项扣科室100元,开展不规范扣科室50元(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等)。科室未建立危重抢救登记、输血登记、会诊转诊登记、死亡登记、各种标本登记、输血有关登记等有关登记项目,缺一项扣科室50元;建立了各项登记而发现有漏登扣责任人20元/次。未按规定开展临床路径扣科室100元,未主动开展了临床路径和上报月报表扣科室50元,漏登扣责任人10元。对医院反馈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缺陷和科室自查发现问题,科室无登记和整改记录扣科室200元,整改记录简单并且不到位扣科室50元。无交接班记录扣科室100元,交接班记录不规范扣科室50元。

护理管理:发生护理一般差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扣主要责任人50元,次要责任人30元;发生护理严重差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扣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各项护理质量考核标准,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元/项;情节严重者另行讨论后加重处罚。护理部及科室组织满意度调查,被病人提名为不满意护士者,给予经济处罚50元/次。护理部及科室组织理论及操作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排名倒数第一名者,给予50元/次经济处罚。

(三)医疗保险

54、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经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及监督员查出的病例、处方、结算清单、治疗单等违规行为,按社会保险机构罚款金额扣罚到相关科室及个人。

55、根据我院与市社保局签定的协议书规定,医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例扣罚100元。

(1)处方书写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未登记社会保障卡号的;

(2)提供的住院清单不符合医保清单要求的;

(3)不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帐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4)给出院参保人私自化验、检查、治疗等项目的; (5)检查、治疗、用药等病情不符的;

(6)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 (7)将可以记帐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就诊人员自费,或将不可以记帐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帐等;

(8)病历中各类(含会诊开出的)治疗项目,不能提供明细清单的;

(9)无特殊原因,让住院参保人到门诊或住院部另行购药的; (10)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就诊人员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就诊人员或其亲属签名同意的。

(11)为住院少儿医保参保人使用父母社会保险卡刷卡服务的; (12)未遵守逐级转诊规定,将不应转诊的就诊人员转出,或应该转出的就诊人员不予转诊的; (13)将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床位按最高支付床位标准记帐的; (14)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乙方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56、医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例扣罚300元。(1)发现使用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门诊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门诊冒名就医,除将记帐改为自费外,要承担相应违约金);

(2)处方药物书定、诊疗单据项目填写与电脑录入不相符,发生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行为的;

(3)不符合住院要求:将可以门诊的参保人收入住院治疗的; (4)将不符合医保偿付范围的疾病进行医保记帐支付的; (5)挂床住院:参保人未住院检查治疗的(或社保部门同一天内3次检查参保人都无故不在病房的),属挂床住院;

(6)分解住院记帐:未遵守十五日内再入院标准原则,参保人一次住院的费用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记帐;

(7)病历记载不清、病历未记载却有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8)销售假、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

(9)违反特价政策及黄冈市物价标准,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按高于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10)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范围记帐的。

57、在办理参保患者手续中出现在以下违规行为的,每例扣罚100元。

(1)病人就诊时,未及时询问病人是否参保,而引起病人未按时办理正常手续的; (2)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患者,在入院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填写审批单或因各种理由推诿填写的;

(3)未跟新农合病人讲明须带的证件,或错讲报销政策而引发纠纷的;

(4)冒名顶替的、挂床的,串定他人参保信息的;

(5)丢失报销病人的发票而引起上级部门审核病人费用因没有发票不于办理(报销)的。

(四)预防保健

58、按省、市评估方案要求相关科室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培训一次,缺一次培训扣罚责任人300元。非客观原因妇幼指标一项不达标扣罚责任人300元。辖区季度督导次数或督导时间不达标,每季扣罚责任人300元。需召开辖区评审等重要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相关科室提前2周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因汇报不及时延误会议或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罚责任人300元。

59、孕产妇及围产儿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未及时上报及上报相关资料,每漏报1例扣罚责任人100元,每迟报1例扣罚责任人50元。

60、对不报、漏报传染病者,予以扣发当事人100元/例,对迟报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完整者,予以扣发当事人50元/例;对于疑似肺结核报告不及时,转诊不到位者,予以扣发当事人100元/例;首诊医生发现麻诊、伤寒就诊人员或疑似就诊人员未留取标本者,予以扣发当事人50元/例。

61、妇产科、儿科医生对分娩前已发现为梅毒就诊人员或疑似就诊人员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未为其留脐血或抽血单开单查RPR及TPPA者;妇产科、儿科医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梅毒孕产妇及其新生儿标准病历者,皆予扣发相关责任人100元/例。

62、妇保科、妇产科医生未按规定及时给孕产妇进行HIV抗体初筛试验者;妇保科、妇产科、儿科、检验科未按规定时限报告HIV抗体初筛试验阳性者;儿科医生未按规定及时给HIV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留脐血或抽血者;检验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检验结果者;皆予扣发相关责任人100元/例。

63、门急诊儿科疫情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扣发相关科室1000元,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定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违反党纪、政纪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规定解释权在院绩效考评委员会。未列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15篇:员工奖惩规定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一、奖惩目的:为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奖优罚劣,有据可依,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奖惩原则:

1、按照权限进行提报、审核、决定、报备。

2、奖惩记录,由项目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信息及时录入员工人事档案,扣除的绩效奖金在当月工资中结算,奖金按照财务流程支付给项目办公室。

3、奖励中提及的‘工作创新、降低费用’,严禁通过偷工减料或降低服务标准实现。

4、及时处理(当时发现当时处理)、实事求是;特别是处罚员工,教育为主,应坦诚沟通并做谈话记录,核准事实,指明错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5、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不服,可在1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提出书面申诉。

6、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四、奖励内容:

1、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对于现金奖励,要当众发放,而不是放在工资中。 (1)、通报表扬:每次奖金为100元。由部门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和人资总监决定,报备集团客户总监,公司总经理。

(2)、嘉奖:每次奖金为500元,授予嘉奖证书。项目总经理提报,人资总监和集团客户总监决定,报备公司总经理。

(3)、记功:每次记功奖金为1000~3000元,授予记功证书。项目总经理提报,人资总监和集团客户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决定。经总经理特批也可予以其他形式同等价值以上奖励。

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 (2)、对员工安全、效率等改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3)、在工作中自觉降低成本,节约费用者。 (4)、预防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工作不中断者。 (5)、其他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事迹。

3、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干部员工在提出合理化建议、改革创新,取得经济效益(RMB5000元以上)或有明显社会效益。嘉奖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提合理化建议或发明创造,使公司获得明显效益者。

(2)、对于主管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显著收益或提升社会形象者。 (3)、维护公司利益,抵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荣誉和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者。 (4)、策划、承办、执行、督导重要工作或大型活动表现优异者。 (5)、其他应当给予嘉奖的事迹。

4、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干部员工在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等方面创新,取得经济效益(RMB20000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记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管理有重大改善或经营重大决策出谋划策,卓有成效者。 (2)、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3)、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在突发事故中确保公司及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者。 (4)、其他应当给予记功的事迹。

六、员工惩罚规定:当场填写过失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合同。

(1)、口头警告:给与口头警告,不进行经济处罚。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可以决定。

(2)、书面警告:给与书面警告,每次扣除绩效奖金的20%。部门主管、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和人资总监决定,报备集团客户总监。

(3)、通报批评:每次扣除绩效奖金的50%。部门主管、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和人资总监决定,报备集团客户总监。

(4)、重大过失: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部门主管、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人资总监、集团客户总监决定,报备公司总经理。

(5)、员工惩罚实施累进制:在1年内:累计三次口头警告,升级为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或相当于三次书面警告),升级为通报批评;累计三次通报批评(或相当于三次通报批评),自动升级为解除合同。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形象,未给公司直接造成损失。口头警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未按公司规定着装、佩带胸卡、或瞌睡、禁烟区吸烟、吃东西、喧哗、闲聊、上网玩游戏、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网页等。

(2)、对上级合理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礼貌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者。 (3)、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两次以上或旷工半天者。

(4)、因工作态度不认真或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发生失误,情节较轻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开展工作的。 (6)、浪费、不爱惜公物或设备,情节轻微的。 (7)、个人办公场所、更衣柜等不符合5S规定者。 (8)、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口头警告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书面警告: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但在客户、顾客及社会中有损公司的形象。书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2)、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工作岗位、干私活者。

(3)、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公司安排的业务招待除外)。

(4)、超越职权或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指挥不当、有章不循、或监督不周,致使发生错误者。 (5)、对合作伙伴或同事不礼貌、使用污言秽语或恐吓威胁的。

(6)、违章指挥或违法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员工及其主管领导。 (7)、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以上或旷工一天者。 (8)、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书面警告的行为。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或直接造成公司工作程序等发生混乱,在客户、顾客及社会中有损公司的形象。书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不按流程、消极怠工或办事疏忽,对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者。 (2)、擅自移动、动用公司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者。

(3)、发表损害企业形象,员工或客户声誉的言论,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4)、库存与实物不符,以虚报手段掩饰差错,推脱责任者。

(5)、库存物料短缺,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造成备料不及,影响工作正常运转者。 (6)、由于管理不善或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对知情不报采取同等处罚。 (7)、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通报批评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合同: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5000元以上)或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或严重损害公司的形象。解除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未经允许,泄露公司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十次以上或累计旷工三日及以上者; (3)、隐瞒、伪造履历或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5)、在公司范围内与顾客、同事发生打架斗殴。

(6)、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故意侵吞或非法占有公司、客户或他人财物、利益者; (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8)、伪造、盗用公司印章、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者; (9)、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部门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10)、未经公司允许,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公司或单位者。 (11)、违章指挥或违法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2)、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联合协创(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二O一六年三月五日

第16篇:现场管理奖惩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管理行为和工作程序,确保作业范围内按章操作、安全可控,提高工作效率,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

1、各施工队及作业班组,应按工序填报项目部提供的自检表格,现场班组长和施工队负责人自检合格并填报自检表格签字后,交与项目部现场工程师报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报验即进行下道工序者,罚施工队2000元。

2、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的,罚款施工队1000元。

3、对项目部发出的工作联系单、通知置若罔闻,或采取拖延态度和整改不彻底的,致使施工现场管理失控的,罚款施工队2000元。

4、各种建筑材料必须合格,发现有不合格材料进场的,无论使用与否一律处罚,依据严重程度罚单位5000~10000元。

5、不按规定操作加工机械,造成材料损失浪费,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队或个人,违反一次罚款2000元。

6、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处理现场废旧材料,违反一次罚款施工队2000元。

7、对违反项目部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造成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施工队,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2000 元。

8、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施工队处以2000-2500 元罚款。

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违者每人罚款50元;

1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滑鞋罚款50元;

1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穿拖鞋、高跟鞋、赤脚罚当事人50元;

12、收到安全隐患通知后,对通知内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施工队处以1000 元罚款。

13、打架、斗殴、违反劳动纪律,处罚当事人500元,处罚参与者300元;

14、在作业面、生产区工作前、工作中饮酒处罚当事人200元;

15、现场材料码放不符合场容要求,作业面脏、乱、差,未能做到干活脚下清的,对施工队处以500 元罚款。

16、现场砂堆和土方进行严密苫盖,现场搅拌采用花管淋水降尘;持续高温天气时,指派专人对道路和裸露土地洒水降尘,一日二次。违者罚款1000-2000元。

二、奖励

1、对防止突发事件和防止重大事故有功的人员给予50—2000元的奖励,并予以表彰。

2、项目部组织每周综合检查月累计平均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奖500-1000元。

3、在生产过程开展“五小”活动中,在小发明、小创造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视创效情况奖500—10000元。

4、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功人员奖100—5000元。

以上奖罚由项目部组织实施,具体奖罚事项以通知单或相关文件为准。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17篇:煤矿 安全奖惩规定

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保证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促进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根据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煤业管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逐步完善安全奖惩规定,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从严治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我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不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资历深浅,年龄大小,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3条 每个职工都要规范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决定、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4条 安全奖惩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辅之以思想教育的原则。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井上、井下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励

第6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处理,避免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救事故中有功的。

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第7条 奖励分为奖金和记功。奖金可按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记功可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8条 对职工安全奖励,由各单位建议,安监科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安监科执行。记功、晋级由各单位建议,报工会竞赛办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工会竞赛办和劳资科办理。

第三章 违章的认定和处罚程序

第9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安监人员查出的“三违”行为,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行业质量标准以及上级部门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认定的。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情节严重;

2、开掘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不及时;

3、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5、放明炮、糊炮、严重的短线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

7、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和微风作业;

8、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

9、破坏通风设施或生产设施;

10、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11、私自打开密闭、花闭或私自进入;

12、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或处理水患无措施;

13、瓦检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

14、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移挪电器设备;

15、甩掉电器安全保护或过流保护,不使用保险丝;

16、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

17、打开闭锁强行送电;

18、井下拆卸打开头灯;

19、大巷维护不按规定设臵警示红灯,不穿反光背心;20、斜坡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1、斜巷提升不设警戒;

22、斜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23、扒、蹬、跳车、坐输送机;

24、提升运输无信号操作开车;

25、无极绳绞车在运行变速换挡和挂空挡开车的;

26、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飞车,溜滑轨道;

27、携带烟火或在井下吸烟;

28、酒后入井;

29、偷盗火工品或盗窃井下物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30、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设施;

31、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32、拆除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

33、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不紧固;

34、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加楔直接接触;

35、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

3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37、下井人员不佩带自救器;

3

38、不按指定路线运送火工品;

39、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备足支护材料。第11条 违犯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只发最低生活费半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干部,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3、处以500—1000元罚款;

4、曝光亮相,在矿报上通报,住“三违”人员安全学习班,接受帮教。

第12条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的为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由安全监察科统一执行,对违章人员或单位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四章

处 罚

第13条 职工违犯规程规定要求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直至呈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程设备、设施质量低劣、隐患严重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单位也要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14条 处罚分采煤、开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地面及其它方面来制定具体条款,按照“三违”人员的情节,对照处罚。

第一节

采 煤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矿压观测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否则,有一次未及时观测,罚责任者100元。

第16条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压力表必须完好,读数准

4 确,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7条 综采工作面移架、移溜的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9条 综采支架必须接顶严密、无浮石,相邻支架间的错距、架间空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0条 综采支架的护帮板在移过支架的同时,要及时打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1条 综采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300元。

第22条 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死架、压架等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有关队领导盯在现场指挥。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23条两巷不畅通,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和行业标准的,罚责任者300元。

第24条 两巷在规程规定超前支护范围内,必须支柱齐全、断面符合规定,硬连接齐全。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5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及超前支护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6条 工作面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小大于7°,支架垂直顶底,歪斜小于±5°,支架不挤不咬,组合梁间距不大于200mm。否则,罚当班队干、班长各200元。

第27条 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活柱的伸缩量不得少于100mm。否则,每发现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28条 分层开采采高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00m。否则,每发现一段(3米为一段),罚责任者100元。

第29条 工作面落山出现悬顶,必须采取措施,悬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30条 工作面局部悬顶超过规定,必须坚持执行强制

5 控顶措施。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31条 工作面修整支架时,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操作原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条 采高必须符合规定,不留顶煤、底煤。否则,每有一项,罚机组司机200元。

第33条 使用π梁支护,严禁单柱挑梁。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34条 工作面严禁超距离割煤。否则,每超1米割煤,罚责任者200元。

第35条 工作面的支柱必须使用防倒装臵。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36条 工作面出现一根漏液柱,罚责任者100元,超过十根以上,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37条 端面距大于规程规定时,要按规程规定及时提前移架或补打贴帮支护。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38条 工作面片帮严重时,要及时架设贴帮支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9条 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煤柱或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40条 工作面补网、联网要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1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必须有压柱或戗柱。否则,每缺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42条 停机停溜后,在机道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条 工作面支护质量差或对顶板不监测、不记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4条 工作面顶溜子不使用顶溜器的,罚责任者200

6 元。顶溜器数量不足,每缺少一台,罚责任集体200元。

第45条 行人通过的溜子机尾必须有防护罩,跨越皮带的地点要架设牢固的人行过桥。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46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配比浓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压力不足的, 每有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47条 泵站必须设专人管理,在泵站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检查乳化液位和泵体油位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司机100元。

第48条 启动采机前,必须按规定配足司机,由司机负责巡视采煤机四围,确认无人方可开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49条 割煤时,割煤机前后5米范围内严禁行人和作业,如需行人和作业,必须停电闭锁,打开离合器。否则,罚责任司机200元。

第50条 采煤机组无水干割煤,罚责任者200元。 第51条 割煤结束或停机检修,必须停电闭锁,打开滚筒离合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52条 工作面打缺口或放震动炮时,必须停机停溜,打眼装药不得平行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53条 工作面严禁使用失效支柱、工作面及两巷严禁倒放柱。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54条 工作面两巷锚杆锚索必须及时退卸,否则,发现一根锚杆未退处罚集体1000元,发现一根锚索未退,处罚集体5000—10000元。

第55条 溜子运行时,严禁横跨溜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56条 支柱后,注液枪要挂在支柱手把上。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57条 严禁煤库发生水煤溃泄。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二节

开 掘

第58条 开动掘进机前,司机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机组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59条 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上只允许有主、副司机,不得有其他人员;掘进机停止工作后,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罚责任者、司机各100元。

第60条 开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程序组织追查处理。

第61条 开掘工作面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前探梁上板梁并接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2条 锚杆间排距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63条 对局部超挖超过300mm以上的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第64条 钻锚杆眼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孔位、孔深、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装药药卷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5条 托板与顶帮岩石面必须全部严密贴紧,不得点接触或线接触。尾部螺母必须拧紧,尾端螺纹部分外露长度不得大于30mm,不小于10mm。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66条 严禁在托板下面夹石头、垫木块或多加托板。否则,每发现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67条 工作面钻锚杆眼必须在支护完好的情况下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8条 工作面锚杆支护严格按规定钻一个锚一个,当班进度当班锚固。否则,罚当班集体500元。

第69条 开掘巷道跨工序作业的,罚责任者300元。 第70条 溜子送道时,机头、机尾压柱要牢固可靠。否

8 则,每缺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71条 需跨越皮带、溜子的位臵,必须架设牢固的人行过桥。否则,罚责任集体200元。

第72条 开掘工作面锚杆、锚索的锚固力、紧固力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有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73条 锚索未按规定及时打设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74条 开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挂网支护的,罚责任者200元。连接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75条 工作面的锚杆支护规格、数量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76条 私自剪断外露长的锚杆、锚索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77条 巷道开工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78条 工作面遇与巷道贯通或穿透老空之前,必须有巷道贯通和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有关部门人员要盯在现场,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79条 在开口、贯通时,必须按规定要求锚网支护。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80条 巷道断面尺寸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有一米不合格,罚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各100元。

第81条 耙斗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耙斗机前方运行范围内和后方3米以内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2条 开掘工作面耙斗机严禁自拉,到位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固定牢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3条 人员进入迎头工作时,耙斗机、掘进机必须停机闭锁。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4条 开拓工作面砌体厚度不够,充填不严实,干缝、瞎缝每平方米多于两处以上;基础不够,锚喷巷道锚杆不合格,喷浆厚度不够,隐蔽工程不处理,每发现一项(次),罚跟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验收员、安全员各100元。

9 第85条 料石砌拱时,调整好拱架的方向与高低后,拱架必须用拉杆稳固,正中、两帮分别打设压顶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86条 锚喷巷道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初喷时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喷浆厚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者、班长、验收员各100元。

第87条 不得使用锚杆固定耙斗机滑轮,严格按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8条 工作面不按照中(边)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走偏,除责令返工外,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89条 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顶板离层指示仪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90条 轨道铺设必须平直,消灭无眼道、杂拌道,轨道接头必须上夹板并用螺丝紧固。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集体200元。

第91条 绞车最突出部位与轨道距离不少于0.5米,绞车除最后一部外,必须全部地锚。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2条 工作面第一部移动绞车严格执行四柱缺一不可的规定。否则,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93条 绞车必须完好,绳无损坏现象,必须有保险绳。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4条 巷道压力大,需要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防止冒顶堵塞事故。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95条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6条 不按规程要求施工,随意改变掘进或返修断面支护方式,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97条 锚杆、料石等支护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10 第98条 队组不按规程规定施工,擅自加大循环进尺,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9条 装煤、岩过程中,发现支架歪斜、锚杆松动、顶板来压等现象,立即停止工作,进行隐患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0条 开掘工作面耙斗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和使用照明装臵。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1条 开拓工作面耙斗机两侧必须安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2条 开掘工作面的工具必须摆放整齐,各类电缆吊挂整齐。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03条 开拓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砌筑水沟,水沟断面、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集体100元。

第104条 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过构造、遇断层及临时工程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集体2000元。

第四节

机 电

第105条 矿井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及电气元器件,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进行验收,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实行包机责任制,逐台建立验收、检修、维护、更换台帐。否则,罚机电段长、包机人、防爆验收员各100元。

第106条 井下不得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否则,按事故组织追查处理。

第107条 电工在停电检修时,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08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200元。

第109条 井下电工进行各种电气试验、检修,开盖前要

11 测试瓦斯,开盖后要验电。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10条 拆除电气设备电缆严禁锯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集体500元,罚责任者200元。

第111条 井下电器设备每发现一处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和明火操作,罚集体2000元, 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12条 井下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否则,罚集体2000元,罚责任者200元。

第113条 管线吊挂要整齐并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第114条 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供电。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15条 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整定正确,动作灵活可靠,定期检查试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三专两闭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否则,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17条 局部通风机使用中必须专人管理,两闭锁和自动切换装臵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18条 双风机切换试验及各项漏电试验记录必须认真填写检试状况。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19条 严禁甩掉开关内JDB保护装臵。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20条 井下机电硐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杜绝棉纱等杂物到处乱扔乱放,必须备有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21条 井下无人看守的变电峒室必须上锁,有消防器材和绝缘用具。否则,罚机电科长100元。

第122条 电缆、刀闸、接线有明接头、虚接、搭接、无消弧罩,罚责任者200元。

第123条 井上下的各种设备转动和传动部位必须加装防护装臵,保证安全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12 第124条 皮带运输保护装臵必须齐全可靠。否则,每缺一种罚责任者100元。

第125条 井下皮带、溜子、绞车必须使用远方操作按钮。否则,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第126条 皮带机因底皮带浮煤造成托辊不转,不及时清理更换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27条 皮带溜子液压联轴节必须采用不燃液防爆片易熔塞。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28条 井下运输设备必须信号装臵齐全、可靠、到位。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29条 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必须全部安装和使用紧链装臵。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30条采煤机和掘进机不安装和使用急停或闭锁装臵,罚责任者200元。

第131条 严禁井下电器设备带电搬迁。若必须带电搬迁、移挪检修时,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及时审批。否则,罚款200元。

第132条 对电气设备保护装臵失灵的和有故障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罚款200元。

第133条 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34条 井下接地保护系统必须完整、可靠。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135条 电气工作人员在操作或检修高压设备时,必须佩带绝缘用具和保护用品。否则,罚款200元。

第136条 任何人不准在变电所或变压器上睡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37条 井下小绞车安装稳固性达不到规定, 滚筒排绳乱,挽疙瘩,钩头挽套、死弯,根绳不足或没有紧固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38条 井下各种动力、通讯、照明、信号、电缆的敷

13 设、吊挂、接头不符合规定的,每有一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39条 各类提升设备的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造成事故的,追查处理。

第140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141条 “五管”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空岗、漏岗。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142条 不得违章指挥无证人员操作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同时违章操作多台设备。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43条 矿灯、放炮器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追究充电室或使用者的责任,罚责任者100元。

第144条 头灯的红灯率不超过规定标准。否则,罚责任集体300元。

第145条 “五管”要害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否则,罚值班人员100元。

第五节

运 输

第146条 井上、下的各类绞车要做到安装合理,防护装臵、信号装臵齐全可靠,并有操作要领牌、挂车限量牌。否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200元。

第147条 井下提升距离超过100米的绞车必须设臵架绳轮,拐弯处必须有拔绳轮。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48条 “一坡三挡”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灵敏,经常保持关闭状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49条 斜坡架绳轮不转或短缺,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50条 对投入运行的矿车实行编号管理,每发现一辆没有编号的矿车,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14 第151条 运输大巷内严禁存放车辆。否则,罚当班队干、班长各100元。

第152条 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和平整。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53条 副井底人车场不准两列人车同时站在两股道上。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4条 井下大巷运输、施工点和交叉口必须设信号灯或有专人负责指挥,大巷内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5条 各类运输斜坡必须有声光信号及“行人不行车,行车行不人”的明显标志。否则,罚责任集体300元。开车时强行行人的,罚款200元。

第156条 各类运输斜坡要按规定和要求设臵挡车器,对长时期缺挡车器不解决的,罚分管副总、主管科长各200元。

第157条 挂钩工必须坚持使用运输安全设施,每发现一次不使用,罚责任者100元。

第158条 井下运送物料、机电设备时,必须填写运输卡,明确安全负责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9条 绞车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绳径相同,绳卡数量齐全、牢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60条 各斜坡运输转挂、摘钩点的下部车场必须有躲避硐室。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61条 各煤库装载员必须保证工作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浮碴煤等物的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162条 井巷、硐室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15 第163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其它临时施工时,必须与无极绳绞车司机取得联系方可施工,否则罚现场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64条 大巷运输每多挂一个车,罚责任者200元。 第165条 绞车放车时,必须带电运行;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或其他物料拨弄钢丝绳或双手离开闸把。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66条 大钩上、下作业点重要岗位人员不足,必须停止工作,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67条 在无极绳绞车、矿车运行时,严禁扒车、蹬车、跳车、坐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168条 进出坑的物料、设备,严格按规程规定挂车、装车、捆绑、拉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69条 运送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第170条 通风系统合理,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71条 通风“五图、五板、五记录、五台帐”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72条 通风风门扇要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扭。否则,罚款100元。

第173条 通过风门要随手关闭,对不关风门者罚款100元。撞坏风门者,罚款100元。

第174条 临时闭要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

16 与煤岩体接实,同时还要设警示牌检查箱。不按规定做临时闭,罚责任者100元。

第175条 跟班干部、工(班)长及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无故不携带者,罚款100元。

第176条 发现盲巷要及时封闭。否则,罚通风段长、责任者各100元。

第177条 井下排放瓦斯必须编写和审批排放措施,无措施或未批准而私自排放的,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78条 各转载点喷雾齐全有效,巷道水管沿线每50米设一个阀门,净化水幕数量按规定要求安设。否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79条 隔爆水槽不按时吊挂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80条

隔爆水槽不及时更换加水,每发现一个罚款100元。

第181条 故意损坏吊挂的隔爆水槽、水袋,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82条 不坚持洒水灭尘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83条 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按规定执行,煤层厚度大于1.3米时,要采用长钻孔注水;煤层厚度小于1.3米时,采用短钻孔注水。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84条 工作面采空后,在规定期限内要及时撤出设备,通风科要及时做闭。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85条 掘进巷道防尘水管距工作面不超过20米,且必须配备胶管及时洒水,每少一米,罚责任集体200元。井下供水影响洒水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86条 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对设备采取防护措施。否则,有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17 第187条 对受水害威胁的回采、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188条 不正常使用洒水喷雾设施,有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189条 因灭尘不及时而造成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每有一处罚责任集体300元。

第190条 破坏和丢失综合防尘设施的,对责任集体罚款200元。

第191条 因防火措施不落实,出现高温点或CO超限,造成煤层自燃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集体2000元。

第192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者按严重“三违”处罚,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193条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瓦斯报警仪、防尘设施等)者,根据情节,给予罚款100-300元。

第194条 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等重点防火地点无灭火器材,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195条 井下所有的棉纱、油类等易燃物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196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量的煤,不得放空(如有涌水的可以放空,但必须关闭放煤口闸板,并设臵引水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97条 下井人员在升井后不及时退交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检仪,有一次罚责任者100元。丢失自救器和瓦检仪按原价赔偿。

第198条 安全监测仪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发现

18 问题及时处理,无记录或不及时处理问题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199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进坑使用,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200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要求及时移动瓦斯传感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吊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01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吊挂便携式仪器,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202条 采煤工作面割煤时,必须设臵机载瓦斯传感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03条 掘进工作面5米内必须悬挂便携式仪器。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204条 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

第205条 密闭不及时或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506条 无风作业,对责任者罚款3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2000元。

第207条 瓦检员不及时填写井下瓦斯检查点牌板记录或填写不实、涂抹瓦斯检查牌板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08条 造成瓦检仪损坏,每台处以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209条 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通风或进入串联工作面风流中没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臵,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

第210条 因通风设施维修不及时而影响通风,对责任

19 集体罚款500元。

第211条 局扇设臵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212条 损坏局扇等通风设备, 责任单位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0元。

第213条 风筒吊挂不平、不直、接头漏风,破口修补不及时,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14条 不按制定的冲刷周期冲刷巷道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15条 防尘管路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缺水质过滤器、压力表、三通阀门等,每缺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16条

不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缺一人次罚款50元。

第217条 开拓队扒岩机不设臵转载喷雾的,罚责任队长500元;喷浆作业不开净化水幕的,罚当班班长300元。

第218条 开拓队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19条 不按规定实施煤层注水,罚责任者200元。 第220条 局扇自动切换装臵未按规定安装维护,试验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21条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沼气报警仪上岗作业的工种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22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监控设备、线路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根据情节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223条 野蛮操作,造成监控线路抽脱、挤压破损,

20 或水洒到瓦斯探头,导致监控停止,信号失败的,根据情节罚责任者100-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第224条 未在规定时间或规定地点安设监控设备或瓦斯探头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225条 井下监控信号通讯失败达4h以上未得到处理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瓦斯探头出现故障或显示超过允许范围,在4h内未处理或没有更换探头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26条 采掘队组瓦斯超限强行组织生产,罚队长、责任者各1000~2000元,直至开除。

第227条 开掘巷道与采空区、盲巷或小窑无措施贯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

第228条 两台主扇同时停风超过10分钟,罚机电副总、机电科长、责任者各1000~2000元。

第229条 私自拆除或损坏风门闭锁装臵,罚责任者500元。

第230条 密闭附近放臵机电设备或兼作备件、油脂、材料峒室,罚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各300元。

第231条 密闭前严禁放臵任何设备,一旦出现,立即停产整顿,并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各1000元。

第232条 人为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报警,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23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及工作面两端头,每发现一个不拆除锚杆托片,罚责任集体300元。

第234条

综掘机私自拆除瓦斯报警闭锁装臵或出现失爆,罚队长、责任者各1000元。

第235条 长期停风区24小时内未封闭,罚责任单位

21 负责人、队长各200~500元。

第236条 监控系统不能实现超限报警,全电压断电的,罚责任集体2000元。炮崩、水淋等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损坏误报警,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237条 瓦斯传感器显示超差或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监控系统上传失败,现场显示于上传数据信息不一致,时间超过30分,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第238条 启动局扇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工作面及局扇附近均不超限时方可启动局扇。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罚责任队长300元。

第239条 人为原因造成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240条 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超过控制指标,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罚队长、当班队干各200元。

第241条 不按规定冲洗煤尘,井巷出现煤尘堆积的(煤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罚队长、当班跟班队干各200元。

第242条 采掘巷道防尘管路距工作面超过20m,没有把梢、水针,没有洒水软管的,罚队长300元。

第243条 在井口及井下进行氧焊、电焊、喷灯焊作业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的,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244条 井下作业规程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罚采掘(机电)副总、相关队长各200~500元。

第245条

重大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措

22 施,通风设计、方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罚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各200~500元。

第246条 采煤队负责所在工作面两顺槽以内的监控设备和通讯电话的看管、线路吊挂、余线回撤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和T0) 的移挪。如果挪移不到位、线路吊挂不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7条 开掘队负责本队施工巷道范围内的监控设备和通讯电话设备的看管、线路吊挂,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的移挪。如果挪移不到位、线路吊挂不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8条 井下洒水时,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监控设备管理牌板内容不清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9条 洒水浇到监控设备、电话机以及各类接线盒内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0条 机电科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电源的供电。未能及时提供监控设备电源供电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251条 地面监控室值班人员,在发现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和超限时,应按照汇报流程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详细做好记录。无记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2条 井下标调传感器未能按规定周期填写日期和内容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3条 施工作业队对辖区范围内的通讯线路和电话机负有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职能,跟班班长、安全员是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24小时随时有人接听电话。无人接听电话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4条 井下零散作业地点(如:装煤点、机电硐室、人车场、主绞车房及斜坡信号房等地点)的通讯线路和电话

23 机,由现场操作人员负责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255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没有防突技术措施而组织掘进的,集体罚款1000元;制止不听,仍强行施工,加倍罚款3000元;

第256条 防突措施孔布臵不符合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规定,罚责任人500元;严重的罚责任人1000元;

第257条 防突排放孔施工弄虚作假的(如深度不够、数量不足、使用小钻头等),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虚填排放孔施工原始记录或没有原始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58条 未经校检或校检指标超规定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集体罚款2000元;

第259条 校检指标合格,超采超掘的,集体罚款5000元。

第260条 校检工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假报校检指标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261条 校检孔布臵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62条 防突原始记录内容填写不齐全,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263条 擅自改变防突循环标定的起始点或终止点位臵,罚集体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64条 压风自救装臵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24 第265条 压风自救装臵维护不及时,出现缺减压阀,自救袋严重损坏、漏气等,罚责任人100元;

第266条 出现无风或擅自拆除压风自救装臵的,罚责任人200元;压风自救系统无风仍作业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267条 打钻过程中如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到防突风门以外有压风自救系统的地方,并在防突风门外设上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如不按以上要求操作,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268条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防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29400Pa,不符合要求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第269条 进入工作面尾巷的抽放管路必须加绝缘软管;违者处罚安装工长100元,队长处罚200元。

第270条 瓦斯抽放观测工至少3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每少观测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观测牌板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271条 钻孔漏气严重,罚责任人100元。 第272条 泵站内工业卫生差时,罚当班观测责任人100元。

第273条 记录本记录内容不详、字迹不清楚的,罚当班观测责任人100元。

第274条 没有按规定时间观测、汇报的,罚当班观测责任人100元。

25 第275条 不按规定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不清楚,处罚双方责任人各100元。

第276条 损坏抽放管路、三通、碟阀、放水器等抽放系统设施除了双倍价赔偿损坏部件外,根据破坏严重程度对集体罚款1000-5000元。

第七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第277条 搬运和装卸火药、雷管时,要轻拿轻放,每人每次可搬运一箱,严禁扛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78条 运输车辆要符合规定,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279条 地面运输火药、雷管的汽车要配备灭火器、防日晒和雨淋帆布,要有“危险”字样的小红旗。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100元。

第280条 装车高度和宽度要符合规定,严禁超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1条 雷管箱不准侧放、倒放和立放,允许排放两层,但两层之间要有柔软材料垫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2条 火药库工严禁将火药、雷管同时发放给一个人。否则,罚款500元。

第283条 无证人员擅自进入火药库,罚责任者及火药库工各100元。

第284条 领取火工品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一人同时背送火药、雷管。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285条 装入矿车内的雷管箱必须加垫胶皮、麻袋;火药、雷管要严格按规定分别装运。否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200元。

第286条 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运送火药或雷

26 管。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7条 禁止将火药、雷管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它地点长时间滞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8条 火药库内储存火药、雷管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并按规定分别按不同种类、不同地点存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9条 严格火药、雷管领退手续,手续不全或领退数量与领料单不符,每管(发)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290条 销毁火药、雷管必须经有关领导、安监科、保卫科批准,并有专门措施;销毁火药、雷管的一次销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91条 放炮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罚款200元。

第292条 发爆器、放炮母线、连接线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93条 工作面存放火药、雷管的地点必须支架完好,远离电器设备且没有淋头水。放炮时,火药、雷管箱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94条 对火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损坏不及时修理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队长200元。

第295条 严禁私藏火药、雷管。否则,每管(发)对责任者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96条 当班剩下的火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不得乱丢乱放。否则,每管(发)罚责任者100元。

第297条 装配引药要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98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布臵方式、炮眼深度、角度进行打眼,严禁在原炮眼内打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99条 钻眼时要把附近的移动电缆悬挂妥当,防止拉伤和损坏电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7 第300条 装药时,必须用木质炮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01条 装配引药时,严禁用雷管代替竹锥扎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02条 严禁钻眼工作与装药工作平行作业,违者处罚200元。

第303条 严禁用可燃物料(如煤炭块、纸、废药等)代替炮泥封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04条 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不准用裸体线或雷管脚线;不准有破口及明接头;联线前,放炮母线必须扭接短路。否则,罚款100元。

第305条 放炮线与电缆出现混挂的现象,罚责任者100元。

第306条 警戒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撤除,违者罚款200元。

第307条 “一炮三检”人员必须做好放炮记录。否则,罚款100元。

第308条 联接放炮必须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违者处罚100元。

第309条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他人。放炮后,必须立即取下钥匙,摘掉母线并扭接短路。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10条 放炮线按规定要求拉够长度,每少1—2米罚责任者100元。

第311条 工作面放炮线不准出现破口。否则,每发现一个破口,罚责任者100元。

第312条 放炮后,必须对工作面爆破效果及原炮眼进行检查,发现瞎炮或残炮要按规程规定要求处理,瞎炮、残炮未处理前不得开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13条 放炮崩坏风筒,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8 第314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15条 当班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放不完必须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16条 炮眼内有异状变化(透水、透气、温度预兆),严禁装药放炮,违者处罚200元。

第317条 不按规定填写火工品现场使用登记表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节 技术管理

第318条 按时完成矿井长远规划、开拓方案和各种施工方案及各种施工图的设计。否则,每拖一天罚责任者100元。

第319条 各生产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制定防止重大事故计划和防范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320条 各作业规程编制前,应对所开采的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考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1条 作业规程审批后在开工前10日内,安全专项措施审批后在开工前3天内打印成册上报有关科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22条 各作业规程每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审查,并做好复审记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3条 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必须向工人贯彻,并进行考试,做好相关记录,不及格和未参加贯彻规程考试的不准上岗作业。否则,每有一人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24条 各项工程都必须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将逐级签字后的开工报告复印并送交公司调度室

29 和安监科,方可开工生产。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罚集体2000元。

第325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选派人员参加外部培训,每缺一名学员,罚责任者100元。

第326条 非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准下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无证操作,罚责任人500元。

第327条 每周必须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28条 在每季上级对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各单位将有关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及时地报送有关科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9条 工作面的初次放顶、收尾、巷道开口贯通、过空巷或过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瓦斯排放等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工人贯彻,做好开、竣工的记录。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罚集体2000元。

第330条 无措施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罚责任集体3000—5000元。

第331条 严禁开采各种防水隔离煤柱及其它各种煤柱。否则,除立即停产外,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332条 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等需要放水的地区,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确认无透水危险后方可前进。否则,追究责任,罚责任者300元。

第333条 地测部门资料齐全,安全情况要明。否则,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罚地测负责人500元,造成透水和人身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334条 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测量、标定和延伸巷道中(边)、腰线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335条 施工队未按规定要求安装和使用激光指向仪

30 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336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在规程规定期限内下发贯通通知书,送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否则,罚地测负责人200元。

第337条 各采掘工作面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工作面技术安全情况,报有关科室备案。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节

安全管理

第338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上级的安全指示精神及会议决定负责贯彻执行,并直接传达到副处级、科级,无故扣压不及时传达,罚款500元。

第339条 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实行分级归口责任管理,对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若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指示、决定不传达、不执行,造成梗阻的,罚款500元。

第340条 科级领导对公司领导的安全指示及会议决定负责贯彻落实到队组、班组。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41条 党工团部门必须按规定坚持召开安全例会,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的挡手问题,并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42条 每月、季必须对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的落实有针对性的措施。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等方面均要按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否则,追究专业分管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罚款200元。

第343条 必须坚持正职干部亲自组织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活动,内容丰富,记录齐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44条 坚持下井填卡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必须携带入井卡,并按规定坚持填卡,不填卡不予记工,填卡不认真或对问题查出后不进行“三定”处理的,要严肃处罚,并罚款100元。

31 第345条 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自救器的,罚款100元。 第346条 入井人员未系安全帽带的,罚款50元。 第347条 入井人员佩戴头灯未执行有关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348条 入井人员不持有效操作证件的,罚款100元。 第349条 未完成当班工作便早升坑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50条 各队(段)对检查人员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在限期内解决完毕。否则,每有一条隐患不处理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351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及安监科及时汇报,如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延续时间、影响事故抢救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352条 干部违章指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353条 干部及安全人员发现违章作业而不制止的,罚款100元。

第354条 对打击报复、阻止工人行使十项权利的干部,除罚款500元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355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给予罚款1000-2000元,情节重大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井下遇开口、贯通、构造、临时工程、特殊工程或多队组作业场所施工,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2、开掘工作面故意拆开风筒;

3、井下擅自停风、停电或送风、送电者;

4、在井下不使用发爆器的放炮者;

5、井下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瓦斯排放问题,没有安全措施的责任者和科、队领导不到现场者;

6、擅自挪移、甩开或破坏瓦斯安全监测设施者;

7、没有在所管辖区皮带头设臵不燃性支护或没有完善有效的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32

8、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瓦检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

9、发现重大隐患或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0、隐瞒事故、谎报、虚报情节严重;

11、抢救事故不及时,不服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第356条 坚持“三员两长”上岗挂牌制度,上岗不挂牌者罚款100元。

第357条 工作面的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安全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提前脱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358条 班长、井下操作电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瓦斯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59条 队干部值班记录必须认真填写,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60条 各单位对“三员两长”任免未经安监科审核备案,或未经培训后私自安排上岗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361条 “三违”人员在住安全学习班期间,“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干部不得私自安排其上岗作业。否则,罚款300元。

第362条 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规定,对于停产的工作面未经复查验收私自复工生产的队组的主要领导,停下来住学习班,并对集体罚款2000元。

第363条 坚持开展好危险源评价系统工作,评价要认真,评价人员及队领导不签字者,罚款100元。评价不认真者,罚款100元。

第364条 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坚持每月分开开资,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65条 要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做好每月考核打分、排名排队和讲评工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未执行或无记录的,罚责任者100元。

33 第366条 出现碰手碰脚及非人身事故,要及时追查,落实责任,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及时向工人贯彻。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67条 追查事故有关人员无故不到者,罚款100元。 第368条 井下各种安全标志牌必须齐全,并悬挂整齐,要设立在明显的地点。否则,每缺一块罚款100元。

第369条 安全、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检查验收、汇报、填卡,不得营私舞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370条 发生重大生产、机电、人身事故,值班人员及有关领导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勘察,组织抢救。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371条 各级调度人员对领导指示上传下达不及时,接受汇报记录不全不清楚,造成领导指挥失误影响工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372条 零散作业人员,两人以上作业时必须明确一人负责安全。否则,罚安排工作的领导100元。

第373条 严禁临时工程在未完成前进行另一项工程。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74条 主绞车房、变电站、主泵房等重要岗位严禁单人作业,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75条 因监督职责不落实,造成班前饮酒职工入井的,每发现一次,罚班前不放心职工排查的责任队干100元,并对责任检身工罚款100元。

第376条 凡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各单位必须绝对服从调度指挥。否则,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77条 井上、下生产发生事故时,值班调度员要按照程序进行汇报,并根据指示调动人力、物力组织抢救。若汇报不及时或指挥失误,抢救措施不力,罚款100元,严重者追究行政责任。

34 第378条 工程设计、规程措施、新工艺及新技术推广必须经安监科审查,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事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79条 安监科及相关科室对本专业内发生的事故要积极参与和组织事故现场抢救及调查处理,组织不及时,对相关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第380条 安监科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如上报不及时或上报有误,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81条 生产技术科要负责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编制、演习和执行,无故不参加,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82条 各科室必须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资料齐全,会议记录认真。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83条 各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综合治理项目和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对照自检,在上级检查中出现不达标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84条 在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和质量标准化检查及各专业检查中,未能提供相关记录和资料的,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385条 盯面、跑片的专职安全员、瓦检员要正确行使职权,工作时间内严禁睡觉、脱岗。否则, 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86条 专职安全员对当班工作面不评估或评估不认真的,罚款100元。

第387条 当班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存在的较大不安全隐患或其他检查人员交待处理的隐患未能够盯住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388条 安监人员必须按照《三大规程》的内容严格检查和把关,及时制止“三违”并汇报督促处理现场隐患。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89条 对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安

35 全状况差等问题,安监人员有权责令该工作面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监人员管理。如安监人员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100元。 如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或拖而不办,对班长以上干部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2000元。

第390条 下井检查人员因检查不到位或对能够盯住处理的问题未能够盯住处理,检查走后当班发生事故的,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391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392条 凡是发生重大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 技术部门必须派专人赶赴现场,素描事故示意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93条 井下焊接或明火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审批。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

第394条 安监科要把地面各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对不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95条 坚持“三定”隐患不处理就是事故的原则,对三定隐患不签字的责任者,罚款500元;对2次“三定”不处理隐患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3次“三定”不处理隐患的责任者,罚款2000元。

第396条 建立职工违章登记台帐,实行微机管理,对累计违章在2次以下的一般“三违”人员,严格按照我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对累计违章在3-4次之间的一般“三违”人员,每增加一次违章,均按《安全奖惩规定》进行翻倍处罚;对累计违章达5次以上的一般“三违”人员,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止工作住安全学习班。

第397条 广泛推行“工作票”制度,在停送电、停电停风、交接班时间处理故障、“三人联锁放炮”、交叉班作业、多

36 队组在同一地段集中作业等情况时,都必须提前出具“工作票”,签注项目、事由、责任人、安全重点以及完成时间,服从统一指挥。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398条 零散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排查,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399条 进一步规范各类单项工程、临时工程以及过构造等安全管理,必须提前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行政管理组织措施,二者缺一不可,并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度。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400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罚均按照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地 面

第401条 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串岗、脱岗或在岗期间睡觉,罚责任者50元。

第402条 班前或岗前无排查记录,罚责任者100元; 第403条 安排酒后人员上岗,罚责任者100元;对酒后上岗、班中饮酒者,罚款100元。

第404条 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按工种、岗位标准操作,罚责任者100元。

第405条 工作时间“三打一下”、干私活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罚责任者50元。

第406条 各厂点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严禁穿高跟鞋。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407条 澡堂水温最高不超过60度,使用水池的水温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08条 蹬梯作业未执行两人操作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409条 在变电站、抽放站、风机房、注氮机房、水泵

37 房、锅炉房等重要场所,配电柜(箱)不设警示标志,有1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0条 车床司机在操作前必须空转试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11条 车床照明不完好进行作业或停止后不关闭总电源,罚责任者100元。

第412条 使用行车必须一人操作,一人指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13条 地面电气设备无接地保护,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4条 焊接、气割工件时,未清理周围易燃杂物,罚责任者100元。

第415条 电气设备线路乱、有明接头、刀闸坏、保险丝不符合要求,有1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6条 铸工开炉前不通知配电柜管理人员,罚责任者100元。

第417条 门房对外来人员未进行查问和登记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8条 运行中的矿车出现落道,每有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419条 电气修理工对所管的机电设备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200元,以出现严重“三违”进行相应的扣罚:

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2、在地沟作业没有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检修电器设备、维修线路带电作业;

4、电工单人单岗作业;

5、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

6、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或超速运行;

7、基建施工前未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

38 工;

8、进入油库携带烟火或吸烟;

9、推土机超最大爬坡度(25°)推煤或沿35°以下陡坡向下推煤,并在行驶中换挡作业;

10、使用推土机做起重设备或在陡坡、道口、排洪沟等危险地段停放车辆;

11、穿越皮带不走过桥。

第421条 油库、车房、木料场、木工房、火药库等易燃场所,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火灾事故者,从重处罚。

第422条 高空起吊不执行安全措施或行业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423条 各单位机关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和串岗,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24条 土建工地楼房上、下罐笼不准乘人, 违者罚款200元。

第425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在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8m,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第426条 场内机动车辆应定期检查机动装臵是否灵敏可靠,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一节

其 它

第427条 任何人不准毁坏安全标志牌,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28条 制定针对性抓安全思想教育的措施,对“三违”人员帮教要有效果,防止走形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29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要由静态检查向动态检查转变,对照危险源评价系统标准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

39 元。

第430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431条 电工、维护工等特殊工种上岗作业,应按规定带足专用工具。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2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坠保护设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33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库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4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100元。

第435条 在动态检查时,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除立即返工整改外,罚责任者100元。

第436条 严格会议制度,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

第437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438条 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都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第439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440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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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质量控制奖惩规定

质量控制奖惩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明确质量责任,完善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 人给予奖励。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有关的过程及人员,包括设计、工艺、生产及质检,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三、实施程序

1.如每月无质量问题出现的个人予以奖励50元奖金。

2.每批产品由班组自行纠正的不合格品率不大于2%,视为无质量问题。

3.每月所有产品由班组自行纠正的出错比例不大于2%,视为无质量问题。

4.不合格产品数量在2%~5%之间的情况每月最高允许出现一次。再次出现即执行纠错程序。

5.不合格品数量为5%以上时,或由质检员巡检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即执行纠错程序。并扣罚奖金,再次出现扣罚绩效工资。

6.纠错程序如下:

6.1 所有生产相关人员结合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开会总结。

6.2 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合格品数10%以下问题罚款5元。不合格品数10%以上问题按废料比例10%~20%处罚,原则上不超过50元/次。

7.生产之前看清图纸标注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生产标准,班长需对特殊控制过程予以交代,否则承担出现不合格品处罚的连带责任。处罚标准按责任人减半。

8.工段如发现来料或预处理原料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对生产技术要求有异议时,可向质检员提出,如工段没有提出异议,质检员默认质量缺陷或未按标准完成的产品由本工段导致。

9.如出现用户提出的质量异议问题,由质检员承担质量责任,按以上项点实施。

第19篇:书院卫生院奖惩规定

书院卫生院奖励规定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工作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制定以下奖励规定。

1、设年度最佳服务标兵和突出贡献奖,经科室推荐、职工民主评议、院委会研究同意后,各奖现金1000元。

2、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先进科室,科室负责人奖励200 元,科室成员每人奖励100 元;评为院级先进的,科室负责人奖励 100 元, 科室成员奖励50元。

3、奖励加分:完成市卫生局安排的重大任务取得优异成绩和市卫生局下达的中心工作如期超额完成的,所有参与者得2分。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卫生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公开表扬的一次加3分。

4、参加市(街道)以上比赛活动获前三名奖者得 2 分。

5、因措施得当杜绝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得2分(要有详细事实依据)。

6、开展新技术、引进新项目给医院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1 万元以上的得5分,加分不超过 10 分。

7、参加医院组织的新农合健康查体和社区居民查体完成相关档案资料每人每天加0.5分。夜间加班应急手术参加者(包括包括辅助检查)主刀加2分,其他每人加1分。接诊一次病人收入院并妥当处置加0.5分/人次(无登记不得分),收住院0.5分/人次(无病历不得分)。

8、组织学习、活动,主讲(持)人每次奖励1分,参与者每次奖励0.5分(有签到,有学习记录)。在卫生局网站发文章每篇奖励1分,在省级发表论文一篇奖励3分,国家级奖励5分。凡

科室或个人收到锦旗、感谢信(表扬信)每次加2分。每月按星期天休息,多出勤一天加0.5分,满勤另加2分。服从安排,积极按时参加突发应急工作取得显著效果者奖励1—5分。

9、注意事项

(1)、奖励得分要求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加分情况说明,由科主任按月统计报考核办,由副院长核实,呈院长审定。

(2)、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必备条件:质量安全管理考核成绩优异,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服务态度严谨、医德医风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对医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及时、质量高 ,单项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前3名的,在群众评议中排名前3名的。

(3)、医疗安全与岗位职责实行倒扣分制:即扣完本项得分后仍不够的,由其它项目得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4)、本年度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受处罚的取消本规定第

一、二条所列的奖励资格。

二0一一年四月

第20篇: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天津市卫生行业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办法》,以及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广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忠于职守、救死扶伤、文明行医、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精益求精,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廉洁奉公,按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奖励和惩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适时原则;(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七)维护医患双方依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通报表扬,评选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发给奖金。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在本院内通报表扬或被评为医德医风先进个人,或给予2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1 (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赞扬的;

(三)在开展社会评选工作中,被评为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四)在工作中,遇服务对象无理刁难,为顾全大局,忍受委屈,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遇到重大的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本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敢于同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成绩突出的;

(七)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事业,在扶贫助残和支援其他医疗单位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用,为单位创造效益的;

(九)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院空白或创造效益的;

(十)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 惩 处

第七条 惩处种类:本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降职、降薪、罚款、停发效益工资、解聘待岗、下岗、限期离院、辞退、开除公职,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惩处: (1)无故脱岗,给予下岗1-3个月的处罚。

(2)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在科室内会议上批评,扣罚当事者1个月效益 2 工资。

(3)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拒”现象的,给予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4)对整体医疗、整体护理落实不到位,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利,患者的人格尊重权、知情权、诊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落实不到位,因此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当事人下岗一个月的处罚。

(5)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违反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所售金额十倍罚款,视情节给予降职、降薪、下岗处理。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违反者给予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辞退、开除处理。

(7)不遵守医疗原则,开大处方,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资源浪费的,浪费部分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8)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做“黑手术”,违反者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

(9)收受患者“红包”或有价证券、吃术后饭者,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

(10)违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的,给予科室或个人同等数额的十倍罚款。

(11)在重大抢救、抢险、疫情和突发事件及日常工作中,全体职工都有承担救死扶伤的义务和职责,要服从组织安排,召之即来。对不服从工作调遣及临危退缩或不服从指挥及借机脱逃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罚。

3 (12)在医疗活动、基建工程、维修设备设施、引进医疗设备、物资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等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13)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和药剂科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统方,收取好处费的,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除主管科室的主管人员外,全院医务人员凡单独与医药代表接触者,罚款500元,通报全院。

(14)全院医务人员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凡执行不到位而使患者不满意,并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或投诉者,扣除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

(15)认真执行本院制定的《医务人员礼仪、仪表、语言、行为规范》,全院职工按要求着工作装,佩戴胸牌,要保持整洁,不得有缺扣、残损,洗后须烫平整;男性职工不得穿短裤,不得留长发,头发保留自然色或黑色,不得留胡须,不得佩戴与职业不相符的夸张性饰品。女性如内着短裙(裤)其长度不得超出工作装,不允许烫乱装(发),不允许浓妆艳抹,不允许佩戴装饰性耳环、手链、手镯及脚链,不许留长指甲及涂抹有色指甲油,不许暴露纹身及皮肤粘贴彩绘。全院职工在院内不得穿牛仔系列装、彩裤和绣花印花裤等奇装异服,不得穿鞋拖及与岗位无关的拖鞋,不得赤脚穿凉鞋,护士要穿白色或肉色袜。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凡在工作中违反规范,如使用服务忌语、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纠纷吵架等,扣除当事者当月效益工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待岗、限期离院处罚。

(16)全院各级医师应邀外出会诊、指导工作等,必须按照医院会诊制度的规定要求,履行会诊手续。在紧急情况下要经院总值班批准。对不履行手续者,按脱岗处理。

(17)护理人员不遵医嘱,不按医嘱剂量投药,从中截留药品, 4 违者处以截留药品金额的十倍罚款,下岗一年。

(18)在执业活动中,各级医师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学文书的,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全院各级医师在接诊医保病人时,要严格按照医保规范进行治疗,确需使用医保范围以外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意见并签字,如不按医保规范用药、检查、治疗,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当事医务人员承担。

(20)尊重他人,助人为乐,同事关系融洽,邻里团结和睦。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1)维护家庭和谐,尊老爱幼,夫妻互敬。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因不良行为影响夫妻关系和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单位名誉的,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2)无正当理由欠缴规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被起诉的,给予下岗1个月处罚。

(23)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下岗、辞退或开除处理。

(24)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5)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利,沟通不到位,工作疏忽大意,出现差错引发医疗纠纷者,给予下岗一个月处罚。

(26)本院的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及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罚款、下岗、限期离院、辞退、开除等处理。

(27)少收费、漏收费及其它不符合财务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5 (28)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9)全院职工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知错不改、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30)来院实习、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对违反医院制度的,除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外按规定处罚带教老师和主管处室的责任人。

(31)其他应该处理的行为,酌情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 执行违纪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章 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奖励批准权限

通报表扬,评选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1.个人总结; 2.群众评议; 3.民主推荐;

5.讨论决定。按照作出奖励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6.公示。下发奖励决定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天,并公布举报电话;

7.实施。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办理奖励手续; 8.归档。奖励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受奖人的医德医风档案。 第十二条 惩处批准权限

(一)给予罚款、停发效益工资处罚者,由院领导班子决定。(二)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在本院内通报批评、下岗、待岗,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晋职资格,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6 (三)给予辞退、开除公职、取消当年工资级别、晋升、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惩处程序

(一)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院纠风办要及时了解情况,搞好调查,摸清第一手资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二)院务委员会根据当事者的违纪情节,做出对当事者处理的决定;

(三)对给予限期离院、辞退、开除公职、取消当年工资级别晋升的事件,要及时召开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与当事者谈话,由当事人签字;对辞退和开除公职的要上报相关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党纪、国家法规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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