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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一些特别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有规定:

334.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35.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

答: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36.“顶级”、“极品”、“第一品牌”能否用作广告语?

答:《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337.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

答: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

338.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极为广泛,有普通工作人员,有处、司局、部级之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亦含在其中。另外,广告法中所指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如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察检查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职工时的讲话、照片,为企业及产品题词,评价及使用产品的照片等;也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者其他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339.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答: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346.哪些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349.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答: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364.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68.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五)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六)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八)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九)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374.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答:烟草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75.烟草经营者能否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为什么?

答:不能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因为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2款禁止的范围。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予禁止。

380.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83.哪些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分)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388.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答: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394.哪些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答: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399.农药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二)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04.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内容?

答: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而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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