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的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的电话预通知的名额分配,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2009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要求预通知如下:
一、国家为了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具体申报条件看附件一)。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我校2009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名额分别为60
6、25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二)。申报者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见三)。
五、以学院为单位填报《200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200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四),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请发送一份电子版至“学生处”邮箱)。
六、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1日下午5:00之前。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1059冯老师、梁老师
另:国家奖助学金将通过银行账号发放,请同时收集学生银行账号(见附件五)(时间截止至11月底)。
学生处
2009年10月9日
附件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获奖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学校奖学金以上标准,高考成绩排在本专业前10%,获市、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优先考虑);
5、家庭经济困难(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受资助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