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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之风的危害

发布时间:2020-03-03 20:4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 不正之风的危害

不正之风的实质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业谋私。它与‚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格格不入,与‚干部是人民群众公仆‛的职业道德大相径庭,对改革、发展、稳定具有破坏性,对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腐蚀性。

1、不正之风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不正之风侵害的对象非常广,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凡是部门和行业权限所及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特别是普通群众、公司企业更容易受到侵害。有的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加重了群众和企业的负担;有的作风粗暴、漠视群众利益、执法不公,造成对人民群众的财产、精神甚至人身伤害。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既怕又恨。怕的是这些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使他们不堪重负,生活艰难;恨的是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人员漠视群众利益,公然与民争利,有的甚至达到不择手段的地步。

2、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风气就是软环境。歪风邪气盛行,‚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问题突出,发展环境必然受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也无法在稳定中求发展。近些年,全国每年都发生因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不正之风看上去似乎都是一件件不算太大的事情,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却都是利益攸关。这一件件具体的事情汇聚起来,就可能形成蔓延之势,就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起到损害和破坏作用。

3、不正之风腐蚀干部职工队伍,败坏社会风气 不正之风往往发生在掌握一定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身上,使职权不再是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而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它诱导人们一切向‚钱‛看,把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它腐蚀一部分干部职工的思想,扭曲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权力观和利益观,使其信仰动摇、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同时,不正之风的存在和蔓延,必然会影响到群众对社会的认知,误导一些人的思想和行为,错把不正确当作正确,或者即便认为不正确而为达到个人目的也不得不行之,进而形成争相‚效仿‛,社会风气因此而败坏。

5、不正之风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这种血肉联系的基础,是党和政府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做到爱民、为民、安民、富民,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拥护和支持我们。但是,不正之风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也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群众不仅看政府说什么,更要看政府做什么。事实说明,不正之风只能使政府脱离群众,使群众与政府离心,其危害绝不能小视。

一、纠风办的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和同级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措施。

2、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纠风工作责任;协调共同承担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使其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完成任务。

3、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纠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独自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4、对纠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帮助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查处不正之风案件。

5、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纠风办及时反映纠风工作的进展情况,针对全局性、倾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纠风办提出对策和建议。 纠风工作是因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产生而提出的,随着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纠风工作的内容必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最早提出纠风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概念是在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要‚坚决刹住行业不正之风‛。同年3月20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三次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廉政建设要抓好四件事,其中一件就是‘大力整顿和坚决纠正部分和行业的不正之风’。‛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把纠风工作界定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纠风工作内容,其指向性、针对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一目了然。虽然提法有所变化,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没有变,始终是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于不正之风(即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下同)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随着纠风工作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过程。从目前纠风工作现状和认识的程度看,所谓不正之风,就是部门和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和不良服务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部门和行业的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不正之风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在政府部门中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具有一定行业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单位。不正之风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社会组织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的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人身权益等各个方面。不正之风是带有普遍性的、形成风气的消极腐败现象。对于某一部门、某一行业中少数人出现的问题,如果不是职业行为,只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并没有在这个部门和行业中形成风气,就不应视为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就应该个别问题个别解决,个别教育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腐蚀性,如果对个别的、偶发的不良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会导致这种不良现象的传播和蔓延,最终形成某个领域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主要指一些部门或行业存在的不良风气,至于部门和行业内部发生的个体的贪污、贪污、生活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列入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范畴。

一是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益。如以职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等。

二是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如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三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如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办事效率底下、慵懒散乱等。

此外,近年来,有些部门和行业为了部门利益,通过多种手段,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通过政府文件、部门规章等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这种不正之风治理难度更大,机关及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谋取私利具有恒强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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