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2011)25号
中共****镇委员会
关于规范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试行)
2011年 5月10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逐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权限
1、镇党委所辖党总支及党支部之间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由镇党委直接办理转接手续。
2、从我镇转出的党员,须经镇党委审查党员档案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3、从其他党委转入我镇的党员,须持市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档案,镇党委审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不同类型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大中专毕业生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如无工作单位且户口已回原籍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至镇党建支部。对已经在本村工作、居住3年以上的党员,本人首先向村党支部提出组织关系转村党支部的书面申请,由所在村的党支部调查核实后,开具确实已经在本村工作、居住的有效证明,镇党委调查审定后可以将组织关系迁入所在村党支部。在外地长期打工的,组织关系继续保留在镇党建支部。
2、退伍军人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户口已回原籍是党员的复员退伍军人,本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户口落户证明到镇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镇党委审定后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退伍军人原籍村党支部。村党支部不得拒绝接收。
3、提前离岗、退休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按照石家庄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前离岗人员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我镇不予接受,更不准转入农村党支部。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已经返回原籍定居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退休金证明(到社保局办理)、党员档案,转至镇离退休党支部(党员的学习、组织生活由离退休支部负责),不得转入农村党支部。
4、非公党组织(农电工中党员)、下岗失业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户口在我镇辖区内,在非公党组织入党或将组织关系转入非公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不得转入农村党组织。与所在非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村或从事其他行业的,确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带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镇党委办理转移手续,组织关系转至镇党建指导员党支部;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如遇原单位的党组织被撤销或整体转移,党员确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和下岗失业证明,将组织关系转至党建指导员支部或离退休老干部职工支部。确因工作需要,以上两者情况也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居住村党组织,办理转接手续时除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和下岗失业证明外,还应有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开具的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有效证明,镇党委审定后才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农村支部。
5、基层站所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基层站所党员档案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管理的,带党员关系介绍信和本人详细信息到镇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镇党委审核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基层站所党支部。
6、因婚嫁组织关系需要转移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农村党员因婚嫁来到我辖区并且户口已经落到我镇农村的、带原居住村的党支部出具的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结婚证、户口证明到镇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镇党委审定后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村党支部,户口所在村党支部不得拒收。
三、严格转接程序,保证转接顺畅。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镇党委要求必须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此意见自2011年5月10日执行,如果此文件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中共****镇委员会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