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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凤府办发〔2011〕27

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土地例行督察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绿色产业园区:

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督察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勇于创新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有效保护18亿亩耕地。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例行督察的实际情况,我县存在非法占地、非法批地、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违规立项等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为营造国土资源监察良性管理秩序,实行最严格土地督察制度责任,建立起国土资源管理土地例行督察长效机制,特制定实施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一、构筑土地管理的预防机制

1.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土地预审约束机制,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时,各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予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2.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土地许可为先决条件,规划部门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时,必须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前提条件;房产部门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坚持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发放前提。建设部门发放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核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在开展新设企业行政许可登记时,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予登记。

二、构筑行政审批防范机制

1.把好用地审查关。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资质条件,以适当方式告知用地单位做好前期工作。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附具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和压覆矿床评价报告。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面有建(构)筑物,还必须附具房产部门的建(构)筑物房产证的转让审批手续。

2.把好开工许可的土地前置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在下达开工令时,必须审查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先行用地许可。否则不得下达开工令,财政部门不得同意拨款,银行不得同意贷款,投资部门不得同意请款。

3.把好竣工许可的验收审查关。规划、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开工验收时,应对该项目的土地使用面积、用途、容积率进行审查,如发现擅自变更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容积率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同时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共同把关。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基础设施施工验收时,应邀请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审查项目用地面积、位置、用途。如有擅自改变,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拒不执行的,一经查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每一笔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的资金。其他地方一律不得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再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四、构筑行政执法土地例行督察联动机制

1.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机制,规划、城市综合执法、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项目时,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调查,分别处罚涉及破坏耕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强行拆除的,联合执法、共同拆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工通知;对当事人不停工的,应当向供水、供电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立即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擅自接通已关停水源和电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并依法处罚。

2.建立国土与司法执法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破坏耕地与基本农田、非法倒卖土地的案件,公安部门、检察院应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移送,认真受理,及时立案侦查,及时结案。法院对国土资源、公安、检察院移交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立案,限时办结。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拆除的案件,及时受理,限期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对强制拆除和执行提供基础条件。 3.建立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审计联合办案机制,对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非法买卖土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应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处,分别处罚。尤其是抓好纪检监察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办案关,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良好的工作机制,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和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需从宣传、立法、组织、责任人手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1.建议立法,建立法律保障。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有较多不适合现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及监督管理的内容,把耕地保护、依法管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列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像计划生育、环保一样,行使国土资源管理“一票否决权”。增加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土地的责任,增加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土地违法建筑和强制拆除的职权。较大幅度提高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处罚标准。

2.加大宣传,建立舆论保障。在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加大对土地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坚持面向领导宣传,面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宣传,面向群众宣传,使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监管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对依法应予以限期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增强其法律震慑力,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形成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与工作氛围。

3.健全制度,建立组织保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是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建设、城市综合执法、规划、房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土地管理中的情况,解决土地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以国土资源、法院、公安、检察、监察和城市综合执法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的情况,解决在查案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每季度互相通报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关。

(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涉及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分门别类移送公安、检察、法院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的,分别制定移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规定,以便及时查处到位。 (4)完善耕地保护等责任制度。层层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考核办法,奖惩兑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建立动态巡查、卫片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作用,力争土地管理预防到位、责任到位。 4.落实督查,建立责任保障

对土地管理中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实行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制,以构建协同联动机制的责任保障体系。

凤冈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例行督察

长效机制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40份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土地宣传工作总结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所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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