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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建设与精准扶贫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我县农民合作社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摘要: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具有益贫性的显著特征,这使其能够成为精准扶贫与精准脱贫的理想载体。农民合作社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农户无股权,使合作社与普通农户之间难以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整合国家财政扶贫资源与合作社进行对接,再吸纳贫困农户的自有资源,一方面有助于依托合作社推动建立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合作金融扶贫与农业科技扶贫相结合的精准扶贫体制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在合作社中的股权份额,改善合作社的产权构成,使贫困农户能够更好地参与合作组织并逐步提升合作自治能力,推动合作社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走上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精准扶贫、协同机制、合作自治

了示范社的建设,围绕当地特优产品,强化服务指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发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动军。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创办的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我国农村专业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被群众称为“贴心会”、“致富会”。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二、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通过对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研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1.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整体实力逐步增强

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县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780个,比2007年增长了3倍,具体来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等多个行业,其中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调研发现,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最多,并存在跨领域兼营的现象。

2.合作社服务领域拓宽,以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为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领域已由过去主要开展信息服

3.合作社运作模式多元化,以“合作社+农户”类型居多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户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通过合作社把自己的产品销往市场;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该类合作社通常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企业占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社员以劳动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数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四是合作联社+农户,这种组织模式由从事相关行业的不同合作社组成,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体,并在各环节上带动社员和农户。

三、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户经济收入的现状

5.随着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增加农民收入起到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今年以来,各贫困村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限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抗御市场风险能力。

从调研情况看,2016年,我县177个农民专业合作带动贫困户比率90%以上。各类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单家独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共同组织生产,共同面对市场,使专业生产优势与销售优势得以有机地结合。

(二)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合作社通过将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各个环节,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调研发现,许多合作社积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社员带着土地入股。以在何坝镇的实地调研情况为例,民旺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成了自属基地,并实行全封闭式的集中生产管理,同时还建立了育种基地,以良种选育与推广为核心,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的技术竞争力。

除此之外,合作联社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域、行业界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配置生产要

(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的整个流程都需要符合质量标准,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品具备可追溯性。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加工、营销全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民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对基地内生产的马铃薯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植保员签名制度,最大限度控制马铃薯农残。此外,该合作社还积极推行马铃薯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马铃薯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从播种育苗—施肥用药—检测采收—加工分拣—冷藏运输—客户,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五)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近两年,流通环节过多被认为是引发农产品价格较快上涨的重要推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帮助分散的农民根据掌握的市场信息做出更为理性的生产经营决策,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将一家一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与超市、企业、学校等主体对接,直接进入销售终端,可以大大缩减流通环节并降低零售价格。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县通过“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引导,多家合作社与超市或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通过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销售额占比较大。

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整体实力仍显薄弱

调研发现,真正上规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合作社为数较少。合作社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形成产品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等。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二)合作社服务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之外,大多数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更多地是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贩销大户销售服务的层面上,缺少对能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半夏种植生产为例,截至2016年上半年,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比较小。服务面不广、层次较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组织优势的充分发挥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方面普遍面临更大的困难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利用、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而言,最缺乏的是带头人、财务、经纪人、营销、经营管理五种类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

(四)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内部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一是有的合作组织虽然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做决定,普通社员基本上没有对专业合作社参与管理。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例如,有的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没有按收购量再次返还给社员;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配比例没按法律规定执行,社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个别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五、政策建议

(一)促进各类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鼓励和扶持合作联社的发展壮大。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大理事会、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入社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规范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盈余返还等方式,与合作社建立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鼓励金融结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要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体现便捷、灵活特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与此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同类专业合作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扶贫)新闻稿

扶贫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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