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协议书
委托方:杭州市萧山区特殊康复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杭州萧山南阳镇聪聪饭店以下简称:乙方
为妥善解决中心员工及康复员就餐,甲方将中心食堂委托乙方经营,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委托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1年,经营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如通过一年的经营,就餐者满意度达80%以上者可根据本协议续签)。在经营期内如受托方不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要求,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另换他人。
二、履约保证金:
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时,须到财务科交纳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到协议终止时,如无相应扣款,办理完资产、设备等交接手续后退还。
三、委托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现有的厨房、餐厅等设施设备给乙方从事食堂餐饮服务。双方交接时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盘点,在委托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投入的设施改作他用或暂借他人,如因管理不到位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亦或照价赔偿,若需增添设备、设施由乙方自己添置,乙方添置的物品所有权归乙方。
2、食堂和餐厅(包括包厢)内的清洁卫生及下水道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3、乙方经营时间必须根据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操作。
4、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将委托经营权转让他人,若发现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罚没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另选他人负责经营。
5、食堂服务质量满意度由中心相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科室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考评。满意度测评以80%为基准,低一个百分点扣罚本月结算费用的3%,依此类推。考核扣分经乙方签字认可后在当月结算费用时由财务科直接扣除。
四、费用结算方式:
1、中心员工食堂就餐费用每月按充值打卡金额结算。
2、康复员记帐费用按每人每月390元(早餐3元、中晚餐各5元)的标准,根据实际供应数量凭记帐凭据每月结算。
3、食堂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定额制结算。
4、另设月考核奖8000元,每月经中心考核后得分在80分以上得全额,每下降1分扣20%,75分以下不得奖。
5、财务科在结算食堂费用时必须凭总务科考核得分及相关凭据。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食堂时将食堂财产清点列单移交给乙方(设备清单见附件1)。
2、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食堂时将食堂考核标准与乙方先行沟通好(考核细则见附件2)。
3、甲方按委托营运协议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职责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5、甲方根据食堂考核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
6、乙方保证中心职工、康复托养员、陪客就餐及其职工误餐、夜餐供应。保证饭菜质量、份量。不得购买品质低劣、腐败变质、有关部门禁用的饭菜、饭盒等原料。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
7、乙方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自行管理,食堂利润率控制在营业额的4%以内。聘请的从业人员必须在18-60周岁之间,有从事餐饮行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持健康证上岗。
8、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建食堂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造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
9、如因乙方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事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给中心造成声誉、人员财产或工作秩序等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在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数额。
五、其他说明:
1、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作关系时,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通知对方的视为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另一方负责。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行政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