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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3.18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2: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分包合同风险提示

1、工程做到合法分包,违法分包或转包则要承担收缴违法所得、行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等相应法律后果。应做到:  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 非主体工程分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业主的认可;  不得将工程肢解全部分包;

 承揽分包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注意审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并要求向我方提供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要求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2、分包单位委托代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要求向我方提供原件并留存。

3、合同签订后,监管不利的责任。

 财务监管;对分包单位工程款主要是对其对外债务的及时了解并督办。

 印章监管,包括对我方项目部自身及分包单位的印章管理;主要是防止项目部人员在分包单位提供的材料上或是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加盖我项目部印章;分包单位盗盖我项目部印章;更不能为分包单位刻制带有我企业名称的印章;不要给分包单位开具介绍信等,若特殊情况须开具则要在文字表述上特别慎重,尽量避免带有委托授权含义。  农民工用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管;要求提供保障金并及时到位、监督发放等。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代付农民工工资时,尽量不要在工资支付单上签以我项目部的名义,这样会认为我方和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 与第三人材料、设备等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监管。合同签订不能以我方项目部名义,不能加盖我方项目部或是公司印章。履行中的合同款应督促其及时支付,避免诉讼的发生。

4、基础资料不扎实的法律风险。分包单位工程量、材料单等的签字把握。

5、合同变更、解除手续不全的法律风险。分包单位已经退场,就要和它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否则,法律关系依然存在;若新分包单位再进场就形成了新的分包关系,形成一女二嫁的尴尬。

6、支付方式中某些约定代为付款的法律风险。完善其手续:必须有分包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或是在代付单据上签字确认,同时由第三人签字认可。如分包单位与第三人合同是以我项目部名义,应要求他立即解除合同(把解除合同原件提交我方一份留存)并重新签订合同方能代为付款。

7、为分包单位担保的法律风险。禁止我公司及项目部为分包单位提供担保或是在分包单位与第三方的合同上加盖项目部或公司的公章而形成事实上的担保关系。

8、我方与分包单位的变更工程量、价款等不能超过我方与发包方或是与业主的批复量。

9、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的约定:约定由我方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 合同编号:( )□□□□□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甲方与 (以下简称为“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 工程施工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分包工程名称

1.1分 包 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施工地:

第二条 分包工程范围

2.1分包工程范围:

详见分包工程图纸清单。

2.2具体施工内容:

第三条 工 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绝对工期 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3 4.2本分包工程采用 计价方式。 4.2.1工程量清单计价:(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4.2.2固定综合单价:

4.2.3固定总价:

4.2.4预算结算:

本分包工程定额执行

,取费执行

4.3不论采用4.2中那种计价方式,其价格中均包含完成本分包合同第二条分包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含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各类保险等全部费用及税金。

4.4其它说明:

第五条 质量要求 本分包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具体要求:

5.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甲方的质量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对员工的质量意识、技能的教育培训,组织技术质量的交底,组织质量会议、组织工程自检,控制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自检合格后报请

4 甲方质检员验收,不可越级报请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甲方质检员、监理、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方能计算工作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根据情况甲方有权给予处罚。在工程施工期间,其费用和损失从工程款中扣除,在工程质保期,其费用和损失从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工程质保金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确定,大于工程量的5%)损失大于工程款或质保金总量时,乙方偿还其余资金。乙方拒付时,甲方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讨其余的损失部分。

质保金的支付,必须经甲方质检人员审核同意。 5.3当工程质量不合格时

5.3.1全部返工重新施工的工程,乙方包赔全部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根据质量大小影响程度及工期情况,扣罚工期及其他影响费用,扣罚金额由甲方确定;

5.3.2部分返工工程或工序、降级使用的工程,甲方根据影响程度及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损失情况,扣罚损失额的100%—150%;

5.3.3出现一般不合格情况时,甲方对乙方扣除各项费用损失的100%; 5.3.4施工中乙方造成的各项质量问题与甲方的质量惩罚办法结合使用。

5.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对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的工程质量要求。 第六条 安全要求

乙方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要求,或以安全生产为目的其它要求。详见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施工现场安全合同。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 。

7.1.2 甲方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5 7.1.3 甲方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将现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要求的细节予以传达,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7.1.4 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7.1.5 将水准点和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1.6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一式 份。 7.1.7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7.1.8 甲方负责组织分包工程检查、验收,并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7.1.9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办理与乙方的分包工程结算和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7.1.10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供应甲供材料。

7.1.11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进出厂的证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2 由于乙方安全、进度、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质量返修费用后按乙方已完工程造价的80%结算,余额作为支付甲方的违约金。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

7.2.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7.2.3乙方在开工前七天,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批后方可按期开工。

7.2.4乙方服从现场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定。 7.2.5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对每道工序认真交底,工序完成后组织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请甲 6 方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验收。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7.2.6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对涉及甲方施工工艺、图纸资料、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2.7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查。

7.2.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编报分包工程预算书。

7.2.9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应提供质量管理资料及相应的质量报表。 7.2.10乙方应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证施工人员、机具的安全,达到文明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2.11施工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主动协调。

7.2.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发包方的厂纪厂规,并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度。

7.2.1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与分包工程结算值同等金额发票。 第八条 材料供应

8.1甲方负责供应材料范围包括 ,材料损耗系数分别为 ;其它材料乙方自采,自采材料费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甲方供应和乙方采购的材料,应附有合格证明。

8.2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必须提前七天提出材料计划报甲方审批,甲方根据计划量组织供料。

8.3乙方实际领用的材料量超出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核定的材料量时,超出部分甲方按实际采购价的1.5倍在乙方工程竣工结算值中扣除。

7 8.4乙方自采的主要材料,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报甲方一份备案。

8.5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材料消耗系数按8.1条款约定标准执行;如8.1条款未约定及乙方自采材料,按 定额中规定损耗系数的70%计取。

第九条 设备管理

9.1乙方自备设备数量、质量必须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要求。

9.2乙方自备设备,需向甲方提供《进场设备清单》,按甲方时间要求组织设备进场、安装和调试。对于一般设备,由甲方主管部门(或指定责任人)对其使用性能、安全、环保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价,确认符合相关标准时,方可进行使用;对于特种设备如提升设备、压力容器等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的规定,到当地鉴定机构注册检测合格,核发使用证后使用。

9.3乙方自备设备需出场时,需向甲方提交《设备出场申请表》,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

9.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5甲方有权根据施工情况对乙方的自备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以及操作人员操作资格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十条 施工与验收

10.1乙方参加分包工程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施工。

10.2乙方必须保证其施工人员及机具的稳定,保证分包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达不到本分包合同规定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10.3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10.4施工中经检查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或返修处理,费用乙方承担。

10.5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应书面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10.6乙方必须按图施工,并在分包工程交工前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 10.7乙方必须按照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施工,做到施工管理行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员工作业行为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10.8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上报甲方。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计量及结算

11.1乙方在收到施工图15日内,按第四条的计价方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送甲方一式四份。如乙方未按时编报施工图预算,甲方对乙方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确认。

11.2甲方参考发包方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确认并已计量和结算的工程记录资料,经甲方重新确认后对分包工程计量和结算。但发包方对本分包工程确认的工程记录资料并且已计量和结算的,由此所增加的本分包工程收益,甲、乙方协商分配。

11.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所确认的各种工程记录资料不作为分包工程计量和结算的依据。

11.4每月20日前,甲方根据乙方月已完工程情况,核定乙方月完成工作量,作为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1.5乙方在分包工程完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十五天之内,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书一式四份。逾期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不予计量和确认,视为乙方放弃。

9 11.6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

11.6.1工程整体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分包工程交工资料经甲方签字接收。

11.6.2甲供材料核算完成,乙方提供甲方确认的材料核算资料。 11.6.3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明确、具体的施工内容和图纸清单等,能准确反映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

11.6.4乙方提供完整的、作为分包工程结算依据的工程技术资料。 11.6.5甲方根据工程需要的其它要求。

11.7 对乙方的竣工结算,先由甲方所属项目进行初审,再由甲方相关部门安排复审,复审结果作为乙方的最终结算值。

第十二条 工程款拨付

12.1本分包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12.2甲方支付(或扣除费用)乙方的工程款项,均以收到(或扣除费用)发包方对应款项后为条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后),货币资金占 %,承兑汇票占 %,如果支付的货币资金超出本合同约定比例的,乙方要承担超出部分的承兑汇票贴现费用。

12.2.1甲方依据核定的乙方月完成工作量,按 %的比例拨付月度分包工程进度款(含代扣代缴费用)。

12.2.2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拨付至分包工程款的 %;工程竣工结算值确定,拨付至结算值 %的;留 %的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结清本分包工程款本金。质保期按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规定。

12.3 甲方核定的乙方月完成工作量,仅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非工程完工的竣工结算值,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执行11.6条款。

12.4甲方扣除甲供材料费用、水电费及其它统缴统支费用等视同拨付乙方分包工程进度款。

10 12.5乙方必须按月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

13.1本分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采用以下两项条款中的 条款,为本工程乙方的履约担保形式。

13.1.1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分包合同价款10%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本工程乙方的履约担保。银行履约保函时效期为本分包工程实际工期加六个月。

13.1.2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承诺以合同价款的 %作为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期限为分包工程实际工期加三个月。履约担保金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扣减履约担保金额度后,执行本合同第十二条工程款拨付。

在履约保证期限内,乙方以担保金影响工程为由,拒绝、延缓、中止等行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认定为乙方主观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的执行,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乙方的履约担保期限顺延。

13.3乙方履约担保范围为与本分包工程实施相关的全部事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分包工程总价的 %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分包工程总价的 %。

14.2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除按本分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执行外,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分包工程总价的 %违约金。

14.3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如乙方将分包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对乙方转包和再分包工程部分按70%结算,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实际施工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承诺, 第十三条履约担保条款生效,甲方有权执行银行履约保函和扣留履约担保。

11 第十五条 其它

15.1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发包方等原因造成本工程缓建、停建,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5.2因发包方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本分包合同延期履行,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5.3乙方实际施工的范围和内容超出(或减少)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双方针对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15.4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格式条款矛盾,否则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内容无效。

15.5本合同未尽事项执行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15.6本工程分包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5.7甲乙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大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应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8本分包合同执行中,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有关工程确认资料,加盖本章( 项目部公章 )生效,仅有签字无本章或加盖其它印章无效。

15.9本分包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5.10 合同签订地:河北省唐山市。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见附件(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12 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代表: 现场代表:

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日期:

住所地:

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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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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