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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法职能 建设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挥政法职能 建设和谐社会

发挥政法职能 建设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明确政法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一、发挥政法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政法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政法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我国正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矛盾多发凸显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在这一时期,改革发展的任务很重,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也很重,做好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做好政法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政法机关作为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执法和司法。政法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执法权、司法权,积极调整社会关系,有效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协调运行。例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规范其依法表达诉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依法调节各类民事、经济纠纷,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法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弘扬科学文明精神,引导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等。政法机关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对既有关系具有确认、调整和规范作用,对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具有引导、推动和促进功能,以实现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做好政法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建设作用。做好政法工作,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政法工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当前,政法工作的实际状况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必须以创新的思维,着重在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努力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相协调的思想理念、工作体系、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这既是政法工作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好发挥职能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本身的重要任务。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政法部门必须着力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必须提高维护稳定的能力。维护稳定始终是政法机关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单一的社会环境不同,当今社会更为开放、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维护稳定面临的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尤其是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国际国内相互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相互渗透,人民内部矛盾和敌对势力插手利用相互交织,稳定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我们做好新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是必须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政法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了,构建和谐社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因物质利益矛盾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从根本上讲,这些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深层次矛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反映,是各种利益矛盾的显性化、复杂化和尖锐化。解决这些矛盾,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去处理,必须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然是各级政法机关最大量、最经常、最基础、最艰苦的一项工作。这对我们的大局意识、政策法律水平、工作艺术以及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出了更高要求,既是对政法机关化解矛盾能力的检验,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考验。

三是必须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提高,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中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而且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人格等方面的利益;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在司法裁判上得到确认,而且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执行;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效率、程序透明,等等。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成为司法工作的一对基本矛盾。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各级政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努力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是政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四是必须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政法机关的本质要求,也是政法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建设核心在和谐,主体是人民群众。检验政法工作成效、衡量政法工作是否促进了和谐,最终要看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政法机关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群众观念、群众意识,更加自觉地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专群结合的优势。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丰富执法为民的内涵、提高执法为民的水平,始终是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着力点,是政法工作处于不败之地的立足点,是政法工作改革发展的着眼点。

五是必须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努力为发展服务是政法机关的基本指导思想。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经济社会正逐步全面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这对政法机关如何保障科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围

绕建设创新型城市,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着力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如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侵害农业、农村、农民的各种案件的审理力度,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如何围绕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积极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确保奥运“阳光工程”实现,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政法机关服务发展所面临的新课题,需要我们更加自觉地将政法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推进政法工作改革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政法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实现政法工作的与时俱进。

政法工作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反映了我们党执政理念、执政方略和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对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具体到政法工作领域,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提升。

一是在定位上,要进一步树立政法工作既是发展的重要保障,又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的理念,主动从发展大局出发研究、思考政法工作,努力使政法工作与发展大局相协调、相一致,努力在促进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政法工作的全面进步。

二是在目标上,要把促进和谐作为政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指导政法工作,以促进社会和谐的成效检验政法工作。

三是在着眼点上,要在依法处理不和谐因素的同时,更加注重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培育发展和谐因素,不断巩固和扩大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

政法工作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职能发挥上有新拓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政法工作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出更大贡献,必须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职能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新的拓展。要主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在继续强调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同时,充分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等职能。要通过职能的拓展,使政法工作更多地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主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这些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司法调解如何与治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效对接,执行工作如何与银行、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有效对接,轻伤害案件处理、社区矫正等工作如何与社会组织有效对接,维护稳定工作如何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新闻宣传、外交外事、思想政治等部门有效对接,等等。要通过研究解决这些具体问题,不断丰富政法工作职能的内涵,实现政法工作与其他方面工作相衔接、相配套,进而促进在全社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政法工作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执法理念上有新飞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大战略思想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

指导,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及时总结推广实行宽严相济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注重调解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按照“当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逐步扩大调解的范围,创新调解的方式,提升调解的地位,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正确地执行法律、正确地调节利益关系,正确地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自由裁量权与社会公论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当前,特别要深入研究“执行难”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裁判所确定的各项权益。

政法工作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实践探索上有新成效。创新的活力在基层,要积极鼓励基层单位大胆探索、大胆创新,及时发现、跟踪、总结、提炼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的动力来源于社会发展需求,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围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推进政法工作思想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使政法工作始终与时代发展协调一致、同步前进

发挥检察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发挥人大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发挥医保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发挥劳教职能 构建和谐社会

发挥政法职能创优发展环境

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发挥政法机关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发挥组织部门优势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发挥政法职能 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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