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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规章制度(共)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餐饮业规章制度

餐饮业卫生管理及相应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条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 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 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业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① 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② 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

③ 档案内容: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卫生机构、各项制度、各种记录、个人健康、卫生知识培训、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等。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管理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禁止使用。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1

7、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2 第一条 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 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 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第二条、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三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第五条、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 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 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 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第三条 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第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第五条 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第六条 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第七条 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 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必须复训一次。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第三条、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第四条、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 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

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

第一条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

第二条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条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第四条 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第五条 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第六条 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

第一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放到保洁柜内保洁。

第二条、餐饮具消毒可采用物理消毒、化学消毒。消毒必须按标准程序进行,确保消毒效果。

第三条、提倡使用蒸汽、煮沸、电子消毒柜等热力消毒;使用化药物消毒的,必须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消、四冲(清)、五保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不使用未经批准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洗涤剂,消毒剂。

第五条、洗炊餐用具的抹布必须与其他抹布分开认真做好抹布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要有完善可靠的消毒设施及消毒药品和充足的餐具保洁框,定期对保洁柜进行清洗。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5 第二条 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 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 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 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 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制度

1.餐饮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实行专人向定点经销商采购,进货后仔细检查,防止采购过期食品、包装破裂及感官异常食品进入厨房。

2.库管员在储存过正中,要防止储存不当,造成食品过期、包装破裂或感官异常,要及时下架、登记待处理。

3.操作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在加工前一定要再一次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包装破裂或感官异常食品要及时销毁、杜绝使用。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1、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网络:食品卫生管理负责人为相应的责任人;食品卫生安全操作人为厨师长。

2、若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3、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a) 立即停止食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b)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c)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d)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e)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4、若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据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以下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凉菜间(冷荤间、熟食间)卫生制度

① 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工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② 室内做到无蝇,并配有流水洗手、消毒、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冷藏等设施。

③ 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班前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④ 使用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⑤ 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⑥ 熟食勤作、勤销,做到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⑦ 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凉菜(熟食)间存放。 初(粗)加工间卫生制度

① 有专用加工场地和食品验收人员,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② 清洗池做到荤、素分开;上下水通畅,设有能盛装一个班产垃圾的密封容器。 ③ 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

④ 加工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操作台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⑤ 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⑥ 防尘防蝇设施齐全,运转正常。

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① 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② 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③ 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

④ 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 7 ⑤ 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⑥ 制作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⑦ 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⑧ 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⑨ 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的密闭垃圾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① 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② 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③ 包装食品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④ 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消毒。

⑤ 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⑥ 加工所防尘、防蝇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① 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②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③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④ 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⑤ 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⑥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裱花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①.进入裱花间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②.裱花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在允许使用量范围内使用,不能乱加。 ③.要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保持室内清洁状态。

④.专用裱花工具要定时清洁消毒,防止污染。

⑤.加工人员要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定时洗手消毒,保持个人卫生。不允许戴手饰及染指甲等。

⑥.放蝇、防尘、防鼠等卫生设施要齐备。

⑦.要定时整理室内卫生。 8 烧烤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①.场所必须按宰杀→粗加工→腌制→烧烤卤肉间→晾凉分设场所(间)。 ②.所用畜禽肉类必须经过兽医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③.烧烤卤制肉类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要经监督机构允许方可使用。

④.制作间必须设洗手消毒水池及设施。

⑤.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间要设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对案板及空间进行消毒处理。 ⑥.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要专人负责,专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⑦.放蝇、防尘、防鼠、防腐卫生设施要完备。

⑧.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面食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①.米面及其他杂粮必须有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②.用发酵剂、食用碱等添加剂必须有索证。

③.面食间清洗水池荤、素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④.面食间案板必须荤、素分开使用,并有标志。

⑤.必须有盛放肉(馅)等专用冰箱。

⑥.室内做到放蝇、防尘、防鼠。

⑦.加工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不准戴戒指、手链、涂指甲等。 ⑧.有室内卫生定时清扫制度。

食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

① 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② 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合格。

③ 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④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⑤ 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

⑥ 食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9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10 篇2:餐饮行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行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 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 工 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3:餐饮业员工管理制度 人事规章制度-范例 (仅提供参考) 为了培养员工的良好素质,规范员工的行为,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特制定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一切条文,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员工;除部分条文外,也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临时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事政策

1.建立并维护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2.使每位员工对公司的政策、服务和发展感到自豪。 3.尊重每位员工,维护其尊严,注重其发展。 4.选择优秀员工担任各级管理职务。

5.为每位员工安排完善的培训,以提高其技能和效率。 6.确保公司员工在安全、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工作。 7.给予每位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奖励。 8.为员工服务、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条 工作规则

2.建立一个结构合理、职责分明组织,并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适当的人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建立

一.更衣柜制度:

1.每位员工配有一个更衣柜,由员工使用。 2.衣柜钥匙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如丢失不得擅自更换锁,统一由人事部安排并照价赔偿。 3.个人物品一律存入更衣柜,不得带入工作区。

4.不得将钱财及其它贵重物品存放在衣柜内,若发生遗失,公司概不负责。 5.不得与他人私自更换更衣柜。

6.保持更衣室清洁。破坏更衣柜或更衣室内其它设施的,照价赔偿。 7.离店时应将衣柜钥匙交还公司。

二.出入通道制度:

1.员工上、下班必须走员工通道。 2.非工作需要不得乘坐客用电梯。 3.不得在宾客活动区域随意来往。 4.不得在宾客活动区域休息和睡觉。

三.用餐制度:

1.公司实行定额工作餐制度,人事部每月制作与发放员工餐券。

2.工作餐用餐时间为30分钟,所有员工必须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文明用餐。 3.员工用餐时间严禁喝酒,任何食物不得带入或带出公司。 四.个人仪容规范:

1.头发: 不染夸张颜色,梳洗整齐。男性头发标准为前不遮眼,后不盖领,两侧不过耳;女性长发要盘好,统一用发网固定,不得戴太夸张的发饰。 2.脸部:

清爽干净。男性不得蓄须,女性不得戴耳饰;女性上岗时需化淡妆,不得戴夸张饰物,不可戴多余手饰。 3.手部:

不得留长指甲,指甲要清洁不得藏污垢。女性指甲油只可用无色。 4.脚部:

男性穿黑袜, 每天换洗、鞋子上班前要擦亮。女性要穿规定的袜色,不挂丝,不破损。 5.气味: 要经常洗澡,保持身体气味清新,防止汗臭,上班前不吃异味食品,饭后漱口,保持口腔清洁,无异味,不得用强烈香料(香水)。

6.制服: 上班时必须穿规定的工作服,洗烫整洁、纽扣要全部扣好,袖口及裤脚均不得卷起。制服只准在上班时间内穿。员工名牌:佩牌上岗,上岗前仔细检查名牌是否佩戴在正确适当的位置,保持牌面整洁,无破损。五.基本服务礼仪: 1.在营业场所内见到客人、上司或同事都主动、热情地问好。

2.始终面带微笑,始终保持正确的立相、坐相、走相及使用规范的行礼方式。 3.以正确的方式与客人说话,听客人说话。

4.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操作手势轻。 5.走路靠右,不在客人面前横穿,不超越客人。 6.不串岗,不在工作场所扎堆聊天。 7.接打电话使用统一应答语。

8.使宾客感到亲切和温暖,是一种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的礼貌礼仪。

六.基本待客用语:

1.寒喧:欢迎光临、您好、您早、晚安、再见、请多关照、真是个好天气、请走好、告辞了、辛苦了、请进、谢谢、不客气、请再次光临。 2.承答:是、知道了。

3.谢绝:十分抱歉,实在对不起、真不好意思、打扰了。 4.询问:对不起,请问„„。 5.请求:给您添麻烦了„„。

6.道歉:照顾不周,实在抱歉,让您久等了,打扰了, 给您添麻烦了, 今后一定注意,请稍等一下。

7.中途退席:失礼了。

8.确认姓名:对不起,请问是哪一位? 9.接话:是、好的。

第二章 公司人事政策:任用、招聘及录用 1.人事方针:

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量才定岗;强化培训、优升劣汰。

公司各级人员任用制度如下:

* 各分店部门领班、由店长评估核准,部门经理任免,报人事部执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 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 未满十八周岁者。

公司录用的员工需满足下列条件: * 热爱祖国,忠诚于公司的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 身体健康、相貌端正、服装整洁、言语大方、举止端正。 * 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接受能力强。

* 会普通话,具备一定的表逹沟通能力。

2.招聘原则: 3.招聘程序:

a.各店人员招聘需填写(人事申请表)后上传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初试合格者送各有关部门经理进行第二轮面试。 b.

部门经理面试合格后,人事部通知应聘者自行体检,并由人事部开据<员工报到通知书>才可安排上岗。 d.应聘人员在试用培训前,需向公司提供如下数据: * 身份证复印件

* 职位申请表(简历表) * 外出劳工务工证

* 健康证(指餐厅工作人员)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 学历证明 e.新进人员报到后由人事部填写住宿申请表,新进人员持申请表到各分店,由各分店干部办理住宿手续。 f.新进人员报到后,由各店将新聘员工的<物品领用清单>,交一份到人事部备存,并于人员离职后将公司财产归还始可结清工资。 4.员工试用期:

试用人员的给薪已是正职员工薪资,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主管填报试用任免上传人事部及财务部,核准正式录用,试用人员表现欠佳者,应由

其直属主管免职,并填报免职单于人事部和财务部。

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转正。经考核合格转正后,公司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5.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经考核转正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1年,临时工合同为半年。 6.辞职与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上交《辞职报告》,如无提前递交报告,按合同规定需支付公司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7.离店手续:

门的工作移交,归还办公桌的钥匙及有关资料文件等。同时在公司物品清单上分别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按规定办完离店手续后,人事部结算员工应得的工资,不能归还的物品要照价赔偿,涉及赔偿培训费的应缴清该交的费用。 8.离店退档手续: 员工在办完离店手续离店后,人事部负责在一个月内办完退档、解除合同等有关用工手续,并开具离店证明。辞职员工不辞而别或虽提出辞职报告,在未得到部门和人事部的批准同意,也没有办全离店手续而擅自离店者,公司将不支付任何薪资。

篇4:餐饮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有管理,才能有规范,才能定方圆!

餐饮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司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强公司内部餐厅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为公司广大员工提供卫生、洁净的就餐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内部餐厅及今后为公司员工提供就餐服务的各类餐饮经营场所。

第二章 餐厅管理

第三条 内部餐厅实行公司与员工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办公室代表公司负责对餐厅的监督工作,同时广大员工有权就餐厅的经营、服务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 1.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以及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颁布实行的餐饮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健全、完善公司内部餐厅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餐饮服务单位的招聘、签约;

(四)负责对公司餐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与处罚;

(五)代表公司接受与处理员工对餐厅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投诉等。 2.员工监督权利:

(一)员工有权就餐厅卫生条件、饭菜质量、价格等方面问题提出疑问、建议、意见或投诉,并有权要求餐厅给予明确答复;

(二)在自愿推举的前提下,由员工中选举产生5名餐厅卫生监督员,由办公室定期召集监督员、餐厅经营者进行三方座谈,集中反映、处理对餐厅经营管理方面的疑问、建议及投诉。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四条 餐厅餐饮承包服务者须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后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包给其它经营单位,同时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卫生防疫、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餐饮服务协议。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以服务公司广大员工为宗旨,根据公司生产运行特点与员工的需求做好餐饮服务工作。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为员工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公司办公室负责检查、规范其内部管理规定。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保证食品质量,办公室对食用油、肉类制品等不定期检查、抽查,餐厅应努力增加和不断调整饭菜口味,严格成本核算,合理制定菜肴价格,文明服务。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设立投诉箱、意见薄,张贴餐厅经营情况公示单,有义务、有责任诚恳接受并及时解决员工有关饭菜质量、价格、服务态度、卫生等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条 餐厅服务经营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招聘餐厅工作人员,所聘人员须到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 食品卫生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卫生防疫、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公司分管部门、广大员工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处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各种牌证,其费用由餐厅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如因餐厅卫生问题受到处罚,由餐厅经营单位承担,与公司无关。同时公司将酌情进行加倍罚款处理。

第五章 餐饮用具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餐饮用具、设备均由餐厅自行购置,并应指定专人保管,制订完善的使用条例。

第十四条 应定期对餐饮用具、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消毒处理,以确保设备的使用正常和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使用中要采取安全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做好设备清洁消毒工作,不得加工卫生状况不确定的物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各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一)餐饮服务负责人(服务协议签约人)职责: 1.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及连带责任。 2.负责制定餐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3.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年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与食品卫生培训工作。保证卫生许可证的按时年检,做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与上岗证。

4.负责货源采购、送配点的索证工作,不得采购无食品供应合格证供应点的食品,对食用油、肉类制品等可由公司指定采购。

5.保证食品的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建筑工人规章制度(共)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共)

服装店规章制度(共)

广告公司规章制度(共)

修理厂规章制度(共)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表(共)

幼儿园食堂规章制度(共)

餐饮员工规章制度(共)

建筑施工规章制度(共)

小服装厂规章制度(共)

餐饮行业规章制度(共)
《餐饮行业规章制度(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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