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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章标题: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职能和基本任务,本着先进、准确、齐全、配套的要求,坚

持循序渐进、完善提高的原则,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条 乡镇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应以管理高水平、机制高效能为目标,同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管理有机结合,实施管理效益型的经营战略,形成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作业(以下简称企业)。联户、户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班组建设等七项内容。乡镇企业应按照七项内容开展管xiexiebang.com理基础工作,乡村骨干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

第六条 标准化是指以制定和贯彻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是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使企业的技术工作、管理工作都按标准进行,做到科学合理,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消耗的目的。

乡镇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标准体系,逐步扩大标准覆盖面;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各项标准,严禁无标生产;需要最用国际标准的,应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 计量工作是用度量衡等工具,对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掌握,控制和管理。

企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法令、法规,监督检查本企业各部门、各车间的执行情况;配齐、管好、用好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根据生产需要,计量器具品种及数量,建立健全计量标准器具,完善量值传递系统;制定计量标准器具、工作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周期开展检定;研究解决生产中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依照计量法处理企业内部由于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培训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人员。

第八条 定额工作是指各类定额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工作。

企业应坚持定额水平的平均先进性,积极采用科学方法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类定额,扩大定额覆盖面;加强定额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各种适合企业实际的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定额管理水平。

第九条 信息工作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料、数据和搜集、处理、传递、存贮等管理工作。

企业应着重抓好厂内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报表的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技术经济情况,建立科技信息档案,及时做好信息处理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第十条 规章制度是对各项管理工作和劳动操作所作的规定,是职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应明确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度,健全领导制度和各项企业管理的工作制度及其职责范围,并不断修定和完善,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章可循、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是企业按照生产要求,对在职人员从事本职业、本岗位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的教育。

企业应对在职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和管理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厂风厂纪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按有关规定达到上岗要求。

第十二条 班组建设是企业进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企业最基层的管理组织。

企业应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和组织建设,加强班组的管理基础工作,围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班组活动,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考核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验收细则》(见附件)具体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应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正,全面、客观地评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计分wenmi114.com的办法。企业管理七项基础工作的标准分为1000分,经过考核验收累计分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并各专项得分都在规定分数的60%以上的企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企业。

对合格企业应划等级,一般可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级、二级和一级,划定等级的分数线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掌握。但有的项目企业实际水平达标不全,应酌情扣分

,可按标准分值×(1—企业实际水平得分系数)计算扣分,即对企业实际水平按较好=0.8,一般=0.6,较差=0.3,差=0掌握。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细则》内容自查合格后;向乡(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推荐,由县(市、区)乡镇企业局组织检查验收,报地(市)乡镇企业局审核发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应进行抽查,保证验收质量,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印制验收表(见附表一)、合格证(见附表二),每年年底将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的企业数和有关情况(见附的三)报部乡镇企业司。第四章 考验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选配一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有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队伍。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全面掌握《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明确评分尺度,熟悉验收方法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定认可,发给“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员”证书。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乡镇企业局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有职能部门抓,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达标活动;应制订规划和计划,层层落实到企业。

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列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和措施,激励企业抓好管理基础工作。第二十一条 省、市已制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可予以认可,但应按本《办法》和《细则》完善提高。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复查时发现管理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作为企业升级的基本条件。凡是申报省级系统先进企业以上等级的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一级;申报地(市)级系统先进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二级。凡是管理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主要领导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企业家。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主动做好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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