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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7: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和起诉制度一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表现。撤诉是一种权利,所以,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该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和实现,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立的正当性。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诉、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撤诉?撤诉的法律效果如何?“权力-权利”对抗制衡机制在民事撤诉制度中作用如何?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目前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为我们寻求解决途径提供了思路和突破口。为此,本文从民事撤诉制度的概述出发,在对民事撤诉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缺陷,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革构想。文章最后对撤诉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使民事撤诉制度更为和谐的运行。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民事撤诉制度概述。本章主要是对撤诉制度进行一些基础性的阐释,指出撤诉的概念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使用,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狭义的撤诉,即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就其性质而言,只具有纯粹的程序性,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了准确把握撤诉的实质内涵,接着本部分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方面分析了撤诉制度的功能。最后,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总体归纳,希望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视角勾勒出撤诉制度的全貌,明确民事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根据。 第二章:撤诉制度的价值定位。任何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的价值取向,撤诉制度当然也不例外。改革一种法律制度或者确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要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综合评价。因此,我们在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撤诉制度时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与平衡:首先,撤诉制度中要充分运用权利与权力制衡的理论,限制法官权力的运用,使法官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仅有程序指挥权和裁判制作权。其次,要使当事人双方形成权利的制衡对峙局面,以此达到诉讼的公正。因此,应给予被告同原告的撤诉权相对抗的一项权利——撤诉否决权。再次,撤诉是当事人的诉权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应予保护,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到诉讼效益和程序安定的需要,对撤诉进行限制。在程序设计中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撤诉权,又要对撤诉权的行使要加以时间、权力对抗等制约。 第三章: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民事撤诉制度的分析与借鉴。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列表的形式对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进行了考察,经过比较研究,总结了共同的规律,并以此为鉴,为我国撤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视角和思路。 第四章: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检讨。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此部分在第一至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在权力(利)配置中以及在诉权保护和程序安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享有对撤诉行为非限制的否决权,使国家干预与处分主义失衡;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遭到忽视,应诉方权益保护的严重欠缺;撤诉程序的不健全,导致当事人撤诉权行使的阻却;申请撤诉的时间过于宽泛,有悖于诉讼效益原则;有关撤诉效力规定得不够明确,导致当事人较容易滥用权利等。 第五章:通过法律控制来实现撤诉制度的完善。针对第四章所说的缺陷,本部分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建议:比如限制法官权力的滥用,减少撤诉程序中的国家干预;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利益,应赋予被告一定条件下的撤诉否决权以及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给与一定的限制等,以期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合理的撤诉制度。 第六章: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使撤诉制度的程序运行更为和谐,文章在最后对这二者的相互关系做出了比较完整地分析。笔者认为,欲使举证时限制度落到实处,要通过完善撤诉制度即对原告的撤诉行为进行限制来进行规制。当然,对原告的这种限制不能来自法院的干涉,否则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体现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这种制度冲突的协调只能从被告对原告撤诉申请的限制入手来解决。

民事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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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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