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门通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部门通讯管理,保证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
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减少失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所有人员。
第三条 使用细则
1、公司业务部人员必须配带手机。
2、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所有业务部人员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规定的开机时间内关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3、手机应保证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电量充足,保障通信畅通。
4、若因欠费被停机,应及时缴交话费于24小时内开通。
5、若手机丢失,应于48小时内(如出差外地,应于回公司后48小时内)购买新机、补办SIM卡并开通。
6、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期间,电话使用者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说明。
第四条罚则
1、未按规定24小时开机,且未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关机者,处罚人民币50元。
2、因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原因导致未开机,且并未向行政人事部说明者,处罚人民币20元。
3、无特殊原因,由于电话关机、停机、无法接通等情况影响工作者,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视具体情况而定,处罚人民币50元到500元不等。
第五条本办法于发行之日开始实施,若有遗缺,再行补充。
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2011年10月8日
行政人事部
《业务部门通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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