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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许可事项、编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行政许可内容

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五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售自有资产房屋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文件,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出售自有房产须有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书(原件)、公司章程;

(五)属政策性住房的,应提交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是否优先收购的意见;

(六)缴交配套费或土地出让金凭证。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三楼窗口受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批准。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各区分局审核、批准——需补交地价款的,应补交地价款。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9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后,方可签订转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厦府[2005]80号批准的《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标准收取补办出让的出让金外,无其他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松柏大厦3楼

联系电话:5108102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联系电话:6586990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同安国土大楼,联系电话:7579020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访投诉中心:松柏大厦3楼,联系电话:510829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510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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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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