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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9: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辍学生

劝返复学制度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劝返复学工作由县(自治县、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公安派出所、民政都门、村(居)委会和学校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学的,或困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学校上报的辍学生名册,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组织实施劝返工作。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赴)组织劝返仍不复学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

各学校负责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进行家访动员,按规定时限逐级将辍学生花名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协助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劝返动员辍学生复学。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失踪学生进行追踪。

四、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应在本校辍学生台帐中消帐,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有关都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收留流浪儿童为名变相招用。

七、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

八、困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省颁布的控制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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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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