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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制

作者:徐汉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节选自《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原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徐汉明: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国家监察权属性,使之运行不偏离法治轨道,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法治实施的核心和主体在于“人”,在于执行监察法律规定的监察主体。

监察官作为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其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权的统一高效运行。因此,为了提高监察官的素质,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建立监察官职业共同体制度。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监察官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为监察官行使国家监察权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国家制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司法改革确立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与退休制度。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职业荣誉。应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制定统一的《国家监察官法》,推进监察官监察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监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将监察队伍分为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发展,不能相互交流任职,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完善监察辅助人员配置,根据岗位需要招录不同的人才,逐步建立起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队伍。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监察辅助人员结构。

(2)建立监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监察官员额以及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提高监察官准入条件,适当提高初任监察官的任职年龄、职业年限,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同层级,设置不同等级的监察官任职条件。

(3)健全监察官选任制度。健全监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统一监察人员职业准入、招录与遴选工作;建立从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监察官制度。建立监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4)建立科学完备的监察官、监察辅助人员及监察行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一方面,制定《国家监察官法》,建立监察官职级设置高于普通公务员薪酬的序列工资体系。与此相适应的职业单独职务序列、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制度、职业保护制度、职业荣誉、职业惩戒、职业伦理制度。

另一方面,在建立薪酬激励机制的同时,需要建立严厉的职业约束机制,包括违反职业纪律的工资降等、降级、降薪制度,廉政保证金剥夺制度,职业荣誉剥夺制度,职业禁止与职业惩戒制度,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职业激励与职业约束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

再一方面,建立监察辅助人员、监察行政人员与司法警察类、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及专业技术类等职务工资标准相协调的保障体系。其中,监察辅助人员比照司法警察类、专业技术类等工资标准序列管理,监察行政人员按照略高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资标准序列管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核心在于国家监察权的配置与运行。国家监察权力属性的界定,直接体现和反映着国家监察权的运行模式与效能,也对国家监察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我国构建国家监察制度这一惩防腐败新体制需要审时度势,并对国家监察权力属性作出科学的论断,以此进行国家监察权运行的制度设计。

以始终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依照宪法法律的授权及规定,有效行使各自职权,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工作、监察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为最佳实现形式,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的运行体系。

并且,通过修改《宪法》相关条文内容,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监察程序法》、《国家监察官法》、《财产申报法》、《公务人员直系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基本信息管理法》、《监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职务工资、福利保障及退休条例》、《监察人员履职保护条例》、《监察人员职务惩戒条例》等,形成完备的国家监察法律体系、高效的国家监察实施体系、严密的国家监察监督体系、有力的国家监察保障体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的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监察体系和监察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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