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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县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思考[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概论

农民工, 顾名思义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泛指来自农村,身为农民,而在城市以工资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各行各业的产业人员。农民工始发于改革开放初期,壮大于市场经济的兴盛,而今成为工人队伍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就新县而言,2004年,出外务工农民总数已达6.1万,占全县总人口的18.4%,劳务经济总产值为3.5亿元, 占

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2%强。农民工的工作领域由建筑市场不断渗透到市场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种植养植、产品制造、电子信息等几乎所有经济生产领域,因而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以他们的勤劳和智慧在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因其固有为农民,在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空间里,其特有的农民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矛盾,并没有因为其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程度同步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显现出与城市居民权益保障的巨大差异,被演变成为日益边缘化的城市新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报酬被拖欠或克扣、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缺失,合法权益受损情况普遍。在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甚至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已经成为毋庸忽视的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县农民工权益保护之现状

目前,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共计61220人,占农业劳动力的40.44%,占农业总人口的23%,年龄主要集中在18至45周岁年龄段,共计45761人,占外出务工人数总数的74%;45周岁以上的15459人,占总数的26%。

2、区域分布:在本省包括郑州、洛阳、信阳、开封等大城市务工的12495人占总数的21%,在省外务工的48725人占总数的79%。其中省外务工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辽宁、浙江、天津、湖北等省市的大中城市。另外,在县城及周边区域内农民务工人数15000人,其中本县户口的约5000人,外来人员约10000人。

3、从业情况:从事工种排在前三位的有建筑业,机电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其中建筑业约占40%,人数达24737人,占务工总人数的82%。

4、农民工就业贡献:2002年、2003年、2004年全县农民务工收入分别达到3.5亿元、3.98亿元、4.7亿元,分别占gdp总量的20.9%、21%、22.1%。 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出,在我国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民工的社会存在和发展价值已经有了不容置否的肯定性,引导、规范、保护、激励农民工队伍的管理、生产和发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当前党和国家,各地方党委、政府都充分认识了这一点,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如《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农民工依法享有着以下基本权利:一是按月领取足额工资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权利,包括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三是获取劳动保护,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四是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的权利;五是有权参加,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有权参加基本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

基于以上的基本权益,农民工应该与城市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地位。但社会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益保障却存在着明显且普遍的缺失现象,在我县农民工劳务市场,无论是外出务工涉及的区域还是本县城镇区域内,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都客观存在,农民工劳务市场引发的各类涉诉案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强度大,安全防护措施差,工作环境差。城市农民工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大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并且劳动强度很大,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严重缺乏,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工作待遇低,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民营经济起步比较早的省份比如广东、福建,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民工的薪

酬水平没能得到同步的推进。而且不少企业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在东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城市虽然企业众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于离职。此外,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

三)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极大方便。

(四)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类型保险,农民工则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不能当然享有。

(五)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基本上没有休息权的概念,平均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特别是那些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厂家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日工作时间长达十五个小时以上。

这些情况和问题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委、县政府针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有效措施。一方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新项目,不批准开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强制停止交付使用。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制度,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允许参加投标。同时,严格限制建设投资规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搞低水平和重复建设的项目。防止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资金不足的矛盾,对不能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停建或缓建。对拒不支付欠款的 施工企业依法处理,使全县建筑工程款支付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另一方面组建了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的维权服务。2002年下半年以来,全县共在农民工务工集中地组建不同形式的农民工工会联合会42个,发展农民工会员近4万人,占务工总人数60%以上,输入地工会接受组织关系的2.5万人。这些农民工工会组织在输入地党政工组织的协力配合下,以完善劳动合同、兑现工资、提供司法援助服务为重点,帮助农民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近5000份,6000余农民工加入工伤等社会保险,积极参与工伤事故理赔个案32起,追缴拖欠工资个案61起,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难问题1285人次。为了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投资建成农民工就业培训中心,通过开办长短期培训班,举办《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建筑、纺织、特种养殖等专业技能培训,实现由力工型向技工型转变。通过专门的劳务输出管理部门以及劳动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别是作为全国涉外劳务输出工作的先进县,对涉务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和教育,确保了我县涉外劳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2000年以来,我县外派劳务人员总数达成11000人,无一因技术和体能问题被用工方辞退现象发生,也没有在外发生劳务纠纷案件。

鉴于我县农民工队伍大,问题突出的实际,我院在审理涉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纠纷案件时也充分考虑了其合法权益保护。自2003年至今年6月份,我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8件,农民工用工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5件,以及其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相关的行政案件等共计85件。综合分析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总金额偏高,但人均涉案金额和个人涉案金额较低。从2004年我院所受理48件农民工工资案件来看,涉案数达2000多人,涉案总金额200多万元,但人均涉案金额和个人涉案金额较低,如在2003年受理的260名农民工诉被告杨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涉案人数达260余名,涉案总金额12万余元,人均涉案金额约460元,而个人涉案金额最低仅有50元。与其他劳动争议或民事案件涉案金额相比,此类案件的人均涉案金额和个人涉案金额偏低。

(二)此类侵权纠纷主要是集中在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由于农民工大多是从事建筑行业以及服务性行业,所以和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拖欠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和服务性行业。我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78%,涉及服务性行业的15%。

(三)农民工因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力证据而难以获得法律救济。从我院2003年--2004年所审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来看,相当部分农民工都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都无相应的凭据。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力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往往不知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依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面临拖欠工资、人身损害等其他各类权益纠纷时,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和用工方私了或者委曲求全,而不愿意诉诸法律。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规律性。在每年年底至次年的元旦、春节左右,以及农忙季节之前,或在道路交通工程施工竣工之时或之后,农民工子女就学之时都会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高峰。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大,极不稳定,一项工程完工后原有的建筑团队就有所变化,故农民工们在这个时侯都争着讨要工钱,以防以后无着落,而这个时候也正是建筑行业俗定的\"秋后算帐\"之时。

针对案件特点,为充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建立速裁制度,及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我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当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成立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速裁法庭\",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迅捷、简单和高效的优势,快立、快审、快执,及时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追回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中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由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大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跟着包工头干活,究竟为谁打工,农民工是稀里糊涂。因此,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争议,即使想通过诉讼解决,也常常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难以得到法律保护。针对这种现状,我院充分发挥诉前指导的作用,明确告知其用工主体,建议当事人变更,而不是轻易驳回起诉。诉讼中,强化被告(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使作为原告的农民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被拖欠的书面证据,但只要民工能举出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部分证据,可以推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能提供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

三是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拖欠工资,事关农民工生存。因此,诉讼中我院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农民工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诉讼期间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而导致法院裁判在执行中落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农民工工资兑现。据统计,相当一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诉讼程序中都出现了\"裁判容易执行难\"的情况。赢得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无疑会挫伤农民工运用法律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导致他们采取过激方式讨要工资。因此,我院加大了对已结案件的执行力度,注意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方式保证生效裁判结果的实现。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纵观我县农民工权益保护之现状,在劳务经济不断壮大,相关社会问题普遍的情况下,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决策和避免问题措施是行之有效的,符合了当前我们的国情和新县的实际,促进了农民工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尽可能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但是,农民工问题毕竟是社会进步过程中的一个时代产物,政治、法律和社会管理能力的滞后和缺陷使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能全面解决。一是农民工培训资金短缺。新县是个贫困县,财政十分困难,而国家的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农民工教育培训投入的比例十分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综合素质的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或者化解劳务风险意识落后,维权缺乏坚实的基础。二是由于政策、法律和社会管理制度的滞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仍显乏力。保护农民工权益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输出地与输入地党政工组织和劳动、法律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目前由于各地对农民工问题重视程度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一些地方政策保障不力,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有发生,且不能完全很好的解决。三是社会救济措施缺乏。当前农民工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发矛盾纠纷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避免,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一般都会给农民工造成极大的生活、生产甚至是生命危害。政府在高度重视解决问题的同时还须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措施,让他们的一定的时间内能够理智地看待问题,面对困难,避免过激行为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要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权益问题,改变农民工作为城市弱势群体的地位,一是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从稳定、发展的高度看待农民工存在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和管理规范,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约束,坚决制止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城市公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二是要坚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尽快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国家要加大农民工培训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投入,建立农民工培训专项基金,重点向老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部门要能力配合,运用开办\"农民工维权讲座\"、散发宣传材料、就案讲法、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在民工中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通过强化学习提高农民工素质,以增强农民工在劳务市场的竞争能力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注重发挥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共同营造农民工维权合力,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四是要集中组织开展农民工务工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充分利用法制、政策手段,制止和打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给农民工权益创造平等的保护环境,保护农民工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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