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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 2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行署) 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探索新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网底”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办农卫发„2013‟28号),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进展情况的上报工作。

附件: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实施意见

2、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协议书

3、县市区卫生局与乡村医生签约责任协议书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服务内容,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网底”作用,通过开展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各项医改工作在农村的落实,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家庭医生(全科医生)服务制度,现就我省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优势和特点,创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进一步强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促进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 明确职责,规范服务。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乡村医生按照明确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能力开展其它个性化服务。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关,必须从统领大局,深化医改,

创新工作的角度出发,切实为我省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保健保驾护航。

(二) 规划服务范围、服务人数。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然村屯的居民人数、乡村医生人数,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每个乡村医生签约的人口数和服务范围,要将服务范围和工作量形成量化考核标准,用于事后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多项工作衡量指标。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后农村居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动续(解)约或另选签约乡村医生。

(三)先行试点,总结经验。2013年,各地要按要求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服务内容

签约居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要为签约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接受居民监督打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将服务卷印发给农村居民,乡村医生服务一次,由农村居民给予乡村医生一张。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系统,农民接受服务后可在健康卡上标识记录。乡村医生的门

诊日志或健康档案由村卫生室统一存档,乡镇卫生院每月进行审核,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包户责任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乡村医生要以签约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基础,以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重型精神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患者的筛查、随访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生活行为干预指导和诊疗路径指导服务;三是为行动不便的签约对象提供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家庭康复指导服务;四是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技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进行规范化治疗,为慢性病、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

(三)健康评估。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乡村医生每年对签约居民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量体制订个性化健康方案,使居民既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知道如何进行预防保健。

(四)转诊服务。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院诊疗的病例,乡村医生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

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个性化的家庭医生式(全科医生)服务。各地可因地制宜,提供免费、优惠、特需等类型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也可采取协商等形式,确定服务收费。

四、签约模式

根据农村地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以及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可以按照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划片包村指导、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包户包人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契约型服务关系。

(一)签约主体。村卫生室是签约服务的主体,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签约居民提供服务。乡镇卫生院采取技术人员划片包村的管理方式与村卫生室结成对子,负责对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

(二)签约时限。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乡村医生要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承诺,并根据农村居民意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农村居民满意度。

五、保障机制

试点地区要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补偿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报酬及时足额到位,调动乡村医生主动做好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一)补偿方式。乡村医生服务报酬的经费来源主要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执行。签约内容外以及未签约居民的诊疗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绩效核拨。一是制订拨付程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拨付程序,确保乡村医生及时足额得到应得补助。二是创新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是确保资金有的放矢的关键所在,是通过对乡村医生各项服务后形成的量化评估标准。考核方案的制订过程要确保有乡村医生及村民代表参与,制订后的方案要向全体乡村医生征求意见,再予以实施。配合2013年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合理制订乡村医生的服务范围,把签约后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满意程度,记入考核量化指标之中,把群众是否满意做为衡量乡村医生服务的一项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方案制定后,要对负责村级考核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再授权负责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试点工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补助资金配套政策,推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稳步开展。要加快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平台,为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创造条件。

(二)广泛宣传。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的推行,对于促进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理念,改善医患关系,以及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率和医疗保障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告知农村居民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的好处,使签约服务工作家喻户晓,让更多的农村居民通过明明白白消费,自觉接受签约服务。

(三)严格督导。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要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督导结果列入对乡镇卫生院的年度考核考评指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附件2:

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协议书

甲方: 行政村卫生室 乡村医生 个人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乙方: 行政村 村民小组 居民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指导单位: 乡镇卫生院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自愿聘请甲方为本家庭的签约服务医生,成为甲方的服务对象。经甲乙双方及指导单位三者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按照指导单位的统一时间安排,负责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接受公共卫生服务。每年对签约家庭进行1次家庭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的健康规划。

(二)免费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及医学科普资料。及时将健教材料发放到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份;及时将健康大课堂或健

康教育讲座等健康活动信息和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次。

(三)免费为所有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每年免费为家庭中65岁以上成员体检一次,对0-6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管理,对孕产妇进行产前、产后的系统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主动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咨询结果和服务信息及时录入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报给指导单位。各类人员的体检及管理按照《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四)提供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给予健康、预防、保健等方面指导。

(五)定期通过门诊、电话、上门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成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和管理,为其制定健康生活措施和疾病防治方案。紧急情况时帮助联系转诊。

以上5项服务为基本服务项目,不收取费用。协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增加、细化服务项目。对乙方中行动不便的家庭成员,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建立家庭病床。甲方向乙方告知在家诊疗有医疗风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同意,开展家庭式治疗,其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如涉及特殊收费项目,由三方协商确定。

为了保障乙方及时得到家庭签约服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求助申请后,应及时提供服务。在甲方有特殊医疗任务或因其他原因难以保证上门服务时,可以请指导单位指派其他乡村医生上门服务。

二、乙方职责

(一)乙方所有家庭成员主动配合甲方开展上述服务,将身体健康状况、变化情况及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告知甲方,并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需甲方上门服务时,乙方应提前与甲方预约。

(三)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开展的与疾病防治相关的各种活动,认真执行甲方或指导单位为其制定的防病治病的相关措施。

三、指导单位应加强对甲方的管理,做好宣传材料印发、体检时间安排等规划,并为甲方在为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四、乙方如对甲方服务不满意,可向指导单位投诉,也可请指导单位协调解决,乃至申请更换签约医生。

五、甲方给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乙方对甲方隐瞒病史信息、或不执行甲方制定的防治方案、不听从指导意见而影响到服务质量,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叁份,甲、乙、指导单位三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壹年,期满后自动解约。

七、本协议为试点版本,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单位法人(签名):

解约时间:

甲方确认:

乙方(签名):

日 解约原因: 乙方确认:

附件3:

县(市、区)卫生局与乡村医生

签约购买相关服务协议书

甲方: 县(市、区)卫生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 行政村 村乡村医生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指导单位: 乡镇卫生院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聘请乙方为本县(市、区)内的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医生,成为甲方的管理对象。经甲乙双方及指导单位三者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甲方要完善与乙方签约服务的补偿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乙方应获得的报酬及时足额到位,调动乙方主动做好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二)甲方要通过规定的补偿方式为乙方提供及时、足额、合理的补偿费用。甲方要根据黑龙江省乡村医生服务报酬的经费来源主要4条补偿途径来合理安排和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的补偿费用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组成: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明确规定的县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1200元/人/年、国家和省级财政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工作量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各级财政补偿和一般诊疗费收入补助款四部分组成。签约内容外以及未签约居民的诊疗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甲方要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及时合理核拨乙方的服务费用。每年年初,甲方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50%通过乡镇卫生院作为基本补助足额发放给签约乡村医生,剩余的年底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1200元/人/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工作量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各级财政补偿及一般诊疗费由甲方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总额预付的形式,平均分4等份,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内足额拨付给乙方。乙方的绩效考核按《黑

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执行。

(四)甲方要及时为乙方提供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健康教育处方及医学科普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将健教材料发放到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份;及时将健康大课堂或健康教育讲座等健康活动信息和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相关资料发放给乙方,以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告知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次。

(五)甲方应该主动为乙方免费提供纸质德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填写、完善并实施动态管理。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为积极、主动参与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配备电脑等设备,确保相关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六)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继续学习和提高。甲方每年都要为乙方提供免费的相关公共卫生知识和医疗保健知识的培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乙方的费用。

(七)甲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对乙方的相关工作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此项工作由第三方(乡镇卫生院)来完成,如果乡镇卫生院不能够及时、客观、科学完成对乙方的考核和评估,因此所造成的乙方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由甲方责成乡镇卫生院为乙方先行垫付。

(八)甲方在对乙方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中,如发现乙方不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完成规定的工作,应书面向乙方提出,并作出相应的要求,如乙方在甲方的督促下仍不积极主动完成相关工作的,由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协议,并根据情形,可以暂时停止乙方的一切服务行为,进行离岗学习或待岗。

二、乙方职责

(一)乙方要为签约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接受居民监督打分。乙方的门诊日志由村卫生室统一存档,乡镇卫生院每月进行审核,并列入乙方考评档案,作为对乙方考核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乙方要为签约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包户责任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乙方要以签约居民需求为导向,以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基础,以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重型精神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患者的筛查、随访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生活行为干预指导和诊疗路径指导服务;三是为行动不便的签约对象提供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家庭康

复指导服务;四是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技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进行规范化治疗,为慢性病、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

(三)乙方要提供转诊服务。乙方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院诊疗的病例,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

(四)乙方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评估工作。乙方要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每年对签约居民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量体制订个性化健康方案,使居民既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知道如何进行预防保健。

(五)乙方要尝试性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个性化的家庭医生式(全科医生)服务。各地可因地制宜,提供免费、优惠、特需等类型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也可采取协商等形式,确定服务收费。此类收费项目和标准乙方应在国家相应的规定下与签约村民采取自愿的方式自行收取。

(六)乙方应及时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乡镇卫生院下发的相关健康教育和知识手册的发放任务,及时完成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及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和评估。

(七)乙方有权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并在第三方评估和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向甲方索要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果甲方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划拨相关的费用,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上的诉求。

(八)乙方应该积极主动参加甲方提供的各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个服务水平。

三、指导和考核单位的管理

指导和考核单位应加强对乙方的管理,做好宣传材料印发、体检时间安排等规划,并为乙方在为村民服务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叁份,甲、乙、指导单位三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壹年,期满后自动解约。

七、本协议为试点版本,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指导单位法人(签名):

解约时间: 解约原因: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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