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范围
三、道路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负责实施机关
注:本教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即生效的空间效力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
对人的效力: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道路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四、负责实施的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章 车辆
一、机动车的登记规定
二、号牌与行驶证的管理
三、机动车的检验规定
四、特种车辆喷涂安装标志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机动车的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本条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具体化,明确了机动车登记分为五
注册登记
《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目前,因全国人员流动较大,可以在暂住地办理新车上牌。
变更登记
《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条例解释:发动机,车身,车架上刻有车辆的识别代码,这是一个象我们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的编码。该编码是登记在行驶证,登记证书及车管所档案的。如若有调换,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注:本教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为《实施条例》。
转移登记
《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由原所有人向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现所有人转移,这种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登记为过户登记。
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两个法条来看,如果车主将车卖给他人,而没有及时办理转移登记,那么车辆在路面行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车不是车主在开,但在民事赔偿上,特别是交强险以外的赔付上,车主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注销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