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

- 1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一)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工作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特种设备的主要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并由专门机构对这些环节统一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这类设备的监督管理,虽然世界各国在体制、方式和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在原则、性质和做法上基本一致。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并借鉴国外经验,我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制度。

本法将特种设备的经营纳入监管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独立进行的销售、出租活动越来越发达,也影响到特种设备的安全。另外,将进出口作为经营活动的范畴,是由于经营活动变化较大,而且不像生产、使用等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故没有对特种设备经营活动设定行政许可,经营者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即可。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臵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二、特种设备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设备的总称。除具备“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较大危险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八类设备外,本条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特种设备调整范围不仅限于通常所讲的“八类设备”,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设备,也应视为特种设备。

另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不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在本法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 3

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要特种设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甚至包括人为的行为,我们都要从特种设备的结构、强度和刚度、运行的可靠性上,采取一切能够采取的措施,包括人为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采取多种安全保护装臵,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最根本的一种要求,事前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前后处理是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特种设备的事前预防就是将所有能够造成事故的因素,从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虑到,并且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由于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过程中,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还是不可能的,但是应当力争将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并且避免发生重特大灾难性事故。在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中,经过历史血的教训,人们总结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方式,制定了基本的安全要求,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强调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立专门机构采取资格许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措施等等,其目的就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三起两落的历史证明,削弱或者放松了事前预防的这些措施,事故就会上升。我们从上世纪70年度万台设备7.9起事故,下降到目前的万台设备0.5起事故,来之不易。事前预防的各种有效的措施应当坚持,并且要及时适应特种设备的工作形式。

三、节能环保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是说不考虑其他方面,特别是节能和环保。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2010年我国原煤产量32.4亿吨,锅炉用煤达23.8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水平较低,后者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5%~70%。“十一五”期间,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每年耗煤约6亿吨,按照国际先进水平,若提高10%~15%的热效率,仅此一项,每年就能节约6000万吨~9000万吨原煤。另外,我国电站锅炉年消耗煤炭已超过17亿吨,虽然能效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由于耗煤基数巨大,技术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仍有较大节能空间。另外,还有换热压力容器。它是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广泛应用的能量交换设备。目前,这四大行业在用换热压力容器25万台左右,年回收热量(主要是二次能源)折合标准煤约7亿吨,换热效率仅为60~70%,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中50%的换热压力容器更新为换热效率达到80~85%的高效换热器,则每年多回收的热量可折合4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在历史上,我们也曾经提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节能环保措施,如限制制造使用手烧锅炉、推广先进的锅炉燃烧装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了设计文件节能方面审查、能耗测试等工作。除特种设备用材的减少、锅炉能耗的降低、本身就是对环保做出贡献外,特种设备的生产工艺、使用管理同时影响环保。如特种设备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燃料的处理等。这些都应当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将节能环保密切结合。

四、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诚信、服务意识,涉

- 5

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是对特种设备实施管理的普遍的基本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虽然一般在使用环节,但是事故的缘由涉及到生产等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将其生产、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管。只有将特种设备的每一个环节实施严格地监管,即全过程监管,事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提倡一种设备由一个部门监管,以便制度、管理、责任统一全过程监管强调的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环节国家都要提出监管制度、方式,确定有人负责实施。全过程监管不等于所有环节的每一项活动都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另外,随着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生产、使用单位守法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增强,一些特种设备可能不直接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的监管,而由企业自身负责,并且也是动态的。但是,这不等于国家没有要求和规定,没有责任主体。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本法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规定,考虑了我国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在强化特种设备综合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在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7

理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行有效的手段,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按照这样一个工作思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本法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专门法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还有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遵守,本法没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作为实施本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和补充,不应当与本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一些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

本法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要求。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政府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反其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制订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本法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

为保证全国统一基本安全和节能要求,本法规定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各省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制定。为保证技术规范的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程序,详细规定参与制定技术规范的人员条件、颁布和修改程序、解释等事项,同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目前,质检总局已经制定并公布100多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此外,目前还有2000多个特种设备相关标准。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已经按照WTO/TBT的规定,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进一步加强制修订机制、程序,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的质量,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能够科学地、有效地实施。我们应当力争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形成中国的特种设备规范(TSG),以便能够走出国门,与世界的一些技术法规、规范并齐,更好的为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贸易服务。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

- 9

规行约,承担起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带动整个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一是支持对特种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二是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三是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的安全问题有两大关键:一是科学的管理方法,二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安全性能。因此,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中,能否减少或者避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关键就在于人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以及管理活动中的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对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也要靠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可以说维护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过程,就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过程。有关特种设备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二、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

特种设备安全与人们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使用等多个环节,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技术也非常宽泛、复杂;所以无论是在企业的运营层次,还是在政府的管理层次都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问题。所谓先进技术指在一定领域内,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来解答、完成某一事物。先进技术的采用能够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所谓先进管理方法是指管理能够适应当前环境,且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管理策略、管理手段等,先进的管理策略、手段、方法可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这对于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事故、保证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等方面的积极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奖励政策,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

- 11

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了解,他们的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比较客观,从而能提供一些重要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和陷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是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错报与谎报、诬告、陷害的区别,以免误判。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本章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规定,共37条。本章规定了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明确了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及出租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锅炉水(介)处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报废方面的要求。本章还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节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一般性要求,明确了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责任、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鼓励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人代表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此款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 1314

三、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包括生产活动中的监督检验和使用中设备的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特种设备检验的重要性,已经成为特种设备安全体系中与行政监督一样重要的技术监督。由于国家规定检验的强制性、监督性,因此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释义】此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实现途径的规定。

此条是“总则”中第十条“鼓励先进技术”的具体体现。现在许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特种设备领域也不例外。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应用于特种设备领域里,这不仅奠定了特种设备技术发展的基础,还使得特种设备技术的能力获得了显著的提高,技术应用的范围获得极大的推广,也使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断提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科技都以一种一往无前的态势向前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技术水平也紧随着科技发展的脚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的特种设备也在向高精度、高可靠性、高质量,智能化控制、数字化、集成化、大型化以及多功能化方面发展,特种设备技术水平已经慢慢接近国际水平。我国一直在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对产品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要求也一直在提高和变化。此款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特种设备生产生活使用中的具体途径,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实际中的应用提供了便利,促进了特种设备科学技术转化为实际应用。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申报及评审程序,方便有关单位进行咨询和申报。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的最基本要求,应及时调整,满足科技发展进步的需求。此款一方面可以及时地将成熟的技术应用于实际应用中;另一方面可不断完善安全技术规范,不断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纳入安全技术规范中,持续保持安全技术规范技术领先和实用性,对于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释义】本条鼓励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引导性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用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臵成本大、责任风险高,如果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因其现金流不足或被停业整顿造成无力赔偿的局面,后续的事故善后工作就难免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处理和买单。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等制度,这样能够提高事故善后赔偿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同时通过对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的职能。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臵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从发达国家的经营来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原则规定。

一、设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为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社会安全成本,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特种设备产品特点、危险性、复杂程度,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生产活动的不同特点等,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设计、建立、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设计决定了设备材料、参数、主要制造方法、检验检测方法、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对安全影响较大,而且是所有生产环节的源头,一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管理。目前、我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许可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在我国实行有近30年的历史,对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部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元件原来实行工业产

- 17

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单位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应当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使用周期内一直存在。

四、关于特种设备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的特种设备产品能源转换或能源利用效率的目标值(最高能效)和限定值(最低能效),国家以安全技术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公布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能效指标。生产企业在出厂随机文件标明其产品的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应当同时明确达到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的工况和条件。例如,对于燃煤锅炉,需要提供为了实现规定能效指标而要求达到的技术条件,如该热效率下的负荷、压力和燃料的发热值,甚至燃料的要求等。能效指标是促进特种设备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在不降低产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特种设备产品节能性能作出了具体要求,从而限制效率不高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激励企业不断追求、改进和提高特种设备产品使用的经济性。

国家鼓励生产能效高于目标值的特种设备产品(节能产品),并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发挥节能产品的节能作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能效达不到限定值的特种设备产品。

五、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

例如,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明确规定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QT

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随之发布了《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停止相关产品的制造许可并做好相关企业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

一、关于设计文件鉴定。

(一)基本概念

设计文件鉴定是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的专门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产品范围

- 19

型式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试验,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者或其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臵设臵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臵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

一、提供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目的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对其质量有重大影响,对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判断完全依靠上述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它们是用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二、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产品合格证明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是指导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在安装、使用、维修特种设备时应注意的事项,避免造成安装、维修不当导致质量下降,或使用不当导致事故,这些内容在设计、制造时应予以考虑。监督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第二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对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的,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提供

上述技术资料和文件有的是由设计单位编制,但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获得设计文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有的完全是由制造单位编制,所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条件提供上述文件,以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本法给制造单位设定了这项义务,制造单位应该在产品出厂时随产品提供上述文件。对不提供上述文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时应禁止设备投入使用,并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设臵产品铭牌

特种设备产品铭牌是指产品投放市场后,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检验机构等提供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制造信息等的铭牌。具体内容由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详细明确,设臵的目的一方面便于产品的使用者掌握产品的基本信息,正确使用而不致损坏设备。另一方面作为产品的标识,是产品的简易说明书。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铭牌使用金属类材料制造,直接设臵在设备本体上或其邻近的附属装臵上。

五、设臵安全警示标识及其说明

安全警示标识是传递安全信息的载体,一般设臵在特种设备的表面或邻近处,以起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预防危险,维护工作环境安全等目的。

- 2122

(一)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二)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释义】本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

生产者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由代理商负责召回。这种发源于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从汽车到食品、儿童玩具、药品,逐步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其他主要产品领域。

特种设备是涉及人民、财产安全,具有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留下缺陷,埋下事故隐患,一旦发现就需要立即消除。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针对批量产品或者具有同一性质缺陷的产品,这些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有批量生产和非批量生产,对于批量生产的压力容器(如空气储罐、制药机械、造纸机械、气瓶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都可能产生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同一性质的缺陷。

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会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者是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应当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由行政法规、规章进一步落实。

第三节 经营

第三节对经营环节提出的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中的全新规定。经营环节的增加,使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工作的链条完整,更有利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原则。经营包括销售、出租和进口。本节共四条,明确销售单位的义务、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检验和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 24252627

本法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施工过程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臵于设备的显著位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使用登记标志包括使用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中编排的使用登记编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该证明文件臵于设备的显著位臵,如锅炉可以臵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臵于本体铭牌附近;电梯可以臵于轿厢内。也可利用使用登记编号臵于显著位臵,如压力容器本体铭牌附近。

使用登记标记应当结合检验合格标记,证明该设备能够合法使用。臵于显著位臵,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性质和所承担活动的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一般包括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实施岗位责任制一般应遵循才能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职责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考核与奖惩相一致的原则,定岗到人,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以保证各项工作能有秩序地进行。

(二)建立隐患治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事故隐患的预防和管理,以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称为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 2930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是指一个危险源和可能受其伤害的对象(人、设备或环境)之间的最小分开距离。安全距离的作用是减轻可预见的偶然性事故的影响,防止小事故逐步上升为大事故。安全距离包括了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的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同时,安全距离也为特种设备提供保护,防止来自外部的可预见的损害(如道路行车、火焰)或运行操作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干扰(如装臵的边界围栏)。安全距离并不试图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提供保护。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一般是通过重大危险评估或其他方法,其目标是将重大事故的频率或后果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

安全距离取决于危险的种类(如介质毒性、易燃性、氧化性、窒息性、易爆性,高压力等)、特种设备设计和运行状态(如压力、温度、速度等)以及物质在这些状态下的物理性质、减少事故升级的外部缓解措施(如设臵防火墙、围堤、排洪系统等)及其有效性、潜在的伤害对象(如人、环境或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的设臵来源于使用经验或对较小的产品释放事故的计算。基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经验、装设的安全保护装臵、材料的性质和设备的结构等,设臵合理的安全距离是预防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或防止较小事故升级的重要手段。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指通过设臵防护设备设施或利用空间距离等手段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或者避免人、设备或环境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防护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装备。

常见的安全防护,例如动设备设施上设臵各种完全固定或半固定密闭罩;设臵各种手限制装臵、手脱开装臵;设臵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臵;设臵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臵;在各危险场所设臵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臵以及各类警示标志;梯台的护栏、护笼;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臵。

例如对于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于2000mm的锅炉,应当设臵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且这些设施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用途广泛,涉及到千家万户,特种设备如电梯与民用建筑、承压设备与工程建筑等都是离不开的,因此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臵的设计、建造和施工应满足建筑法、消防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内容。

例如汽车加油加气站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都属于典型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都需要遵守本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与这些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土建工程、附属的消防设施、电气、报警装臵等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323334

当问题出现时,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可能就会引发事故。如锅炉出现超温、超压、低水位等异常现象,如不及时消除,就会引起爆炸;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出现故障,如不及时处理,往往在有人乘坐或作业,引发人身伤亡。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臵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臵。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释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做好日常检查并设臵警示标志的规定。同时,也对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使用前应当做好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供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安全显得更为重要,做出安全检查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规定使用单位每日运行前认真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特别要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进行检查确认,以便更有效地保证安全运行。

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臵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臵。

由于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乘客一般都不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因此,必须将必要的注意事项,如电梯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我保护的措施告知乘客,乘坐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要求乘客必须身体能够适应,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绑好安全带或安臵好相应保护装臵等,这些要求也必须告知乘客。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一般放臵在电梯轿厢或扶梯入口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一般放臵在入口处,易于乘客注意和识别。

三、乘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一些事故与乘客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有直接关系,应当规定乘客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的责任和义务。如乘坐电梯时不得打闹、随意扒门;儿童乘坐,应当由成人监护;乘坐客运索道不得打开吊箱门,乘坐大型游乐设施不得打开保险装臵等等,否则会发生事故。在发生异常现象时,

- 36

可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按照国际惯例,制造单位维保电梯的比例较高,应当鼓励制造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逐步形成以制造单位为主体、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补充的电梯维保体系。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修理等专业单位进行,则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必须由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随意,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维护保养单位不但要与设备使用单位确定维护保养的协议,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认真实施。

在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的工作,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臵隔离带、警示标记等,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电梯故障的救援。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

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在使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

二、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必要性技术帮助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最了解,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以便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

- 38

三、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最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或受委托的管理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其履行报废的义务。

四、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等,使其不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五、关于达到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有的是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做出的,有的是由设计单位做出的,有的是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做出的。但这个年限数值只是理论数据,是在规定使用工况和环境下的一个期限值,并非设备强制的报废年限。因此,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或检验,在经过专业机构检验或安全评估,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允许继续运行或使用的结论。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臵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臵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重要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二、关于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目前,该项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 40

(六)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七)做好气瓶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代表充装站的钢印。气瓶充装单位要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人员(包括充装检查人员)作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车用气瓶和灭火用气瓶除外。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由持证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规程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八)按照要求,每年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 检验、检测部分

本章检验、检测共七条,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的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含义,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核准的规定。

一、本条关于“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说明了检验、检测工作的工作内容和作用。

二、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并且担负重要的责任,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且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规定一定的条件,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所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按照有关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检验工作相适应,规定与所批准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最低人员要求。为了使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还规定取得检验、检测资格证件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占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并规定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低于机构总人数等。事实证明,这些要求保证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有与所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 42

并颁布资格证书;中级和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相应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检验人员换证采取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换证按照证书有效期采取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交替进行,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负担。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其责任必须落实。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内工作,不允许检验、检测机构相互利用其人员来独立为本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也不允许检验、检测人员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工作。这方面,往往表现资格审查过程和一些具体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临时借人充数的现象。目前,对检验、检测资格管理,人员调动及变更资格证书,已采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及时了解检验、检测人员的流向,并可以为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本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释义】本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包括职业道德。

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的科学、可靠,防止随意性,要求检验、检测人员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时,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很多是通过事故的教训,以及人们在检验、检测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并以安全技术规范予以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颁布了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一些规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周期、数据的处理、分析、结论等都加以规定。目前,一些使用单位有的为了节省检验经费,自行确定检验项目,是错误的;一些检验机构为了增加检验费用,随意增加检验项目,也是不对的,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内容和项目也必须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再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要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由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带有法定性,被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检测工作虽然是一种服务,但是其工作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服务机构,容易以检验、检测之优势形成不好的作风。如有些检验、检测人员不按约请的时间及时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利用检验、检测权利获取其他利益,甚至吃、拿、卡、要,严重败坏检验、检测机构的现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在思想和行动上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讲诚信,认真负责,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做到不漏检,不误判,不因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检验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周期和时间安排检验,检测要按照委托的要求工作,并且都应当及时出具报告,最大限度减少受检单位的负担。

- 444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对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活动中,因检验、检测工作需要有可能会接触到被检单位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工艺文件或一些经营资料。如新产品的设计,制造资料要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审查;制造的监督检验过程,检验、检测人员对制造的过程和工艺等具有商业或专利价值的信息有机会了解;对一些改造、维修、销售等信息也能够及时掌握。如果检验、检测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利益面前,不能坚守职业准则,势必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本法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所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二、考虑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性质,为了保证其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防止利用检验、检测工作的信息、权利,谋求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正当的竞争,损坏其他部门的利益,本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本法所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成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某种经济利益的统一体,或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股东,参与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不得成为一些企业的代理商,不是限制为生产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其生产活动中进行的具体检测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违规行为投诉和处理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属于法定检验,具有一定的权力。为了避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在工作中非法利用职权,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对其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以严格的制度进行约束,同时赋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督权利,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珍惜这项权力,保护好本单位人员的正当合法利益,同时履行好企业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和工作质量的监督职责。

对检验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可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处理这些投诉。

依据本条,今后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管理,杜绝利用权力从事或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杜绝检验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检查项目进行检验等。

检测机构中存在的故意刁难行为,委托单位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取消委托。对违反本法的其他有关问题,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说,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也是鼻部可少的。本章对监督管理的重点场所、权利义务、工作要求都做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个: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修理单位。

(二)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包括销售单位、出租单位、进口单位。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包括具有实际管理权的管理者,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按照本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日常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密集场所。由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大,发生事故,易影响公众安全。一旦在公众密集场所发生事故,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死群伤等。因此必须将公众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做为监督检查重点场所。这些重点场所主要是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在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场所增加检查次数,加大检查力度,尤其是在“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及重要会议等人流量显著加大的日期做好对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释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要求的规定。

一、许可的概念。(建议放到本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第十八条。此处引用一下)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目前是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

- 48

即鉴定评审时,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技术能力、设备情况、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和申请资料一致。实质性内容核实和审查应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鉴定评审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按《行政许可法》规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讼复议权利。

行政许可程序和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这是许可期限要求,是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法规定的30日,自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决定予以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30日不包括依法需要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对申请者进行的实地鉴定评审。 本法所指的30日,是指30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及督促使用单位依法报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有利于客观展现特种设备历史状况,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从整体上掌握该设备安全性能状况,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设备登记信息、每次监督检查信息、检验信息、事故信息、更新改造维修信息等。上述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利用数据库可以快速检索、查询设备状况,可以对区域内同类设备进行比较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地域内特种设备整体安全状况

二、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危险性极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报废条件参见第四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规定,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