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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换发新版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本级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局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一)依法依规、适度控制。严格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审批环节的管理。

(二)市场导向、进退有序。对有真实经营需求、符合延续法定条件的零售户,加强服务,优先办理;对于违法违规户,与实际经营能力不匹配的套购嫌疑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零售户,一律不予延续。在本细则中,明确禁止性规定,对有争议的延续申请,实行集中审批、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前摸底,提前服务。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不搞延续5年“一刀切”,根据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孤寡老人、“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以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工人、自愿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的应历届大学毕业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严明纪律、责任到人。全员签订明示承诺书,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进行延续,或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与延续,或在延续过程中接受吃请、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一经举报,按照《安徽烟草商业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到位。

二、延续或不延续的法定情形

根据市场实际,在此项工作办理上,分为“不予延续情形、争议情形、符合条件”三种情形。

(一)不予延续情形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合理布局条件的;(如:流动摊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点等;)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即:2011年—2013年,当事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处罚,3年内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再提出申请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8、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9、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及学校周围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10、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

11、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1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争议情形

1、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在不了解政府相关规划政策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集体审批,可以不予延续或短期延续。

2、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主体与许可证经营主体不符的,要核实实际经营人,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予以延续;因工商部门原因短期无法变更的,集体研究,统一政策执行。注意非法转让与证照不符的区别,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直系亲属外,出现证照不符的,以非法转让界定,不予延续。

3、娱乐服务类业态,即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经营业态,实行严格控制,根据《 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茶楼、KTV等,可以延续;对于月均销量100条以下,或出现过套购“白沙、红梅、哈德门、芙蓉王”等敏感品牌卷烟的,不予延续。

(三)符合条件情形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不予延续的法定情形的经营户,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房屋产权 证明》或租赁协议(附产权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2张、《卷烟零售户自律承诺》等材料,

办理许可证延续。

三、工作步骤

(一)培训动员(10月23日前)

召开专卖管理所所长、业务骨干工作启动会,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宣传执行口径。

(二)摸底核实(11月15日前)

各专卖管理所将零售户摸底作为市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摸底核实工作中,要准确界定“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争议情形”三种情况,并填写《 零售许可证延续摸底统计表》(见附件)。

1、《 零售许可证延续摸底统计表》要求每个市管员填写,与所长共同签字后,11月15日前上报分局专卖办。所长、副所长在此项工作中承担管理责任,可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保证摸底核实质量。

2、现场核实过程中,要拍摄店面坐落位置远景、门头近景、店面摆设、经营人持证照片,不少于四张,与《统计表》共同报送,专卖办进行云备份,永久保存。

3、摸底核实中对于初核符合条件的卷烟零售户,要及时书面告知零售户延续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提高服务质量,体现公开公正和便民原则。

3、根据省局、市局对于网上订货的工作要求,针对 网上订货率偏低的情况,将零售户电脑是否在店内作为统计对

象,并注意宣传方法,鼓励零售户在店内设置上网电脑。

4、根据专卖办案件组提供的2011年—2013年案件查处明细表,认真排查一年内两次违法户,不予延续。

(三)延续办理阶段

待所有专卖管理所11月15日摸底情况报送完成后,对于争议情形,集体研究。对于符合延续条件的零售户,收取材料,在系统上启动办理延续工作流程。延续卷宗、许可证正副本待市局统一印制,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系统流程务必于11月底前进行完毕。各专卖管理所负责符合条件零售户申请材料搜集、延续卷宗制作(含零售户签字)、许可证送达等工作,专卖办行政服务大厅负责网络流程办理、制证工作。

1、对于符合条件的零售户,两名市管员实地核实,收取资料,同时绘制实地核查图草图,为制作延续卷中《实地核查记录》做准备。现场材料仍无法收齐的,要告知零售户联系方式和驻点所地理位置,以便零售户及时送交材料。

2、各专卖管理所将零售户资料收齐,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登报声明)、产权证明齐全后,由专卖办行政服务大厅从一期工程系统办理流程。所有延续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所长签字确认后,从系统打证。需要零售户签字的法律文书,以便民高效原则办理,最迟由零售户领证时签字完毕。

3、严厉打击 “一户多证”、私自转让、出售假冒烟、外渠道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劝说退出机制,在延续工作中引导城市客户密集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销售业绩不佳、经营能力偏弱的客户办理退出手续。

4、12月初,将在本地媒体发布通告,主动履行延续许可证的告知义务。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条件同时,本人又未主动申请延续的,可以不予延续。对工商营业执照与实际申请人不符的,要及时告知零售户。

5、待符合条件的零售许可证延续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争议的延续申请,进行集体讨论、逐卷审批并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严明纪律,规范执法。与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签订《零售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明示承诺书》,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并面向社会公开,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定义务的,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投诉举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文书制作错误的,视情给予二次考核罚款或行政处理。

(二)严格审核,结果公示。实地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经营主体是否与申请人一致,经营场所周边零售点分布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核查人员

应当如实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审批拟准与许可的名单通过公示栏、政务公开网进行公示,接受行业内外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许可决定方可生效并打证。

(三)明确责任,认真履职。此次延续工作,所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市管员是“直接责任人”,副所长根据工作分工承担相应责任。《摸底统计表》、《工作底稿》以及延续文书,必须由所长签字方可生效。所长委托核查的,所长仍承担管理的连带责任。

(四)如遇到省局、市局政策调整、临时通知,分局将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

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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