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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1月国际公法机考案例讨论题题库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公法网考案例讨论题题库

一、北海大陆架案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指由陆地海岸向海洋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盖水深一般在50米到550米之间,宽度在70到110海里之间的水域的界面内划界的方法和规则.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指各国在划分大陆架界线时应根据相应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状况公平划界.在划界时应充分考虑一切条件和因素情况下,在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之间线或是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公平解决或用政治或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解决并在解决之间有关国家应该基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及不妨碍最后的结果的划定.

3、可以同时适用,根据公平划界原则,在划界时应该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其中主要是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自然现实因素.在这一因素的情况下与公平划界原则想结合才能最终就划界问题得以解决和确定.

二、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荷花号案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

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五、“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六、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案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

一、使整个西藏变成一个和平区。建议把整个西藏,包括昌都地区和青海省藏区,变成和平区。西藏历来是亚洲大陆大国之间的缓冲国。要建立西藏和平区,中国就得把其军队和军事设施从这个国家撤走。

二、中国放弃向西藏地区移植人口政策,因为这威胁着西藏民族的根本生存。

三、尊重西藏人民的根本人权和民主权利。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中国人在那里推行一种称为分离和同化的种族隔离政策,对藏民实行歧视,藏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充其量只不过是二等居民。他们在殖民政府的统治下生活,被剥夺了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恢复和保护西藏的自然环境和中国放弃在西藏生产核武器和堆放核废料计划。

五、就西藏未来的地位以及西藏人民和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行诚挚的谈判。我们希望本着坦率与和解的精神,通情达理和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着眼点应该是努力寻找一种符合藏人、中国人和其它所有有关民族长远利益的解决办法。藏人和汉人都是独特的民族,但是,这不一定妨碍两个民族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方面进行真正的合作。

为了支持*"五点和平建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与参议院前外交委员会主席佩尔,提出"西藏问题修正案",诬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歪曲拉萨骚乱事件,造谣中国处决和监禁了一百多万藏人,还散布西藏是"国家"的谬论。这个决议还要求美国将其对华外交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要求里根当局在向国会提出向中国出售武器请求时,要能"判定中国是否有诚意地,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答:违反国际法。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

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七、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案中,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及封锁了港口等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的行为已构成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1)答: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性质,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规定,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的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犯罪。因而战争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一罪行不适用法定实效的规定,任何时候国际社会都可以对这一罪行进行惩罚。

(2)答: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答:关于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就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答: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五是集体协助原则六是普遍遵守原则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5)答:战争罪的概念:违反战争法规定和惯例的战争行为,如杀害平民、奴役平民,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战俘、海上人员、人质,掠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破坏城镇、农村,除军事需要之外的破坏等行为视为战争罪行。其意义: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九、诺特鲍姆案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

(1)国际法院根据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否定了列支敦士登是诺特鲍姆的国籍。

所谓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就是指国籍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等。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德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其中大部份符合国际法,小部份不符合国际法。战争状态的出现导致战争法规的启用。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并把他拘留在美国,扣压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作出取销其国籍行政决定,拒绝他回危地马拉的申请,拒绝撤销关于取消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决定符合战争法中关于敌侨的规定。危地马拉没收诺特鲍姆的财产和商店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交战国对其境内的侨民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敌侨的财产可限制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十、英伊石油公司案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度、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天然人或法人与国度间订立的协议,岂论内容和情势怎样,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虽然在签署这项协议前,两国当局间

举行过会商,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当局和外王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当局并非契约确当事人,英国当局同伊朗当局无契约上的执法关系伊朗当局既不克不及凭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分歧错误英国当局包袱当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包袱义务。

协议文件由伊朗当局与英伊石油公司两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划定伊朗当局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解两国当局间的关系。

(2)一国当局与一外国公司签订的互助开采其天然资源的协定的执法性子是合同(租让合同)。

由于本案中缔约两边是在平等的职位地方上通过会商及互换对价,凭据国度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度缔约方当局依法定步伐审批创建的,因此本合同具有海内法上合同的性子,应属海内法调解

(3)既然是契约而非条约,那么就应以合同性子对待变动与破除,如属于单方违约,则依相应冲突规范处置惩罚。

十一、卓长仁劫机案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1、答: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答: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答: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答: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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