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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上级直属机构:

为方便采购单位,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决定参照省本级协议供货中的十一个项目在我市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

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小汽车等十一项办公设备,具体品牌及机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www.daodoc.com”协议供货栏目。

二.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执行范围:全市各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属于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上级直属机构采购上述十一项办公设备的,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二)采购数量和金额规定:采购单位采购设备的单次数量或预算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均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品牌、机型范围内选购,并须在经市政府采购办确认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如单次采购设备的数量或预算金额超过下述规定数量或金额的,或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非中标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1 单次采购上述设备的具体数额规定:

1.计算机、打印机:采购数量40台以下(含本数,下同)、采购预算40万元以下;

2.服务器:采购数量5台、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且单台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复印机、油印机:5台,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 4.扫描仪、数码相机:20台,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5.数码摄像机、投影仪:10台,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6.传真机:目前省政府采购网上尚无机型公布,待有公布时参照执行;

7.小汽车:未设数量和金额限制。在本市仅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系列汽车有协议供货商,可实施协议采购。采购其他小汽车时仍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适用时间:以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省本级各项目通知规定为准,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延期通知或再次招标调整,本市仍参照执行,即本通知适用省本级本期协议供货,也适用今后重新招标后更新的各期协议供货。发生重要变更情况需要调整时,将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政府采购”窗口“协议供货栏目”上另行通知。

三.采购价格

1.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在协议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市场价格行情等情况,与协议供货商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或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选

2 取报价最低的供货商及其供货价为最终供货商和成交价格。协议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运输、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培训等费用。

2.协议供货价格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核实。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价(或市场价),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招投标中心核实,报市政府采购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市招投标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项目及中标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处理。

四.协议供货采购的操作程序

1.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当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项目的设备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中选择适合的品牌及机型,并在《政府采购申请表》中填妥相关内容。

2.落实采购资金。采购单位以预算资金采购的,须由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人员签署资金落实意见;以自筹资金采购的,须在批准采购前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采购审批。采购单位将填妥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及进账单等资金入账依据复印件报政府采购办审核,签批采购意见。

4.签订采购协议。由采购单位在上述协议供货商中选择相应项目的供货商,按网上公布的最高限价为基础协商供应价格,确定供货时间、结款条件、售后服务、验收等内容后,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5.协议供货价格确认。凭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表》

3 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到招投标中心办理采购价格确认,由招投标中心审核合同采购价格后,出具《协议供货确认书》。

6.划拨采购资金。以预算资金采购协议供货物品的,采购单位在收到《协议供货确认书》后当即填写《预算资金拨款申请表》,附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协议供货确认书》交财政局预算科,将采购资金及时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7.验收。供应商按合同要求供应、安装完毕,提出验收申请后,采购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协议供货验收单》(规定格式,见附件)。

8.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确认书》、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政府采购办理货款结算。采购办在发票上加盖“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印章后将发票返还采购单位。

《协议供货确认书》、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及发票作为采购情况的原始依据,是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审计等规范性查验时的合法性凭证,均应与发票一并作为财务记帐的原始凭据。

四.协议供货商名单

根据中标供应商和省本级供应商的授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确认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等 11家单位为我市上述十一项办公设备相应项目的协议供货商(各项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协议供货供应商如无变动,将一直延用,不再通知,如有调整,将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窗口“协议供货栏目”上另行通知。协议供货商将按《嵊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见附

4 件)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

五.协议供货的信息公告

为使各采购单位能更详细了解协议供货实施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中标供应商的承诺、中标品牌、规格型号、配置、优惠率、投标报价、售后服务、供应商名单等),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已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daodoc.com)中公告,各采购单位可直接上网查询。以后涉及中标产品协议供货价格和产品型号调整及协议供货有效期的结束等信息,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同时,对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还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政府采购”窗口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栏目中予以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期间,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1.质量、配置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和中标商投标文件承诺要求的; 2.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3.超过协议承诺的价格签订合同并供货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

5.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的正常采购活动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5 对采购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采购或向协议供货商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通报。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要严格遵循本通知的规定,衔接好协议供货各环节的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反映(市采购办联系电话:83331032,83032507;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联系电话:83360392)。

附件具体内容请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政府采购”窗口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栏目中查阅。

嵊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修改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合同

政府采购供货合同范本

政府采购供货补充协议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承诺书

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

餐饮公司采购供货协议

食品采购供货协议

餐饮采购供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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