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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2: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货物的装运

第一节 货物的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承运人:是指承办运输货物事宜的人,如船公司、船方代理,他们有权签发提单。如中远、海丰船公司。

托运人:是指委托他人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如出口商。

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

货代:根据货主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如青岛天达公司(日本八木公司在中国的货代) 船代:根据承运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如青岛大通公司。

海洋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1. 班轮运输:是船舶按照固定的航线、港口和船期时间表营运的运输方式。

特点:

 船方和货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 “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 管装管卸,即由承运人负责配裁装卸,承、托双方不计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组成。基本运费是服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并且包含装卸费用。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如下所述。

1. 按服装的毛重收费,即按重量吨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

2. 按服装的体积收费。即按尺码吨收,也就是说1码或体积计收运费,一般以1立方米或

按40集装箱为计算单位,运价表内用M表示。

3. 按服装的价值计收。也称从价运费。一般在运输高价值纺织品和高档服装时采用,运费

一般不超过FOB货价的5%。在运价表内用A。V。表示。

4. 按服装的毛重、体积或者价值,由船方选择在计费方法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在运价

表内用W/M,或A。V。表示。

附加费是船方根据一些特殊的需要而增收的费用,用来弥补运输中的额外开支。常见的有:

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直航附加费、绕航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P

412. 租船运输。

二、铁路运输

在国内贸易和内陆国家的国际贸易之间起重要作用。它受气候条件影响小、运费低、运量较大,速度快,时间准等特点。在国际贸易铁路运输使用统一的国际联运运单,整个运输过程由铁路部门负责,在一国铁路向另一国家铁路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与操作。

三、公路、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对邮件的重量和体积均有限制,一般规定邮件和长度不得超过1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它只适合服装样品的运输。

四、航空运输

速度快、准确、安全,但费用较高。

五、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1. 集装箱运输

(1)特点: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2)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集装箱标准规格共有13种,最常见的有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

20英尺集装箱简称TEU,它是国际上计算集装箱的标准单位,规格为8英尺X8英尺X20英尺,内径尺寸为5.9X2.35X2.38米,最大毛重为20吨,最大容积为31立方米,一般可装17.5吨或25立方米。

40英尺集装箱规格为8英尺X8英尺X40英尺,内径尺寸为12。03X2。35X2.38米,最大毛重为30吨,最大容积为67。8立方米,一般可装25吨或55立方米。

笨重货物宜装20英尺集装箱,轻货宜装40英尺集装箱。

2个20集装箱不等于1个40集装箱。

集装箱外部标志主要有箱主的名称、箱子的尺寸、箱子的编号、经检验合格的微记等。

(3) 装箱、交接方式

集装箱有整箱货和拼箱货之分FCL/LCL,整箱货由发货人装箱后直接运交集装箱堆场CY,拼箱货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拼装CFS。

交接方式:

FCL-FCL整箱交,整箱收,适用于CY-CY,DOOR-DOOR,CY-DOOR,DOOR-CY FCL-LCL整箱交,拆箱收,适用于CY-CFS,DOOR-CFS,

LCL-FCL拼箱交,整箱收,适用于CFS-CY,CFS-DOOR

LCL-LCL拼箱交,拆箱收,适用于(很少用)

以上红色部分因从目的港至收货人仓库这段路的运费很难掌握,故尽量不用。

2. 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方式,它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它通过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要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 必须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TD),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我国使用C。

T。B/L

 必须是全程统一运价,一次收取。

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优点是责任统一,手续简单,运输时间缩短,货运质量提高,中途无须拆箱倒载,节省运杂费。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即可去银行结汇,因此,可提前7-10天结汇,减少利息支出。应注意的问题是,货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有集装箱航线和装卸设备,装箱点和启运点应可以办理海关手续。

3.大陆桥运输

是指以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它实质上属于国际多式联运。世界上主要有两大陆桥,即北美大陆桥和欧亚大陆桥。

第二节 装运条款

一、装运期

1. 装运期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装运期是指卖方在起运地点装运货物的期限。交货期则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的时间。它与交货期不同。装运期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

2. 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装运期限

在采用F组与C组术语的服装进出口合同中,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化时间。一般注明装运的年度及月份。具体的规定方法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规定哪个月装,如2010年6月装

规定定跨月装,如2010年2/3月装运,2010。2。1至20103。31日期间装运

规定在几月月底或哪天前装运,如2010年6月底或以前装运,2010年6。30日前装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在出口合同中可采用这种方式,以保障我出口企业的利益。

“收到信用证后45内装运”

但是,在采用此种装运期的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例如:买方必须最迟于6月15日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不规定具体时间,只用“立即装运”“即刻装运”等词语来表示。

如果使用了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是指开始装货的港口,目的港是卸货的港口,要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1.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并列明其港口名称

装运港:青岛

目的港:神户

(2)在货物分散或批量大的情况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港口名称。

装运港:上海/大连

目的港:伦敦/利物浦

(2) 在商订合同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按“选择

港口”的规定办法。

2.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 必须考虑港口具体情况和装卸条件

 对港口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不宜过于笼统

 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 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的问题

规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 应考虑货物的合理流向并贯彻就近装卸的原则,以节省运输费用。

 应考虑港口的设施、装卸条件等实际情况,以利装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1. 分批装运: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引起争议,交易双

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双方同意分批装运,应将批次和每批装运的具体时间与数量订明。

2. 转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一般可准许转运。在合同中,一般不愿转运,应提出订立“限制转运”的条款。

四、装运通知

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有相互通知的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的意义。

五、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

一般在服装贸易中很少涉及这一条。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1.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简称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物收据,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单的作用和性质

(1)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

的货物。

(2)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

单因此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 提单是承运人或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是处理有关海洋运输方面

争议的依据。

2. 提单的内容

(1) 提单的正面内容

提单号码,托运人,收货人或指示,被通知人,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最后目的地,船名,货物名称,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和其他费用,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等。

(2) 提单背面条款

各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规定不一。

3. 提单的分类

(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分类,有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它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它必须载明船名和装船日期。一般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此种提单。

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但尚未装船而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由于这种提单没有载明装货日期,也没有注明船名,即将注明也只是拟装船名,将来货物能否装运和何时装运,都难以预料,所以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2)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托运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买方为了收到完好的货物,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加注了托运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语的提单,此种提单买方通常不接受,银行也拒绝接收。

(3) 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此灯类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在服

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记名提单:不记收货人名称而留空。我国《海商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谁拥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但一般也经托运人背书后转让,在国际服装贸易中极少使用。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此种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背书的方法有两种:由背书人单纯签字盖章的,称作空白背书;除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的,称作记名背书。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其他第三者,因而又称为可转让的提单。由于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在我国出口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定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 按运输方式分类,有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承运人对自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货物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转船提单:如在装运港装货的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中途转达船后再驶往目的港,则由第一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运往最后目的港的提单。

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中使用,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5) 其他种类提单

过期提单:原意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提单,在近洋运输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在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另一种含义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银行有权拒收。

甲板提单: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应注明“在舱面”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这种提单。

集装箱提单:凡用集装箱装运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二、海上货运单

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海运单所载明的实际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海运单。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是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

三、铁路运单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内地通过铁路供应港澳的货物,则使用承运货物收货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发货人向始发站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由发货人支付的一切费用,经始发站地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承运日期戳记,证明货物已被接妥,运输合同已经生效。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点站,并给收货人,副本于运输合同结束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人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2、承运货物收据

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销往香港、澳门地区的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服装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额运输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办理结汇的凭证。同时它还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

四、航空运单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航空运单依签发人的不同可公为主运单和分运单。前者由航空公司签发,后者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两者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交托运人,第二份正本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三份正本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空运单据的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则所批注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五、邮政收据

国际邮件可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它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但它不是物权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六、多式联运单据

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为可转让的,也可以作为不可转让的。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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