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意向书
(格式)
广州产权交易所:
现就贵所组织的项目编号为GZ1CK610GD1000380的广州宏城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提出投资意向如下:
一、意向投资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
3.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商业信誉、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出资能力等):
二、投资标的
广州宏城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三、意向投资方承诺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附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参与该项目并交纳服务费用。
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为境外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企业资质证书(境外企业可不提供)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根据所在地法例没有设置法定代表人的,本规则规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料或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可改为需提供该境外法人授权委托的董事身份资料以及由授权董事签署文件)。
3.在委托代理情况下,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意向投资者基本概况说明。
5.意向投资者最高决策机构同意参与本次投资的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6.2009年末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7.若以意向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的名义参与本项目资格认定及评审的,意向投资者须提供其与实际控制人的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8.意向投资者资金实力证明文件(根据条件要求,须提供2007-2009年度完整的财务报表、上市证明材料、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9.意向投资者业绩记录表(根据条件要求,须提供轨道上盖综合物业竣工验收证明及与地铁连接的实景照片)。
10.招租能力证明文件(根据条件要求,须提供情况属实证明材料)。
11.响应履约条件的承诺文件(格式见附件一)。 备注:
1.以上资料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所提交文件若为复印件,须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提供原件核对。
2.境外企业在递交文件时按国际惯例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或声明书。若中选投资者提供声明书,声明书部分内容应在收到评审结果通知书后1个月内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3.境外企业须经公证、认证的非中文资料均要求提供由中国境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意思表达均以中文为准。
意向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承
诺
函
本意向投资者拟参与广州宏城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增资扩股项目(项目编号:GZ1CK610GD1000380),就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轴公司”)提出的履约条件,本意向投资者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按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起草的《股东合作合同》签署,未经新中轴公司同意不得修改。
2.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在《股东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新中轴公司支付1.5亿元人民币新中轴线项目建设配套费(该1.5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在投资者对宏城公司的出资资金以内)。
3.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在《股东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所有投入宏城公司的出资资金(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以投资者出资报价为准)全部到位。
4.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在《股东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开工,两年内完工,两年半内开业。
5.提交的评审文件中的有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运营管理方案知识产权归宏城公司所有。
6.在宏城广场地块上建成的所有建筑物(包括地上及地下部分)项目整体确权,自主经营。
7.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同意增资后的宏城公司按照宏城公司和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文件缴纳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相关税费。
8.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同意宏城公司所需的其它资金(宏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以外的资金),由宏城公司自行筹措,资金来源可向银行贷款。若银行贷款有困难,投资者应向宏城公司提供股东贷款,新中轴公司不提供股东贷款。股东贷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的80%计。资金投入的时间以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需求为原则,不得对项目的建设进度造成不利影响。宏城公司以项目营运期间收入对筹措的资金优先进行偿还。
9.本意向投资者被确认为宏城公司投资者后,在宏城公司的存续期间,在约定的投资款全部到位后5年内不向其他人转让股权,满5年后,经新中轴公司同意可以转让股权,但承诺股权转让后持有的宏城公司股权不低于50%。
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意向投资者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承
诺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境外企业公证、认证文件要求
境外企业参与的,递交文件(包括资格认定文件及评审文件)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供公证、认证文件:
一、外国法人申请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香港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澳门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并由司法部委托的机构出具证明文书;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二、境外企业参与需经认证材料包括: (1)法人登记或注册证明。
(2)公司、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出资情况。 (3)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等材料。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5)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地区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证明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台湾地区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国外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如是用外国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委托书应详列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6)所有认证资料均须提供由中国境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意思表达均以中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