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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遏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举措,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推进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内涵问题途径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否定性后果的规范。这里说的特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一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既指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也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影响行政效率,髓海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于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乱作为都要承担否定性后果。

一、行政问责制发展历程

学者京市市长罢官去职,标志着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启动。1

无疑“非典”给人民重重一击,期间,各级部门本应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然而却隐瞒疫情,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导致疾病蔓延。短时间内大批官员被追究,这成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天津、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问责追究暂行办法》等等,他们标志着我国开始为行政问责建立法律保障,并在解决“有行政问责制之事,无行政问责之法”问题上树立了榜样。中央高度重视行政问责,从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正问责制是以“非典”为主要标志的,2003年防“非典”不利的卫生部部长,北和国公务员法》,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都有体现。总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不断完善,对于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至关重要。

二、推行行政问责的意义

问责制的建立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是一项重大的行政进步,对于促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是必不可少的。

1.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

政府在法律规范下使权责挂钩,政府制定的政策必将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体1 唐晓阳.论健全行政问责制「J」.广东行政学院报.2008.(5).

现民情民意。增强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要求行政领导干部正确的对待权利和责任,权利和责任的一致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这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和权威,提高公职人员素质是有利的。

2.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建设法治国家。

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正确行使权力,权力滥用普遍存在,任何一种体制,都会面临权力滥用的危险。这就需要相应的体制进行制衡,传统的行政监督部门只停留在事后追责的层面,无法提前预防。通过尽力行政问责制,使得官员对自己的权力谨慎行使,不至于越权行事。使其懂法守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自古以来,官大于民,在现在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有法律的保障,但对于行政人员的胡作非为,权力的强压之下,公民的权利被剥夺,无法行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前预防,而且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因此迫于问责的压力下,公职人员必须重视公民的权利,不得侵犯,否则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4.行政问责的实施有利于填补法律的空白。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较其他国家来说起步比较晚,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对于建立行政问责制,更好地赶上世界潮流,紧跟世界步伐,与国际接轨。弥补法律上的缺失,对于国家健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依法办事意义重大。

三、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问责主体不健全

哪些机构能成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在我国,行政问责仅限于同体问责,既为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机关以及内部的审计,检察机关。而对于异体问责,如人大及其常委,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对政府的问责却很少。虽然同体问责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方式,但难免会有问题和弊端。可能会导致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行政问责流于形式,实际没有任何意义。由于我国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策权仍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缺乏对权力进行问责。此外,我国也缺乏公民有效参与政府事务的有效途径。公民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参与力度不够,也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在我国,权力属于人民,必须还权于民,让人民参与社会事务中来。

2.问责权责不清

我国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明显,权责不清,在实际问

责中增加了难度。①党政责任不清。 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多数官员有多重身份,及时政府官员又是党代表,使得在责任长单上相当模糊。党的决策政府执行,出了问题是追究政府的责任还是党委的责任有待商榷。②上下级之间权责不清。从横向组织来看,我国层级较多,部门林立,出了事情难以追究。在权责集中的政府和领导手中,实行首长负责制,但领导的时间,经历是有限的,他往往掌握大政方针,不可能对事情全权负责,出了事故却首当其冲。也有上级的责任让下级承担。③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清。集体决策虽然能够集思广益容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众人的智慧,考虑全面,但也存在着责任分散,不明确,对抉择后果争功诿过的现象,也往往导致事后推卸责任。这些都影响问责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不能明确权责关系,官员在行使权力中没有约束,损害社会利益。

3.问责范围狭窄

面前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情况来看,问责仅限于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突发性 灾难、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群众性事件等能引起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事件。面对决策失误、用人不当、违法行政等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事实上,从宏观层面看,从行政首长到一般行政人员,从管理层到执行层都有可能存在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行为。从微观层面看,问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还包括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现在问责制仅限于事后责任的追究,但是行政问责不仅应对重大安全事故或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问责,更应对官员的无作为的人实施。

4.问责法律不完善

总体来说,我国立法比较落后,总是出了问题在立法,没有提前预防和约束性。自非典以后,问责制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但却没有一门专门的法律对其强有力的约束,对于向谁问责,谁来问责等基本内容都没有确定下来。3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律混乱,缺乏统一性。问责制的实施不是为了惩罚官员而启动的,而是督促官员对权力的敬畏,促使其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政策和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是一法律的形式发布的。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问责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②法律效力低下。由于中央乃至地方法律不统一,必将导致在问责的执行上出现问题,在此地问责,在令一地却不一定被问责,缺乏长效性、稳定性以及规范性,影响了问责制的位阶,缺乏必要2

32 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8毛超锋,蓬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及解决「J」.中国商界.2010.(5):206-207

的权威性。在执行处罚时,也是敷衍了事,往往也会出现本地罢官,异地为官的现象。③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公职人员的权力也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务员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处罚不服做出申诉。但目前却缺乏对这种权益的维护。

四、完方法善行政问责制的方法

1.加强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

问责制度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问责主体,现阶段,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但主要集中在同体问责上,因此要加强异体问责,兼顾同体问责。同体问责是一种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他可以快速便捷的展开对违法行为的问责,但也无法避免部门因自身利益产生“官官相护”的现象为此改善同体问责就应该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公开透明化,权力在阳光下行驶。异体问责主要应强化人大,大众,媒体的问责。①完善人大问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赋予人大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现实行政中,人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为此应该充分理由人大对行政机关的质询、罢免、辞职等权力。要通过人大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使咨询,调查,弹劾和罢免的权力,制定和完善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否认监督。4②完善大众的问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保障公民的问责,可以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一通过建立公民问责平台,促使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如信访部门。对于公民的反馈信息要及时回复。第二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现阶段公民参与意识不高,对此政府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民众了解相应的政策。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其呼声也能反应出最迫切的要求,在发挥民众的作用时,应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③完善媒体问责。媒体是政府与人民沟通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舆论的作用是巨大的,因此必须正确引导舆论,客观真实报道。多数重大事件公民都是通过媒体,各种网络媒介得知的,如果媒体不及时报道,公民也就无法贵官员的违法事件作出客观的评价,更谈不上问责,确保媒体畅通无阻,但媒体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

2.权责对等,合理划分权力。

明确的职责划分是实施行政问责的前提,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职权,责任到人,理顺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避免权力交叉,权限模糊,人浮于事的现象。使得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每一个岗4 夏赞忠.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J」.新华商总.(326).

位都有明确的责任人,行政人员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是成正比的,因此更应该明确规定,落实到实处。①理顺党政职责。党始终掌握大政方针,是国家机器及掌舵者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理顺当与政府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作用。党委的方针政策通过政府得以贯彻实施,实现国家阶级统治。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是党的执行机关,具体负责科教文卫体事业的发展。②理顺上下级的职责。首长与一般行政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首长责任重大,就导致首长压力过大,为此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职责,出现问题便于区分是大政方针问题还是执行层的问题。③理顺正副职的职责。行政部门正副职之间权责混乱,导致互相推诿,扯皮,事情不了了之。通过少设副职,合并相近的部门,因事设岗,减少不必要的行政领导人,杜绝正副职之间的权责不清。

3.拓宽问责范围,充实问责内容。

问责制的启动意味着行政人员行使权力更加谨慎,行政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不仅应限于重大安全事故,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对于常规时间也应该启动问责,对于非常规事件应提前预防。拓宽问责范围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即问责客体的延伸。传统意义上的问责多数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往往比较关注官员的重大失职,贪污腐败的案件,一时成为新闻焦点掩盖住了政府人员的其他违法不当行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都应该纳入问责的范围,即主要包括当以及党委,行政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公权力的其他社会组织。毫无疑问对于其行为都应该承担对应的法律政治责任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逃避问责。第二从微观层面看,即问责内容。问责不是一种事后追偿责任的机制,其面的在于提前预防,达到对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威慑。从重大事故向平时工作人员的普通行政,从违法行为到无作为行为过度,对于徇私舞弊,用人不当,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甚至是公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碌碌无为,无业绩,趋于安稳不思进取的形态以及形态都要问责。总之,有权必有责,违法必究,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使问责贯穿履行职责的始终。

4.统一立法,确保问责有法可依。

规范问责体系,必须要法律的保障,依靠法制的力量才能跟好的保证行政问责的长效性和统一性。通过法律,法规贯穿政府各个部门,才能增强其权威性和可信性,在实践操作中发挥其该有的作用。目前中央以及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各不相同,对于问责规定层出不求,在这个地方被问责,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就会逃避问责,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对此中央应从国家层面出发制定一部统一的问责法

律明确规定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等具体事项,细化标准。各个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根据地方特色适度调整,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发生,必须贯彻落实问责制,避免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增强问责的法律效力。健全问责法律,明确行政问责的救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此案偏差,损害公职人员的权益,为此应有一套配套的问责救济制度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救济制度狭隘,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务人员内部的申诉途径。在实践立法活动中,通过复议申诉制度,提高内部救济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加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允许公职人员就自身利益寻求救济。为避免暗箱操作,注意救济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通过完整的法律制度规范行政问责真正建立起高效廉洁的责任政府。 参考文献

[1] 唐晓阳.论健全行政问责制「J」.广东行政学院报.2008.(5).

[2] 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8

[3] 毛超锋,蓬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及解决.「J」中国商界.2010.(5):

206-207

[4] 夏赞忠.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J」.新华商总.(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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