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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协议仅适用于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购房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于签署合同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向出卖人提供按揭资料、交纳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利证工本费等),并向出卖人办理相关的委托代办手续和预留相关资料等。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由于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银行未能通过或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手续,导致银行未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则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内同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逾期未处理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第一条 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办妥产权备案手续之日起30日内,配合银行及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产权和抵押登记手续,并按银行要求将他项权证及抵押资料送交贷款银行。逾期出卖人有权按房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买受人若未按期向银行还贷,导致银行与买受人终止借贷合同且银行要求出卖人回购时,由出卖人向银行支付剩余本金,该商品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该商品房的备案手续并有权另行出售,并按房款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买受人并承担出卖人为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销售费等。

已收楼入住的买受人每月还应按其房款的0.6%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折旧费,造成房屋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他已缴税费不予以退还。

第三条 出卖人在交房报纸公告发出30后,买受人仍未能按期收楼,视同出卖人已如约履行全部合同规定的义务,视为买受人已接受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依据房屋实测面积计价后开具房屋专用发票,该发票仅限于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证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买受人缴款实际情况以买受人所持购房款原件为准。出卖人依据买受人的委托书以及预留相关资料办理产权证、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按银行的抵押合同的要求将他权证交付银行。

第四条 买受人按照银行要求办妥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交付银行,且出卖人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之日,本补充协议

(一)自行作废。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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