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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当下律师基本职业道德之缺失与律师人格的重塑

——以中美律师职业环境差异为主要视角

律师职业道德,在英语国家一般称做Legal Ethics或Profeionalism,是对律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在西方国家之所以把律师职业区别于一般的专业性行业,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强调其具有严格的职业道德的约束。由其内在属性所决定,律师不仅仅应当成为法律之师,同时还应当成为道德之师、文明之师。1然而当下,我国律师职业行业中,律师非但没有遵守其严格的职业道德约束,相反,基于恶劣的职业生态与司法环境,为数不少的律师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抛诸脑后,他们中的一些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词挑架讼,蒙骗勒索当事人。更有甚者竟然成为社会犯罪的催化剂和犯罪罪证的隐藏者。这些害群之马与官商相勾结,不但影响着司法公正,更加剧了我国律师职业环境的恶化。他们对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甚至社会主义法制化地建设构成了巨大威胁。

律师——一项原本神圣而有吸引力的职业,一项在西方特别是美国让人充满敬畏与羡慕的职业,对于广大中国法律人,尤其是法科毕业生而言,却沦为“迫不得已”的选择,每年通过司法考试者数以万计,而其中律师竟然成为绝大多数人最后的无奈选择。一个不争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律师为了生存,为了应对激烈地行业竞争,不得不以“自降身价”、“包打官司”、贿赂法官等违法违德的方式抢拉案源,其所作所为严重地破坏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笔者认为造成当下律师基本职业道德缺失原因众多,其中以原因

一、

二、三最为主要:

原因一:我国现有司法体制及司法现状严重扼杀了律师的存在价值及应有之义。

律师存在于司法之中,笔者认为,一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必定受该国司法制度及司法环境的深刻影响。

由于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未见成熟,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极大地受行政权、其他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影响——尤其对于那些社会影响较大,或牵涉较大大经济、政治利益的案件——法官断案并非主要基于控辩双方就事实与法律的激烈辩论,而是取决于案外诸多因素。

积威之下,厚利之下,为数不少的法官将司法公正被抛之脑后,更有甚者人味全无,奴性入骨。试想,当司法审判并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时。如此司法,就成为权势斗争的工具。如此司法,就成为商人手中的商品。权势与利益——代替了事实与法律,掩盖了公平与正义——成为影响法庭天平的最大砝码。在这样的司法生态与社会环境下的律师,其存在价值被大大压制。相比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律师,在我国,其在司法与社会中的作用可谓是大大缩水,大打折扣。

可以想象,像丹诺,德肖威茨这样的律师之中的大师放在中国国情下,又能如何?其作用可能还不及一份区政府的红头文件。既然律师没办法利用其高超的职业辩论技巧与严谨的法学思维逻辑将自己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在无用武之地上成长的律师群体,必定会出现为数不少的抑或协助当事人洗黑钱,抑或铤而走险,贿赂法官的堕落分子。 1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的法理学诠释》第七章 摘自

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22

5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2,使得很多情况下,即便通过律师打赢了官司,那么到头来执行不了,或者执行成本过高,聘请律师反而赔了律师费。由于执行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最重要和最终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上若出现问题,直接影响着人民对于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当人民对司法信任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定会尽可能避开诉讼途径,通过非诉程序私下解决问题。律师的价值再次被狠狠地再次“打折”。

原因二:全民族道德缺失与传统文化惯性的因素影响。

中国的文化传统与家族制度决定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的社交必定是熟人交际,即一切礼、仁、正义、公平、仁慈等价值观建立的基础是熟人之间的相互认识。对于彼此不认识的陌生人,中华传统美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近乎不存在。

很多情况下3,我国当事人确定律师的标准并非像美国一样——选择律师,因为这名律师能有出色的辩论技巧及法学功底,并可以此成功说服陪审团做出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而是看这名律师是否认识法官,最好跟受理案件法院审委会的某些领导沾亲带故。实务中,当事人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法院有熟人吗?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法制化使得民众对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模糊,最后

4导致法律与道德底线的彻底崩溃。

原因三:我国司法环境的恶化。

一国的司法廉洁度必然会影响律师行业的道德守则。一批批纷纷落马的司法高官5,使得我们不得不深思一个问题——律师能否在这样一个司法环境下洁身自好?缺乏监督的司法,必定会造成一群腐化的傀儡的出现,缺乏阳光的审判,必定会促成一系列的黑箱操作。在此,笔者当然并非否定整个法官群体,司法腐败的本质在于司法权异化为可以进行交易的私有资源.而一旦如此,律师必定成为整个交易的核心。当一个社会的生态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司法腐败便有了其生存的土壤,而司法腐败的蔓延也会进一步破坏法律的威信,最终导致社会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我国部分法官的腐败与贪欲也迫使一些律师与之勾结,从而道德沦丧与名誉地落地。6

原因四:律师的相对过剩与行业准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律师行业竞争激烈。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竞争的引入可谓使律师行业出现冰火两重天,盲目引入竞争,对律师监管不严,都导致律师违规操作十分严重。我国律师取得职业资格,仅仅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并实习一年即可取得,所以律师职业充斥着大批乌合之2参见http:///paper/n3/s/200611/118576.shtml论执行难: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平均每年处理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案件大约450万件左右,而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案件大约250万件,也就是说从全国范围来看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而这些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效果不尽人意,从而造成“执行难”的叫嚷声,人们常入于耳。 3尤其是标的额较大或者涉及利益较大的案件

4笔者认为中华传统文化将法律上升到道德层面,使得他律的法律要代替自律的道德去规范众人。此时,法律的强制力直探人心。但道德法律化逐渐造成一种流于形式并与行为人内心意志相脱节的准则。国民只停留在道德的躯壳上,而道德的真谛早已荡然无存。古代道德法律化把一种原本由内心而散发的感性准则限定为一种由外向内压迫的理性条款。而当道德被外在化,强制化后,以一种法律的形式作用于人。久而久之,人们更加关注如何逃避他律的约束而一旦有机可乘就盲目逃离,并将自律抛诸脑后。此时道德所立足的自由的前提已经烟消云散,它所附带的恶果是民众普遍的虚伪。当进入现代社会中国大量借鉴外国法律,法律对人内心的约束骤降,降级成为一种外在约束。当履行道德的强制力不复存在时,由于传统文化惯性,虚伪的思想扎根于民族性中并被代代传承,此时民众将自己脸上那最后一层掩盖虚伪的面具也撕毁,处事变得毫无顾忌————国人的道德与法律底线彻底崩盘。

5 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杨贤才的落马

6参见http:///news/2008-08/29/content_1963349.htm名律师被带走协查杨贤才案

众。况且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业务量不大、专业特色难以形成的问题,在诉讼领域,律师已成为卖方市场,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机会远大于律师选择当事人。由于诉讼收费制度的制约与诉讼风险,实践中新兴的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更受广大律师的青睐。大量律师集中与上述行业,一方面造成刑事辩护在内的其他领域律师逐年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热门领域执业准入制存在的缺憾,使得一部分通过不平等手段取得从业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仅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以其不正当取得的资源加之不法手段排斥其他律师。

原因五:我国国民对于律师职业本身价值的认同较低。

在笔者有限的诊所课程法律援助实践和假期实习中,曾经接待过的当事人,可以说经济条件都相当优越,但是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首先并没有想到找律师,自己宁肯在其他方面花费比律师费多得多的金钱,宁肯冒着败诉的风险自己出庭,也不肯花钱聘请律师,最后造成了无可挽救的后果。

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国民对于律师职业本身价值的认同较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律师良莠不齐,道德情况另人堪忧,另一方面当事人本身对于律师创造的价值没有一个理性认识,在双重原因夹击之下,使得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其自认为高额的律师费。更有甚者宁愿花比律师费多得多的钱去行贿法官也不愿意聘请律师。

相比之下美国人对于律师职业有着相当的尊重。如著名的芝加哥罢工结束之后,铁路工会的主席德布斯被政府起诉。在法庭上代表他的是著名的律师克莱伦斯·丹洛7。而工人为了请丹诺出庭,举国募捐,筹措出巨额律师费。当丹诺胜利打赢官司后,工人将这位收取了他们巨额费用的律师尊之为英雄。对其感恩有加。

试想在我国,同样的事情又会遭遇怎样不同的结局呢?笔者认为铺天盖地的谩骂定会纷纷踏至。对这个压榨工人律师费的“吸血鬼”人们会踏上千万之脚。这种情况下,在我国,民众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尊重律师创造的劳动,而应当把他当做是律师的义务。对律师职业的不尊重必然会导致对律师劳动成果的价值低估,那么很自然的,众多律师就要想着如何构建自己的优势,如何加大自己影响司法公正的筹码。律师群体的道德水平必然会随之整体下滑。

综上,可见,目前律师业面临的困境、职业道德缺失以至沦丧等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政策、历史及社会原因。

如何解决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如何重塑律师人格并非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而整顿律师行业也并非易事。因为这要基于一个民族的意识性格及一个国家的司法在该国国家制度中所扮演如何的角色。律师人格的重塑并非易事,重塑律师人格——任重而道远。

法律是社会学科中的一门显学。其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需完善的今天,律师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业,其道德水平的提升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深入人心作用不可小视。 7 克莱伦斯·丹诺(1857--1938),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经典案件,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他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丹诺凭借其智慧、技艺、勇气和毅力,以行动诠释了法律人精神,如其所言:“在这场弱者与强者的伟大战斗中,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丹诺不仅为自己的人生选定意义,也给法律人提供道德标准,堪称法律英雄

在体谅律师职业现实的复杂性和残酷性的同时,笔者也希望并要求律师群体因当有最基本的行业准则,一套写进每个律师心中的准则,毕竟环境的恶劣不能成为其品德败坏的遁词。

有一种成功叫做放弃。有一种失败叫占领。当不正当利益来临时,每个律师能否扪心自问,是否对得起这门由无数前辈的信仰,由人类正义理念所凝成的职业。

律师作为法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坚守自己的信念,要知道,当法律人手中不再握着天平时,当法律人的信仰被金钱和利益所蒙蔽时,法律将不再是人类正义的准则与灵魂,它将沦为魔鬼的咒语与躯壳。

法律信仰的涤荡熔炉应该在每个法律人心中。法律在变,但法律人的信仰不能变。8

8此文为笔者大三下学期《律师与公正》课程的期末考试作业,本人保证此文完全出自本人原创。最后感谢老师无论在人格及学术上对笔者的教导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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