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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法效果调研探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6: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监督法已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出台,不仅拓宽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域,而且增强了人大监督权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两年多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充分履行法定职权,不断拓宽监督途径,有效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人大监督工作正朝着有序监督、有效监督的方向发展。但是“天下之事,不难

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贯彻监督法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还显得不够适从,在贯彻落实监督法方面还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有必要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

问题及原因

监督法实施以来,尽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依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氛围没有完全形成。一是监督者本身监督意识不够。部分同志崇尚“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义”处世哲学,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与人过不去,于是在开展监督时,理不直,气不壮,畏首畏尾,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中“松于监督”;二是个别被监督对象宗旨意识不强,认为监督法主要是规范人大的监督行为,与己无关,来自人大的监督越强,自己的压力就越大,因而或多或少的存在工作上“不愿自觉地接受监督”、思想上抵触、行动上规避等不良现象。三是全社会的人大意识、监督意识没完全树立,人大监督意识的社会化、公众化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2.监督透明度还不够彻底。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但这一点,县级人大还需改进。有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后形成的意见只说给自己内部听,建议事项很难进入党委、政府决策圈;有的开展活动后较少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和公开,或对监督工作只进行部分公开,监督的社会透明度差距还很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还不够知情,理解程度还不够高。

3.审议专项报告不够完善。监督法颁布之前,地方人大均要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而现在述职评议已被取消,代表评议是否要组织,监督法又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但县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一个全新的、深化的领域,需要认真把握,并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它的全面铺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规范性文件审查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在监督法的第五章作了具体的阐述,但对于这项工作,有的县级人大不够重视,履职还有较大的缺欠。主要体现在:有的地方“一府两院”行文和作出决定以后,向人大备案制度坚持得不够好,人大知情较少,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当地政府在决策时,主动向人大和代表征求意见较少,结果造成有的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5.监督的实效还不够明显。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程序性监督得多,实质性监督得少,一般性监督多,重大问题监督少,特别是因缺乏专业人员对财政预决算监督就更少。同时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有的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函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重视不够,疏忽了问题的整改,监督的实效不够好。还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履职不够充分,代表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不够深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督办力度不够,人事任免忽略了任前和任后监督,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以上这些问题,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障碍;既有主观上的“不作为”,也有客观上的“难作为”。虽不是普遍现象,但妨碍了监督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影响了人大监督效果的发挥,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原因一:监督者的能力还不够强。监督法作为人大自身的法律,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它不但规定了人大监督的形式,还规定了在这些监督形式当中,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等的职责,有些规定对人大工作者的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但就我们目前来看,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推荐时考虑代表界别、考虑政治素质较多,忽视其他素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人大干部老龄化突出,基本上是从党政部门转岗而来,多有“软着陆”的思想,不愿得罪人,这就必然导致审议质量不高,监督乏力,效果不明显。

原因二:履职存在为与不为困扰。人大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主体,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不同程度存在着“得过且过、碌碌无为”的思想。监督工作中不愿“碰硬”,怕监督多了越权,怕涉及到党委,被认为“与党委不保持一致”,怕得罪“一府两院”被认为不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怕涉及领导干部,监督难度大、阻力大,问题不好解决等。因而,思想上的“不为”表现在行动上的“软”,致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出现缺位和空档,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愿一督到底,监督实效受到影响。

原因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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