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行政问责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支队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支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能力,改善工作效能,增强支队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支队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市国土资源利用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案件查处,或者造成错案,给支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过错行为而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追究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问责机制可以根据总队党委的通报指示,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新闻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启动,支队通过集体会议委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对被问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支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 因工作失职,致使支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违反保密规定,没有依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处罚程度进行造成错误执法、工作贻误、压案不查或处罚不到位的;

(四) 对待行政相对人或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大规模上访,或导致事态恶化致使案件无法办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脱岗、漏岗或延误正常公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公务的,上班时间聊天、炒股、打游戏的;

(六) 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且经谈话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 在执法监察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的;

(三)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或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 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 检举他人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被追究责任的;

(三) 因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 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五) 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并责令公开道歉;

(二) 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五) 待岗学习;

(六)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 责令辞职;

(九) 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被问责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问责人员;处理决定应当说明主要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员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对被问责人员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中对政纪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所作的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支队因错误的问责处理对被问责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支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

浅谈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行政首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