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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研究

农民工, 顾名思义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农民工进城务工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低成本的劳动力。

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以他们的勤劳和智慧在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因其固有为农民,在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空间里,其特有的农民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矛盾,被演变成为日益边缘化的城市新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报酬被拖欠或克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农民工同样地依法享有着按月领取足额工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获取劳动保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等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订立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相关证件,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但社会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益保障却存在着如下的缺失现象:

(一)劳动强度大,安全防护措施差,工作环境差。

大多数农民工因为文化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的工作技能等,在劳动就业时,大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并且劳动强度很大的工作。

(二)工资收入低,存在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 农民工就业最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将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最高工资标准,造成民工薪酬不高;另外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有些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有少数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2011年我县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6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106.94万元,涉及农民工220人。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用工管理不规范,未劳动合同签订,未缴纳社会保险。

多数的农民工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就业,企业本身存在着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加重企业的成本,通常用口头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为了应付检查只为极个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劳动时间被延长,加班领不到加班工资。

有些私人小企业,尤其是季节性生产小企业职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休息日和节假日还不能保证,更别说领取加班工资。

二、造成农民工权益易受损害、维权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农民工法律知识了解少,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二)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造成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三)由于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四)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使执法监察无法落实到位;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我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有编制专职监察员4人,这显然难以发挥劳动监察的职能作用,不利于预防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其中有部分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

三、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一)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普及宣传,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

一是要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

信息准确。二是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执法检查,尤其对农民工需求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四是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迅捷、简单和高效的优势。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行建筑业、交通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向所有用人单位推行,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四)对企业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如实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基层维权、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

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权,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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