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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需要丙方提供担保的入住

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既是付款义务人,同时也是乙方指定的监护人和联系人,由丙方代乙方签订的本

合同视同乙方签订并生效。

甲方 (XXXXXXXXXXXXXXX )乙方(入住老人)

名称:姓名:性别:地址:出生年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单位地址:丙方(监护人、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

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

与乙方关系:身份证:

家庭/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XXXX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

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XXXXXXXXXXXX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

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

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担负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

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

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生活能自理(自费人员)。

2、入住程序: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或由甲方为乙方体检,并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陈诉乙方身体状况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2)填写《入住登记表》,乙丙双方各复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乙方一寸照片两张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签订或由丙方代为签订本合同后,携带行李等日常生活用品入住。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XXXXXXXXXXXXXXXXXXXX。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具体房间为:。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关于养老服务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2、乙方如需要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入住房间,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不包括乙方要求增加电器的电费,该部分电费每月元),餐饮另算。

(2)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3)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季度缴费,每季度末收费。

2、押金(医疗备用金):

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4)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甲方不提供乙方的财物保管服务,对乙方日常用品丢失应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9)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5)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6)享有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7)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两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针对三无人员,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及善后处理。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一个月,经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原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

(3)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室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有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非甲方原因发生突发性事件(如停电、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甲方不负任务责任。

(5)乙方在住养期间,未经请假准许私自外出造成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5、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通知乙方出院。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出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如乙方的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继续在甲方居住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5)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6)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经三方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期自乙方签订本合同入住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或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

丙方:我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在乙方无力支付入院费用时承担连带责任。 (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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